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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竞争政策视野下互联网平台规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077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網絡法律法規
作者: 戴龙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151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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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聚焦平台治理中的公平竞争和垄断规制问题,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多边市场以及天然走向集中的行业特征分析,探讨传统竞争监管法律在应对平台新型反竞争行为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竞争政策视野下平台规制的基本原则、应对策略和法律规制的建议。
  本书共分为十章,主要探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平台竞争规制问题;世界范围内互联网平台规制的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的价值取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电子商务法》规制路径;互联网平台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算法合谋规制;互联网竞争的平台垄断和数据垄断规制;互联网平台的创新与集中控制;竞争政策视野下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法律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体制的完善等十个方面。最后,梳理和分析国际社会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规制理论和法律制度,总结关于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和教训,汇总了作者关于互联网平台监管和综合治理的独到认识及政策建议。
關於作者:
戴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和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商业法研究会和经济法研究会理事,被聘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零售和直播电商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专家,山东省、河北省、贵州省、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专家。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竞争法、数字贸易法和平台治理等相关领域研究,深度参与各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政府委托、企业合作与社会实践活动。著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日本反垄断法研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件分析与解读》《反垄断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分析与解读》《数字贸易法通论》等。
目錄
第一章 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平台竞争规制问题
 第一节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经济学理论
  一、平台竞争的经济学特征
   (一)双边市场
   (二)规模经济
   (三)交叉网络外部性
   (四)多重归属
  二、大型数字平台的创新与竞争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反竞争行为
  一、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二、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规制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理论挑战: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滞后与不足
  二、制度挑战:适应平台经济动态竞争与创新的制度匮乏
  三、实践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不足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世界范围内互联网平台规制的强化
 第一节 美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规制的新动向
  一、美国互联网平台规制理论——“新布兰代斯运动”
   (一)美国反垄断监管思想之始——“哈佛学派”
   (二)美国过去互联网平台规制的主导思想——“芝加哥学派”
   (三)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的崛起
  二、美国《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
   (一)《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简介
   (二)对美国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思考
 第二节 欧盟市场一体化背景下的平台竞争规制
  一、欧盟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一)严厉高压的反垄断措施
   (二)反垄断措施的新出路
  二、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
   (一)《数字服务法》(DSA)
   (二)《数字市场法》(DMA)
 第三节 日本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政策和规制选择
  一、日本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的立法规制
   (一)对互联网平台规制的立法源起
   (二)日本《数字平台透明化法案》
   (三)《数字平台透明化法案》后续配套法律的出台
  二、日本互联网平台竞争的规制政策与研究讨论
   (一)公平贸易委员会对互联网平台交易惯例的实态调查
   (二)公平贸易委员会为确保互联网平台竞争环境的研究报告
  三、日本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执法动向
   (一)针对滥用市场地位案件的执法动向
   (二)针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执法动向
 第四节 其他司法辖区的平台规制立场与动态
  一、德国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二、俄罗斯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三、法国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演变
 第二节 新时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价值再思考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权的法益考察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强化维护公平交易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监管特征
  二、数字经济时代维护公平交易权的不可或缺性
 第四节 各国家或地区维护公平交易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欧美重视公平交易权的理论探讨
  二、东亚国家和地区维护公平交易权的立法和实践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强化“公平交易权”的立法建议
 第六节 小结
第四章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电子商务法》规制路径
 第一节 我国《电子商务法》设立竞争规制条款的原因
  一、《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制存在的问题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互联网竞争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中竞争规制条款的法律分析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
   (一)《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和“互联网专条”的比较
   (二)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立法实践
 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适用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问题分析
  二、《电子商务法》第35条适用的法理分析
  三、《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适用改进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互联网平台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问题
 第二节 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导入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的理论必要性
  二、导入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的实践可行性
 第三节 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的违法认定标准
  一、关于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剖析
   (一)理论界关于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讨论
   (二)2022年《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分析
  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违法性标准辨析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算法合谋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的行为特征
  一、隐蔽性
  二、稳固性
  三、复杂性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的规制现状
  一、美国
  二、欧盟
  三、中国
 第三节 算法合谋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算法合谋的定义
  二、算法合谋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算法合谋对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
  一、难以被纵横分割的“两分法”垄断协议涵盖
  二、难以被认定为法定的垄断协议类型
  三、难以对合谋主体施加责任
 第五节 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一、突破传统的垄断协议“两分法”
  二、对垄断协议进行扩大化解释
  三、通过构建算法透明度制度明确责任范围
 第六节 小结
第七章 互联网竞争的平台垄断和数据垄断规制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在互联网竞争治理中的运用
  一、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
   (二)法院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
   (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传导”(leveraging)性
  二、对我国数据相关市场界定的启示
   (一)需要一个涵盖所有用户群的单边市场
   (二)需要为每个用户群单独定义市场
   (三)依赖于竞争者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的必需设施理论
  一、必需设施理论的基本内涵
  二、必需设施理论在美欧的发展与适用
   (一)美国反托拉斯实践中的必需设施理论
   (二)欧盟竞争法实施中的必需设施理论
  三、必需设施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第三节 互联网竞争的平台垄断及数据垄断辨析
  一、数据与大数据的界定及特点
  二、数据垄断祛魅
   (一)数据垄断的定义
   (二)大数据对竞争的促进作用
   (三)大数据经济的运行模式能够抵销竞争性损害
   (四)大数据不会对竞争造成实质损害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的常见垄断行为规制
  一、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规制
  二、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的“二选一”规制
  三、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封禁”规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互联网平台的创新与集中控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集中控制制度中的创新与效率
  一、互联网平台创新的特殊性
   (一)创新技术壁垒降低
   (二)创新类型和创新程度多样
  二、互联网平台的集中与创新:熊彼特—阿罗之争
   (一)熊彼特:垄断激励创新
   (二)阿罗:竞争激励创新
  三、互联网平台的创新效率抗辩
   (一)我国的创新效率抗辩制度
   (二)域外的创新效率抗辩制度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的VIE架构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平台的VIE架构模式
  二、VIE架构的法律监管态度
   (一)《平台反垄断指南》出台前: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平台反垄断指南》:默认VIE合法展开强监管
  三、VIE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一)现有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缺陷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改进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的扼杀式收并购规制
  一、防范互联网平台扼杀式收并购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互联网平台扼杀收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二)欧盟互联网平台扼杀收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三)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防范平台经济扼杀式收并购的制度完善建议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企业集中的案例分析
  一、Facebook收购Whatsapp案
  二、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案
 第五节 小结
第九章 竞争政策视野下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法律协调
 第一节 我国关于平台竞争与垄断问题的应对方针
  一、深入研究,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认识
  二、完善立法,增设应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条款
  三、加强执法,增加对平台反竞争行为的威慑力
 第二节 我国应对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垄断问题的原则
  一、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秉持包容审慎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加强协同监管,提高竞争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创新,增设维护公平交易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规则和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台治理中的协调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平台治理中的协调
 第四节 平台治理中竞争法与其他数据专门立法的协调
  一、《网络安全法》与竞争法制的协调
  二、《数据安全法》与竞争法制的协调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竞争法制的协调
 第五节 小结
第十章 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体制的完善
 第一节 平台治理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体制的完善
  一、当前关于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及问题
  二、数据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体制的完善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的修改建议
   (二)第二条“一般原则”的修改建议
   (三)第七条“混淆行为”的修改建议
   (四)第十四条“恶意交易行为”的修改建议
   (五)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六)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第二节 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竞争规制的制度完善
  一、《反垄断法》中引入“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二、增加针对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
  三、改进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制度
  四、引入“双罚制”和惩罚性罚款制度
  五、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六、引入《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序 言
  互联网经济是当今最活跃的经济领域,也是创新与竞争最为激烈的新兴经济部门。从广义上看,互联网经济是以网络平台为核心,以数据为驱动,通过算法和算力提升效率和水平的新型商业形态,和“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具有相同的概念内涵。自2007年苹果推出第一款智能手机以来,以PC(personal computer)端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快速向移动互联网转移,形成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新经济业态。这场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智能革命,也被称为“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以区别于20世纪70年代以固定终端为载体、以“万维网”为代表的第一次信息技术革命。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的突出特点就是各种信息技术创新围绕移动终端进行,实现了移动通信工具和计算机互联的高度一体化,开创了人类科技和经济发展中以智能平台为中心的技术集成和新商业模式。
  “互联网经济”这一概念,描述了以有线或无线网络串联起来的一系列经济形态的整体特征,是贯穿第一次和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时代的通用术语,也是最早用来描述新兴网络经济的常用说法。如果把“互联网经济”视为代表以网络经济与技术发展的1.0阶段,“平台经济”则侧重于描述互联网经历了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后形成的以网络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模式,是互联网经济的2.0版本。“平台经济”侧重于利用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发挥平台在双边市场的信息匹配功能,形成了平台既是交易市场又承担起对平台内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义务的新型经济业态。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所谓“数字经济”体现了数据本身作为生产要素,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开发为特征,形成以平台、数据、算法和算力推动的新型经济形态,反映互联网经济发展到更高水平的3.0版本。
  如果说互联网经济还以有形物为交易对象的话,那么平台经济则进入有形物和无形物相互交叉的网络交易时期,发展到数字经济阶段后有形的货物商品逐步让位于无形的虚拟商品,大规模虚拟商品的订购和交付以数据形式在网络空间进行。由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不仅推动线下或线上服务业经营范式的革新,也赋能传统工业、农业更新换代,形成了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特征的万物互联场景。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给各国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国家治理、企业竞争与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由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基本是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上搭建起来的,现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是适应工业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面对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各国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都需要做出调整。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均出台了一系列适应数字技术变革的新型法律制度,国际社会也在加快推动适应新型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变革的治理体系建设。
  在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迈向工业经济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蒸汽机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电气化革命)时期,中国均稍逊于主流国际社会。在世界迎来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化)之际,中国有幸开始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在各个领域都获得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人类社会现在正在迎来第四次工业革命,在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以数字化为特征的新时期,我国成功地实现了弯道超车,凭借我国市场庞大的数据流量和旺盛的“企业家精神”,不仅缩小了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某些方面甚至还超过发达国家。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数字经济大国,这不仅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对开展数字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提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新途径。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指导下,我们既要继续鼓励、支持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又要将其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发展轨道,把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融合起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模式。
  当下,数字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加速向经济、社会各领域渗透融合,不断催生出新产品、新业务、新业态,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也改变着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模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渗透和跨界融合,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而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数据确权与交易规则、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成为当前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四大重点领域。梳理国际社会关于数字技术变革达成的共识,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理论和法律制度,总结关于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肩负的历史使命。本书聚焦平台治理问题中的公平竞争和垄断规制问题,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多边市场以及天然走向集中的行业特征分析,探讨传统竞争监管法律在应对平台新型反竞争行为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在竞争政策视野下平台规制的基本原则、应对策略和法律构建的建议。
  互联网平台治理是最近几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焦点问题。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为了凸显与先行研究成果的不同,作者带领研究团队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作者利用自身从事跨学科学术交流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优势,克服单纯从学理层面、法理层面进行研究的局限性,力图把学理分析、法理探索和实践研究结合起来,实现跨越法学、经济学、数字技术变革与创新发展的交叉融合分析。因此,本书以竞争政策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规制为主线,提出在加强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的前提下,要尊重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规律,实现对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与垄断规制的协调理论。作者认为,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格局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技术变革进入区块链、大语言模型和交互式人工智能运用为代表的新时期,我国的互联网平台竞争规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发展,加强协调治理的监管理念。
  当然,由于作者的学识有限,书中有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学界同人和阅读本书的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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