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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97729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吴江水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27302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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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本书是吴江水律师多年海内外合同从业经验的集成,对于法律实务从业人员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2.如何根据结构及功能原理直接起草合同?提交工作成果时如何防控执业风险?如何控制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的风险?如何规范的语体、词汇、语法和避免语言歧义?这些都是书中提及的重点。
3.适用读者面广,适用于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顺问、法务人员、律师助理、法律专业毕业生、各类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研究人员等法律从业人员。
內容簡介:
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合同是达成交易的桥梁。合同在促进交易目的顺利实现的同时,以便捷有效的方式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
合同事实上是一门单独的学科,其思维模式、实务技能完全独立于合同法、法律文书之外,同时它也是院校法科教育未予提及的短板,以致仅有院校教育背景者面对合同实务时无所适从。
处理合同事务在法律工作中所占的比重大,迫切需要透彻理解合同原理、熟练掌握工作技能。本书以五章、四十二节,共一百七十五个主题的篇幅,循序渐进地解析了合同工作基础阅读、合同的理解与审查、合同的修改与调整、合同的设计与起草及技能的提高与拓展运用,恰能满足上述需求。
为了提高实用价值,本书遵循原理与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大量定义解释、法条引用和实例列举等方式,力争便于阅读理解并助力实务应用。尤其是直接以大量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工作的原理、原则,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更利于实务中的法律引用。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更新,使之符合当下的法律环境,为各类合同实务工作提供各取所需的参考思路。
關於作者:
吴江水,1986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后就职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于2004年进入浙江大学研读工商管理。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教育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副主编,撰写其中的“合同业务基本技能”编。
2005年年底首次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2010年重写后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增订版,2020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升级修订后出版第三版,累计印刷33次;2010年出版《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及解决方案》第一版,2021年出版第二版,累计印刷17次。
长期从事合同原理及应用、法律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理论及实践的深度研究与实务操作,并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解决方案和业务培训。强调法务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融合、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各类管理项目解决方案深受客户好评并给企业带来明显变化。
目錄
详目
第一章 合同工作基础读
本章提示
第一节合同的属性及发展历程
一、合同的不同属性
(一)在法律方面
(二)在经济方面
(三)在社会方面
二、交易及契约的发展
(一)交易模式方面
(二)支付模式方面
(三)合同文本方面
三、合同之上的契约精神
(一)古希腊的理性思考
(二)古罗马的法制精神
(三)基督教的宗教信仰
四、中国的合同历程
(一)古代及民国时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三)改革开放以后
第二节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是企业最大风险源
(二)多数企业存在低级风险
二、合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审查
(二)合同修改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五)项目合同谈判
(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三、企业合同事务的管控现状
(一)合同文本的基本状况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状况
四、合同工作的问题与挑战
(一)市场新需求的挑战
(二)现代新科技的挑战
第三节合同法律思维及法律调研
一、合同涉及的法律领域
(一)合同内容涉及的法律范畴
(二)合同类型涉及的法律范畴
二、合同涉及的法律层级
(一)法律
(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三、合同工作的思维模式
(一)合同思维是反向的诉讼思维
(二)合同工作的思维模式
(三)合同工作中的事实与法律
四、合同工作中的法律调研
(一)法律调研释义
(二)法律调研的操作要点
第四节合同工作的知识与技能
一、交易相关知识
(一)标的知识
(二)行业信息
(三)商业习惯
(四)管理常识
二、文字表述技能
(一)语言文字技能
(二)逻辑思维素养
(三)谋篇布局能力
三、文档管理技能及文字处理技能
(一)文档管理技能
(二)文字处理技能
四、思维工具的理解和运用
(一)思维工具的功用
(二)概念划分原理的运用
第五节合同工作的基本理念
一、以交易目的为导向
(一)何为交易目的
(二)以实现交易目的为目标
二、量身定制合同内容
(一)双方议价能力
(二)交易复杂程度
(三)外部因素限制
(四)企业管理环节
三、始终遵从职业操守
(一)履行保密义务
(二)尊重相关各方
(三)维护职业尊严
(四)消除利益冲突
四、掌握专业工作技能
(一)规范工作接口
(二)工作时间管理
(三)勤于法律调研
(四)善用专业表述
(五)谨慎提交成果
五、持续关注并循环改进
(一)当事人的反馈
(二)合同争议的焦点
(三)诉讼结果的检验
(四)周期性的质量回顾
第六节合同的构成及原理
一、合同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合同首
(二)合同正文
(三)合同尾部
(四)合同附件
二、几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一)非签署方式成立的合同
(二)电子时代的新型合同
(三)不同交易模式的不同形态
三、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
(一)锁定交易主体
(二)锁定交易内容
(三)锁定交易方式
(四)锁定问题处理
四、合同四大基本功能分析实例
第七节合同质量原理解析
一、合同质量的评价角度
(一)具体交易的合同质量需求
(二)评价质量的基本角度
二、侧重法律问题的合同内在质量
(一)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四)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五)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三、侧重表述问题的合同外在质量
(一)结构体系的清晰性
(二)功能模块的完备性
(三)整体思维的严谨性
(四)语言表达的精确性
(五)版面安排的美观性
第八节合同表述基本原理
一、从读者角度理解表述
(一)注意能力的有限性
(二)记忆能力的有限性
(三)理解能力的有限性
(四)阅读时间的有限性
二、如何表述更易被接受
(一)开门见山的主题
(二)一目了然的结构
(三)行云流水的布局
(四)专业正式的语体
(五)精确严谨的表达
(六)美观大方的版面
三、条款秩序的基本原理
(一)对于条款秩序的理解
(二)建立条款秩序的基本原理
四、内容取舍的基本原理
(一)强制规范的取舍
(二)无用条款的取舍
(三)管理问题的取舍
(四)履行模式的取舍
(五)偏题内容的取舍
(六)细节描述的取舍
五、表述效率的基本原理
(一)变换列举方式
(二)概括代替列举
(三)减少低效重复
(四)使用简洁句式
(五)共用句子成分
第九节合同分类及应用原理
一、对书面合同应用的理解
(一)证明约定内容
(二)符合形式要求
(三)便于事务管理
(四)锁定预期利益
二、法律关系分类及应用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五)一次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三、生效方式分类及应用
(一)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四)数据电文合同与纸质合同
四、内容安排分类及应用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三)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四)固定条款与填空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理解与审查
本章提示
第一节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合同历程的简单回顾
(一)沿用模仿阶段
(二)自建范本阶段
(三)霸王合同阶段
(四)成熟文本阶段
二、合同中的总体问题
(一)内容貌合神离
(二)照搬合同文本
(三)线性简单列举
(四)怠于充分约定
三、合同中的法律条款缺陷
(一)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三)约定不足的合同
四、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缺陷
(一)存在重大风险的合同
(二)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合同
(三)偏离交易方向的合同
五、合同中的文字表述缺陷
(一)缺乏结构观念
(二)表述不够专业
(三)忽略版面质量
第二节合同审查基本理念
一、审查前的必要沟通
(一)合同审查目的
(二)交易背景信息
(三)合同文本来源
(四)基本工作要求
(五)工作成果的提交要求
二、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避免接收原件
(二)预览合同文本
(三)研读关联条款
(四)核对相关法条
(五)慎待商务条款
(六)保留沟通记录
(七)实现交易优先
(八)关注条款以外
三、看透合同的隐含信息
(一)文本外的法定义务
(二)交易风险的不对等
(三)标的信息的法律责任
(四)文本的利益倾向性
(五)示范文本的倾向性
四、合同质量层面及审查方向
(一)客观存在的质量层面
(二)不同质量层面合同的审查
五、理解合同的一般包括条款
(一)合同一般包括条款
(二)关于合同条款的其他规定
(三)合同一般包括条款的四大基本内容
第三节合同交易主体条款解析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一)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
(二)法人当事人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名称
二、当事人的住所
(一)当事人的住所与履行
(二)当事人的住所与管辖
三、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一)主体合法的条件
(二)人员合格的条件
(三)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格
四、合同签署的相关事项
(一)签署栏的主要作用
(二)签章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合同交易内容条款解析
一、交易的标的
(一)交易目的决定合同标的
(二)合同标的决定给付义务
二、交易标的的数量
(一)数额问题
(二)计量单位问题
三、交易标的的质量
(一)技术质量标准
(二)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
(三)样品质量标准
(四)主观质量标准
四、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
(一)价款或报酬的计算
(二)支付方式及约定不明
第五节合同交易方式条款解析
一、履行的期限
(一)履行的期限问题
(二)条件期限的时间锁定
(三)长期履行合同的变与不变
二、履行的地点
(一)履行意义上的地点
(二)风险意义上的地点
(三)管辖意义上的地点
三、履行的方式
(一)顺序和批次
(二)交付的方式
(三)检验的方法
(四)结算的方式
四、特定类型合同交易方式条款
(一)其他类型的交易方式条款
(二)其他的广义交易方式条款
第六节合同问题处理条款解析
一、合同的履行异常
(一)履行异常及减损原则
(二)履行异常的常用措施
(三)履行异常的解决途径
二、违约责任条款
(一)对违约责任的解析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法定依据与约定依据
(二)情势变更问题
(三)管辖权的约定
第七节合同审查中的“三个比对”
一、浅析“三个比对”
二、约定与法定的比对
(一)商务条款的合法性
(二)语言表述的合法性
(三)法律条款的合法性
三、现实与理想的比对
(一)条款功能是否完备
(二)条款约定是否实用
(三)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表述是否精确严谨
(五)语言文字是否规范
(六)交易需求能否满足
四、条款与条款的比对
(一)前后描述的一致性
(二)关联条款的匹配性
(三)条款序号的连贯性
第八节主动调查及特殊审查
一、合同审查中的两种调查
(一)常规调查
(二)尽职调查
二、调查的准备与实施
(一)调查清单的制作
(二)主要的调查渠道
(三)调查的原则及调查报告
三、几类特殊的审查
(一)几类特殊合同的审查
(二)几类特殊文件的审查
第九节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一、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点
(一)针对企业需求
(二)基于事实及法律
(三)恪守执业规则
二、文档处理及意见表述
(一)文档的处理原则
(二)审查意见的表述方式
三、审查成果的提交
(一)简便方式与正式方式
(二)以简便方式提交成果
(三)以正式方式提交成果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与调整
本章提示
第一节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
一、对合同缺陷的回顾
(一)合同中的法律条款缺陷
(二)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缺陷
(三)合同中的文字表述缺陷
二、合同修改的性质
(一)修改是调整权利义务边界
(二)几种权利义务边界
三、合同修改的常见问题
(一)忽略背景信息
(二)质量管理随意
(三)形式质量欠缺
四、合同修改的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的修改原则
(二)合同中的几种平衡
(三)质量目标的确定
第二节合同与交易利益最大化
一、交易利益与资源
(一)资源是利益的体现
(二)交易是为获取资源利益
二、交易利益与法律成本
(一)与违约相关的成本
(二)与违法相关的成本
三、交易利益与风险控制
(一)直接控制法律风险
(二)间接控制法律风险
(三)提升合同的可操作性
四、交易利益最大化的原理
(一)资源收益的最大化
(二)综合成本的最小化
第三节修改与不同的质量需求
一、合同修改的质量参照
(一)委托人的质量要求
(二)合同的质量层面
(三)主观的修改标准
二、营业层面的合同修改
(一)篇幅及复杂度的控制
(二)问题处理条款的设定
三、商务层面的合同修改
(一)商务层面的合同缺陷识别
(二)对内容及结构的调整
四、专业层面的合同修改
(一)专业层面的修改
(二)合同修改操作实例
五、专家层面的合同修改
(一)专家层面的修改思路
(二)修改思路及操作实例
第四节合同的客户体验最优化
一、客户体验影响交易
(一)对客户体验的理解
(二)改善客户体验的要点
二、提高客户的阅读体验
(一)调整结构和标题体系
(二)调整语句和表述方式
三、提高表述的可接受程度
(一)语言上的避讳
(二)语气上的礼仪
四、改用平等尊重的商务条款
(一)权利义务平衡的条款
(二)双方利益捆绑的条款
五、通过排版提供阅读便利
(一)版面安排的基本原则
(二)版面安排的具体做法
第五节语言歧义的原因及克服
一、语言歧义的现象及原因
(一)歧义的起因与种类
(二)几种歧义的解决之道
二、一词多义产生的歧义
(一)词义过宽的歧义
(二)一词多性的歧义
三、句子成分与语言歧义
(一)句子成分搭配的歧义
(二)句子成分组合的歧义
四、其他形式的语言歧义
(一)标点符号引发的歧义
(二)与交易环境相关的歧义
第六节修改与调整的原理及操作
一、权利义务边界及调整原理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边界
(二)调整权利义务边界的原理
(三)调整权利义务边界的思维方式
二、表述层面的权利义务边界调整
(一)标点符号的责任界限调整
(二)措辞层面的责任界限调整
(三)语句层面的责任界限调整
三、结构层面的权利义务边界调整
(一)内容安排与责任界限调整
(二)设置前提与责任界限调整
四、战略层面的权利义务边界调整
(一)商务层面的战略性调整
(二)法律层面的战略性调整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边界的调整
一、交易主体条款的调整
(一)交易主体的基本问题
(二)交易主体的合格性
(三)交易主体的合法化
二、交易内容条款的调整
(一)合同名称与合同标的
(二)交易目的与合同标的
(三)标的质量标准条款
三、交易方式条款的修改
(一)影响交易方式的因素
(二)其他的交易方式条款
四、问题处理条款的修改
(一)明确责任界限
(二)明确违约责任
(三)其他问题处理方式条款
五、优化结构与完善条款
(一)合同结构的再造
(二)合同条款的完善
第八节合同修改实例
一、营业层面格式合同的修改
(一)消费类格式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消费合同样本及修改情况
二、商务层面合同的修改
(一)商务合同样本状况
(二)商务层面合同的修改
三、专业层面合同的修改
(一)专业层面合同的样本状况
(二)专业层面合同的修改
四、补充合同的修改
(一)补充合同样本状况
(二)补充合同的拆分与修改
第九节文本校对与成果提交
一、工作成果的校对
(一)利用软件帮助校对
(二)核对措辞的一致性
(三)校对其他低级错误
(四)条款重大隐患的排查
二、合同版面的优化
(一)版面的规范化
(二)标题的排版
三、工作成果说明
(一)提交修改成果的原则
(二)常见的修改和说明方式
(三)提交工作成果时的正式说明
第四章 合同的设计与起草
本章提示
第一节合同起草的素材来源
一、具体交易需求
(一)基本交易设想
(二)实际交易目的
(三)商务条款愿景
二、交易背景信息
(一)交易标的与交易条件
(二)议价能力与交易地位
三、法律环境限制
(一)交易主体法
(二)交易标的法
(三)交易规则法
(四)经营责任法
四、基础合同文本
(一)理性对待参考文本
(二)对基础文本的识别
五、律师的经验积累
(一)经验的运用方式
(二)素材的处理原则
第二节合同结构设计基本原理
一、合同固有的几类模块
(一)合同中的功能模块
(二)功能模块与合同质量
(三)从结构设计开始起草
二、黑箱理论与概念划分
(一)黑箱理论与合同设计
(二)概念划分与合同设计
三、思维工具图与合同起草
(一)图上作业与思维工具
(二)各类思维工具的运用
四、层次分析与图上作业
(一)层次分析法的原理
(二)层次分析法的运用
第三节合同秩序设计基本原理
一、秩序之本是主题安排
(一)建立条款主题的原则
(二)从条款主题到模块主题
二、主题的层级与顺序
(一)客观存在的层级
(二)无法忽略的顺序
(三)利用秩序来形成文本
三、模块的内容及秩序
(一)模块的设计与优化
(二)基本模块的秩序安排
(三)模块的细分及秩序安排
(四)模块标题的优化调整
四、以标题及序号固化合同秩序
(一)以传统的中文方式编排
(二)以外来的数字序号编排
(三)以综合的序号方式编排
第四节违约责任设计基本原理
一、违约责任与约定
(一)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二)约定不明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二、违约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违约损失的控制方式
(二)违约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
(三)违约责任与情势变更原则
三、违约责任风险的转移
(一)毁损或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转移违约责任风险的依据及方式
第五节合同起草中的若干法律安排
一、合同命名与交易实现方式
(一)合同名称与交易实现方式
(二)合同命名的一般方式
二、合同目的与交易目的
(一)合同目的的作用及误区
(二)合同目的的描述方式
三、鉴于条款的应用
(一)以鉴于条款表示前提
(二)鉴于条款的有效利用
四、合同的定义与解释
(一)以定义明确权利义务
(二)关键词的定义或解释方式
(三)解释关键词的法律限度
(四)以约定代替第三方判断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三)附期限合同的运用
第六节合同起草中的若干技术处理
一、处理谈判工作内容
(一)谈判中的工作内容
(二)谈判中的技术处理
二、设置合同中的主动权
(一)灵活使用权利
(二)分散履行风险
(三)创造抗辩机会
(四)预留退出机制
三、管理反复修改的合同
(一)尽量采用电子文档
(二)精细管理相关文件
(三)保留所有过程文本
(四)约定文件修改方式
(五)核对文本是否变化
四、慎待合同的变更与违规
(一)合同变更的操作原则
(二)阴阳合同与后补合同
五、控制合同的生效方式
(一)签订前已成立的合同
(二)成立后未生效的合同
(三)经确认才成立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起草过程概述
一、定位合同的质量水准
(一)合同文稿的基本定位
(二)合同中的几个平衡
二、建立合同的基本模块
(一)划分合同的基本模块
(二)模块划分的实例及解读
(三)通过坐标系理解合同模块
(四)对设立基本模块的总结
三、扩展合同的基本模块
(一)模块无关化原则
(二)借助推理完善模块
(三)合同模块体系的完成
四、完成合同的文本制作
(一)所需工作技能及原则
(二)调用综合技能形成文字
(三)标题体系的妥善安排
第八节合同起草过程实例
一、交易背景及基本框架
(一)交易目的及起草需求
(二)合同基本模块的划分
二、基本模块及模块拓展
(一)对基本模块划分的解读
(二)对合同基本模块的扩展
三、文本的形成及总结
(一)最终形成的文本
(二)对起草过程的总结
第五章 技能的提高与拓展运用
本章提示
第一节合同中的语体及词汇
一、语体的概念及体现
(一)语体的概念及分类
(二)合同中的语体体现
二、实词在合同中的运用
(一)合同中的各类实词
(二)合同中的实词选择
三、虚词在合同中的运用
(一)合同中的各类虚词
(二)合同中的虚词选择
四、合同语体与词汇选择
(一)选择专业语体词汇
(二)选择庄重语体词汇
五、标准词义的渊源
(一)从法律体系中查找
(二)从强制标准中查找
第二节合同中的句子成分及语法
一、合同中的主语
(一)主语与权利义务表述
(二)条款中的主语省略
二、合同中的谓语
(一)谓语的主要类型
(二)谓语的常见形态
(三)谓语的省略
三、合同中的宾语
(一)宾语中的双重偏正结构
(二)双重关系结构的歧义
(三)双重类型结构的歧义
四、合同中的定语
(一)定语的基本属性
(二)定语的限制性与修饰性
(三)多层定语及其排序
五、合同中的状语
(一)状语的基本属性
(二)状语在合同中的应用
(三)状语的精确度控制
六、合同中的补语
(一)补语的基本属性
(二)补语在合同中的运用
(三)补语与权利义务明确性
第三节合同中的常用句式及句法
一、合同中的长单句
(一)合同表述与长单句
(二)长单句在合同中的应用
(三)复杂短语的技术处理
二、合同中的常用句式
(一)合同中的否定句
(二)合同中的被动句
(三)合同中的“将字句”
(四)合同中的“的字短语”
三、复句与复句关联词
(一)复句的基本属性
(二)复句的关联词
四、几类常用复句及关联词
(一)偏正复句及关联词
(二)联合复句及关联词
(三)补充复句及关联词
第四节合同生效前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交易安全与生效前管理
(一)涉及交易安全的因素
(二)提升交易安全的相关措施
二、对要约或承诺的应对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二)承诺与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生效与未生效
(一)合同的几种生效方式
(二)可能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几种可能的合同效力问题
(一)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第五节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的属性
(二)附随义务的履行
二、履行顺序与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及其行使
(二)撤销权及其行使
四、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五、行为依据与证据管理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控制法律风险的证据管理
第六节企业标准合同文本体系设计
一、标准合同文本体系解读
(一)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优势
(二)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误区
二、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特征与构成
(一)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特征
(二)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构成
三、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设计流程
(一)企业文本现状和需求调研
(二)合同分类及体系设计
(三)标准合同文本的反馈与改进
四、标准合同文本的质量要点
(一)标准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
(二)标准合同文本的特定要求
(三)配套管理制度的解决之道
第七节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一、合同法律事务管理现状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大致状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不足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一)基本制度设置问题
(二)管理制度执行问题
三、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原理
(一)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解读
(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构成
四、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操作
(一)信息收集与尽职调查
(二)合同法律风险识别
(三)合同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四)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
法律规范对照信息表
关键词索引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合同工作基础读
本章提示
合同,虽然在古今中外有着众多不同的名称与用法,但小到简单的交易、大至国际事务的处理,都需要通过合同或变相的合同来设定权利义务。合同不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调配资源的无形之手,还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但一直以来,法律院校的教学内容都是合同法,而非合同本身,只有教师在合同法教学中才提及合同,甚至连商学院、管理学院所设的合同课程,也仍以合同法为主。以至于许多人熟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判断而不知合同事务应当如何操作,甚至没有意识到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交易获取资源等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只相当于比赛规则,而合同则相当于技术动作,因而即使熟读合同法也未必能够写好合同。合同的审查、修改、起草无一不是在遵守比赛规则前提下的技术动作运用,有其自身的理论和技术。虽然简单地模仿可以解决一些形式上的问题,但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合同的作用,实现企业的利益,同时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本章将与合同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等集于一体,力求透彻分析合同工作、合同质量等方面的内在规律,为随后章节的实务操作类内容的讨论打下理论基础,也便于读者顺利进入角色。其中,对于某些概念的解读仅为便于读者理解,并非严谨定义,仅供参考。第一节合同的属性及发展历程 第一节合同的属性及发展历程
合同,虽然在古今中外有着不同的名称、种类和使用方式,但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分配方式。从原始、简单的物物交换到现代周期长、内容复杂的建设工程、国际合作等,其实都是不同意义和层级上的合同行为。因此,人类的发展史也是合同的发展史,而且二者还将继续交相辉映。
合同领域的发展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写照,也是人类认知能力进化的写照,因而要在宏大的背景中去理解交易的本质和合同的本质。
一、合同的不同属性
合同既有专业性定义也有常识性定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内,《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六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25页。的解释,合同是指“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协议则是“国家、政党或团体间经过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因此,合同不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会有不同的定义,而且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合同“指当事方通过协议而承担的受本法或其他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协议,则“指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根据当事方使用的语言得到证实,也可以根据其他客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第1-103条)”。从其定义过程可以看出,这里的“合同”“协议”与中国法律体系内所用的定义有很大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有着远比合同法中的定义以及学者们的学理解释丰富得多的用途和运作模式,也因此有着不同的属性。
(一)在法律方面
法律对合同的不同规定奠定了交易的基本秩序,从不同角度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
1.合法权益的来源之一
在现实法律环境中,只有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定权利义务还远不足以直接实现具体的交易,还需要对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问题处理方式等进行个性化选择,唯有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以协商的方式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后才能交易。而这种合意,便是作为第二大权利义务来源的合同。
2.达成一致的直接证据
在文物级的中国传统合同中,经常可以看到“恐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的说明性条款,这虽在法律上并无意义但仍旧说明了合同的证据作用。交易的核心是交换,如果人们能长期精确地记住所达成的一致,且能诚实地履行合同并承认所有发生过的事实,则完全没有必要订立书面合同。但正是因为做不到这一点,所以书面合同几乎是合同的代名词。
(二)在经济方面
合同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最主要的使用目的是实现交易,因而其经济特征更为直接和明显。
1.平等主体的资源交换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资源永远处于稀缺状态。而从其他主体手中取得所需资源的方式,无非有对价和无对价两种。非法的无对价取得方式自不必说,通过公权力、赠与等方式无对价取得资源的发生概率很低。
平等协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对价的方式取得资源,是最简单、普遍的资源取得方式。甚至连政府工程也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来完成,以节约政府的管理成本。因而年度GDP可以视为全社会的年度交易总额或年度合同总额。
2.双方确定的交易秩序
具体的交易不仅受法律环境的约束,也受双方需求的约束。法律规范确定了法定的基本交易秩序;交易各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在这一秩序之下针对交易细节设立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也就是具体的交易秩序。合同条款围绕交易所涉及的事务展开,包括交易什么、如何交易,以及出现某些问题时如何处理等,使交易从抽象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资源交换,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则交易根本无法成立。
(三)在社会方面
合同同时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而它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1.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无论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其实都与合同密不可分。人们乘车是运输合同关系、买衣服是买卖合同关系、外出吃饭是服务合同关系,连生活用的电、水、气、热力等也是供用合同关系。合同其实不难理解,它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和桥梁。交易各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换取自己需要的资源,并通过一系列的生产、服务等运作使资源增值,再以交易的方式通过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等形式使增值成为现实。这当中的一系列运作,虽是基于企业自身利益,但从客观上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的发展。交易减少则经济不再繁荣,社会进步的步伐也会变得缓慢甚至停滞。因而,交易主体、交易量、交易频率、履行率等同时也在反映社会经济的总体状态和水平。
由于合同在法律以外还有丰富的属性,仅从法律角度去理解合同其实远远不够。拘泥于法律专业视角去审查、修改、起草合同,其结果往往是隔靴搔痒。
二、交易及契约的发展
自从产生了私有制,人们便开始了个体间私有财产的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事物认知能力的不断飞跃,交易的形态和理念都发生了深远的变化。
(一)交易模式方面
人类交易模式的发展,清晰地展现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
1.物物交换模式
人类最初也是最原始的交易是简单的物物交换。这种交易也称为以物易物,即以自己的物品或服务换取他人的物品或服务。这在货币出现前是唯一的交易模式,非常适合早期人类生产力低下、可交换的物品或服务有限、效率要求不高的社会形态,所受到的限制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对象。但这种交易模式如今并未完全绝迹,无论是正式的易货贸易还是作为交易对价的“礼尚往来”,都是这一模式的体现。
2.货币交易模式
货币的引入是交易的一大飞跃。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交换的物品或服务越来越丰富,交易也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交易客体已远不止生活所需的食物、必需品或工具、服务,而是有了越来越多非刚性需求的以更高生活品质为目标的装饰品、玉器、酒类等物品及服务。这时货币便被引入了交易环节,人们自此不必再像以往那样只有找到彼此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对象才能交易,而是可以方便地将自己手中的物品或服务等资源换成便于储存、携带和交易的货币,在找到合适的交易方后用货币换取所需的资源。从此,除了极个别情况,交易中总有一方在支付货币,而另一方在收取货币。
3.抽象标的模式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交易的客体有了质的变化。从传统的有形物品及服务扩展到了大宗生产资料买卖、保险、证券、货权、股权等交易,并在即时结清或非即时结清的现货交易之外出现了期货、期权交易及金融服务交易等。甚至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还出现了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也就是卖方不是发货给买方而是发货给第三方、向卖方付款的也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
4.环球全时模式
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颠覆了千百年来的交易传统。许多交易不仅不再使用有形的货币或票据,也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双方完全无须接触即可实现环球24小时的在线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也不再是交易的旁观者,而是积极主动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推荐、广告、付款保障、服务监督等服务,既促进了交易又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和保障。
(二)支付模式方面
当人类刚刚开始使用货币时,货币由不同材质、形态的物品充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逐渐变成了由政府发行的、既便于携带又不易损坏的、更容易在不同地域流通或通兑的贵金属货币,并开始有了升值、贬值以及不同货币兑换比率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出现了远期交易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问题。
1.纸币支付
交易的持续扩大带来了货币的变化。贵金属货币逐渐被政府颁发的纸币替代。这既方便了货币的制造、携带、使用,也方便了政府对国家财政进行调控。起初的纸币一直是等值的、有实际价值的贵金属货币的代用货币,而后过渡到不可兑换回贵金属货币的信用货币。随着近现代信用体制、银行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交易频率的进一步增加,有形的纸币又进一步被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比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取代。人们不再需要用现金付款,也就有了对付款方式的选择。
2.信用支付
信用体制的建立,再次为交易领域带来了革命。纸币、有价证券仍旧建立在拥有现实支付能力的基础之上,信用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则使人们完全可以在并不实际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时,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而由银行代其支付并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关款项归还银行。信用证、信用卡乃至整个信用体系、银行体系的发展,除了对促进交易功不可没,也以全新的金融体系的功能及运作方式对现代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虚拟货币
当前,具有物理形态的有形货币正在逐步被取代。以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银行为基础的商品交易,已经完全可以让企业脱离物理形态上的有形货币,凭借电子手段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查账、转账、结算。代表去银行化、去主权化的比特币结算模式则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虽一时无法成为主流,但其发展值得观察和研究。
(三)合同文本方面
从以物易物、即时结清的口头合同到书面合同是个重要飞跃,当今的电子合同等则是书面合同的飞跃。
1.书面合同
从口头合同到书面合同,合同有了质的区别。随着文字的发明、交易范围和内容的扩大、交易方式的复杂化,书面合同为这些非即时结清的交易提供了保障。尤其是当政府需要控制不动产等特定资源的交易时,越来越多的书面合同应运而生,并产生了政府因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强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式合同。
2.要式合同
罗马法时代已经有了要物契约与诺成契约之分,分别属于现代的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随着以工业革命为代表的大生产时代的来临,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与科技创新,各类新合同伴随着新交易不断涌现,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合同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银行按揭、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代工生产等新合同风起云涌,既有综合了不同交易内容的混合合同也有纯属独创的新合同。加之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中的个性化需求以提高交易的附加值,要式合同开启了典型合同大发展、非典型合同大爆发的时代。
与此同时,传统合同也发展出更为丰富的应用形式。最为传统、基础的买卖合同不仅在篇幅、形态上不断创新,还发展出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等方式,反映了人们对交易理解的深入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
3.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从最早的提供供需信息到供需双方在平台上直接交易,促使了书面合同的变革,电子合同随之出现。目前,交易方的身份认定、交易电子证据提取以及劳动关系、诉讼管辖、合同生效方式等问题,也都正在改变合同理念和合同的应用方式,且必将形成独立的规则体系。
虽然本书并不讨论契约文明史,但所有的这些变化无不围绕着提高交易效率、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优化交易过程而展开,也可以说,人类在不断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律师所要做的,就是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升级自己的知识结构,迎接新时代的一个又一个挑战。
三、合同之上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一般是指人们在签订、履行契约过程中的准则,包括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它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有着深刻的含义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法律体系对契约精神并无直接表述。《民法通则》(已失效)第四条曾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民法典》(2020年)沿用《民法总则》(已失效)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虽然这些原则与契约精神基本重叠,但契约精神的渊源、内涵及历史作用却深远得多。契约精神不但来自三个不同的文明,而且积淀了两千多年,以至于对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理解不足,都难以真正理解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法治精神。
(一)古希腊的理性思考
根据现有的考古结论,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最古老的完整法典,在长达282条的正文中,既有对债权和贸易的规定,又有严厉的违约惩罚。《汉谟拉比法典》直到1901年才被发现,因而对整个人类的契约文明发展并无影响。大约公元前五六世纪由古希腊在极盛时期创造的文明成果则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成为以西方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的思想来源。
古希腊并非一个统一国家,而是一个巨大的文明群落。这个群落由不同的希腊人建立,范围及于希腊半岛、爱琴海、黑海并远达小亚细亚及整个环地中海地区。古希腊文明的基本政治单位是城邦,小的城邦只有一座城市;各城邦间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但有共同的血缘、语言和信仰。其中的雅典城邦面积约2550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人们叹为观止的古希腊文明遗产绝大部分出自这一城邦,其产出之丰富、影响之深远可谓举世无双。
有别于其他早期文明,古希腊文明是沿海发展而非沿河发展。各城邦的土地范围、资源都十分有限,因而古希腊人早就开始通过发达的贸易来获取各类资源,谈判达成一致成为必需。民主体制的宽松环境、海上交通便利带来的广泛交流、商业贸易中的平等协商精神、贸易带来的巨额财富,都让他们有充分的自由时间思考、讨论生计以外的问题,因此除了发达的手工业、造船业、商业等应用领域,他们还在艺术、科学、史学、哲学等方面创造出了影响至今的丰硕成果。
在这些文明成果中,古希腊“三哲”最具代表性。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分别研究了公民对政府的契约义务、正义观和法治观、道德伦理等领域,随后斯多葛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等理论。他们的正义观、理性原则、平等和自由的观念及自然法思想,为契约理念提供了理论及思想基础,也为罗马法的形成、契约的发展及现代的法学及契约奠定了基础。参见杨解君:《契约文化的变迁及其启示(上)——契约理念在公法中的确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图1古希腊“三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图片来自网络)(二)古罗马的法制精神
古罗马一直就有成文法的传统。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古罗马就制定颁布了划时代的《十二铜表法》,其以体系性而成为西方乃至整个现代法律体系的渊源。《十二铜表法》中与契约相关的债权人的权益、债权的执行、所有权与占有、扣押权、孳息等沿用至今,成为现代合同制度体系的基础。
法学的发展使得古希腊文明的成果演变成为古罗马的法律。当古罗马崛起并最终于公元前2世纪征服古希腊成为新的西方世界霸主时,由于文化底蕴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古希腊人成了古罗马人的俘虏,但古罗马文化却成了古希腊文化的俘虏。古罗马人如饥似渴地从古希腊人的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并结合自己的需求加以发扬光大,且随着其征服世界的步伐将文明成果带向世界各地。在这一进程中,法制既是统治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需要,也是维系整个帝国的秩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到了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一世时期的《民法大全》,使罗马法的发展达到了顶峰,其中包括大量关于契约的法律。
(三)基督教的宗教信仰
无独有偶,基督教信仰同样是随着罗马帝国文化的辐射而广泛传播的。当基督教形成时,罗马帝国是统治整个环地中海地区的“超级大国”,基督教传教活动基本在罗马帝国领域内进行。罗马帝国最初对基督教实行打压、迫害政策但无法遏制其发展,后来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于公元313年以《米兰敕令》确定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到了公元380年,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确定为国教——“普世大公教”,即天主教,从此得以广泛传播。随着东、西罗马教会的分立,东部的教会独立成为东正教。到了16世纪20年代,马丁·路德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并据此形成基督新教。
《圣经》中关于契约的信条,是基督徒的重要行为准则。从天主教到基督新教都将《圣经》作为教义,同属广义基督教。而《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其中的《旧约》是基于犹太圣经的上帝与人原来所立之约,《新约》则是基于通过基督而由上帝与人重新订立之约,二者均为神圣之约。在对人的关系问题上,《旧约》中作为信条的“十诫”中有“不得贪夺他人财物”的规定,《新约》中则多次提到“爱人如己”“彼此相爱”“凡事都不可亏欠人”等,而且每个人都会被审判。因此,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这些信念已成为西方文明的主流价值观。
从基督教成为古罗马国教开始,随着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传播和发展,以及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等,西方开始了以光荣革命、工业革命为代表的在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全面升级换代。融合了古希腊的理性思考、古罗马的法制精神、基督教的宗教信仰为一体的契约精神等,不仅成为交易的准则乃至整个民事行为的准则,还延伸出社会契约理论并构成了现代法治、现代政府治理结构的基石。
由此可见,契约精神为西方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基础,从而使得西方社会在短短的三百年间创造了比任何以往时代都多的文明成果。契约精神不仅维系着交易秩序还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秩序,推动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必然会为其不稳定性付出昂贵的社会运营成本。
四、中国的合同历程
合同是法律体系和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体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合同有着种类、形式、思维模式等方面的诸多不同。
(一)古代及民国时期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朝的甲骨文开始,现今发现的最早的契约产生在西周时期,那时已有分别用于贷款、买卖和赠与的合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合同形态日益多样化。自秦朝起至清朝,合同不仅有不同的名称,还分别发展出了准行政合同、“经官给据”的要式合同、官方样本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永佃权合同、典当合同等。这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经济、法律环境。
到了民国时期,从晚清时起已经引入的西方契约观念在中国已经得到大力发展。在短暂的欣欣向荣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被一系列的战争打断,因而市场经济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合同领域也因此并无太大的进步。尤其是由于受到传统上的亲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即使是在民国初期,现货的动产买卖也多用口头协议,订货或与陌生对象交易才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传统道德中“重义轻利”的观念,使得主流价值观并不赞赏个人逐“利”,制止违约主要是依靠信义观念的存在和社交圈内的舆论压力,许多合同无法依靠其本身的约定解决纠纷,只能找第三方出面调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合同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发展,企业间的商务合同基本绝迹。
受朝鲜战争的影响,政府部门强力介入合同领域。至1950年上半年,中国的连年战争基本结束,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入朝参战,国民经济因力保军用物资供应而受到严重影响,直到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签署。由于当时生产能力低下,为了同时满足城乡生活、军事及国防、基本建设需要,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签订大量各类合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审查加工订货合同,督促检查、调解纠纷、处理违约以及大额合同审批、交易备案等方式深度介入合同事务,在保证私营企业获得一定利润扩大再生产的同时控制采购成本、产品质量,并有权批评、警告私营企业直到责令其停产,厂家的重大质量违约、期限违约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政府的全程干预下,私营企业的拒绝、讨价还价、违约等都有极大的风险。
随之而来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自1951年年底开始的“三反”“五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存在一定的扩大化影响。1953年10月起实施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各生产部门按计划生产,由政府按政府定价统一采购后通过国营商店、供销社统一销售),1953年年底开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和手工业合作社化,“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公私合营等方式转为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在保证了基本供给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原有轨迹。
后续的发展更使合同几近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各类运动,同样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民间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时“反对投机倒把”的打击对象,是现在看来完全正常的转卖商品赚取差价的经营行为。1966—1976年间,许多政策仍在延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受到干扰、企业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利用自留地种菜、养鸡等也常被查办。
那个时代的“合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类“计划”的一个环节。企业并非通过合同流转物资,一张单据、一份表格便足以决定产品是否生产以及流向何方。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再需要供需双方达成合意,因此“计划”“调拨单”代替了合同,企业的盈亏也并不重要,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基本绝迹。
(三)改革开放以后
从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起拨乱反正,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为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自此,国民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转为双轨制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从此经济加速发展、新设企业增多、市场交易增长。但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计划经济仍占一定比重,简陋的合同与“调拨单”并存。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为迅速增长的市场交易确定了基本秩序。随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已失效)于1983年8月8日颁布实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已失效)、《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已失效)也于1984年1月23日颁布实施。虽然这些法律规范相对简单、粗糙,但毕竟使合同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已有政府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
1979年,中国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开始介入经济活动。但那时的合同工作极为简单,除了涉外合同,几乎没有较大篇幅的合同,法律规范也仍旧反复提及“计划”。当时的合同工作,大多是看合同的管辖约定是否合适、违约金的比例是否合适,普遍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识。由于经济尚不发达,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交易方式相对简单,也并不需要复杂的合同。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已失效)是合同法律体系发展的里程碑。该法的篇幅、理论高度、完整程度、细致程度,相比原有的法律体系可谓脱胎换骨。此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增长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的合同逐渐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理性化、实用化,并越来越多地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而后从《民法总则》(已失效)到包括了合同编的《民法典》(2020年),则更上一层楼。而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12月4日的正式出台,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促使市场交易日益稳定有序。
21世纪是电子商务、互联网应用异军突起的时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动了合同领域的发展。非典型合同种类及数量剧增、典型合同的交易复杂程度提升,出现了拆封合同、点击合同等合同成立方式,合同标的物也新增了虚拟财产、金融洐生品等,合同洽谈及签署也日益远程化、虚拟化、抽象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行为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交易便利。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则有利于从技术角度最大限度地解决企业的诚信问题,降低全社会的诚信成本、提升交易安全。
这一系列的新变化也在推动律师行业的变革。交易的复杂化需要更高的合同技能,人工智能及自动化办公系统的运用对传统的律师经验优势及专业优势发起了挑战。律师只有掌握合同的本质、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不被人工智能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替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任何系统都无法替代的满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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