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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赣州律协组织编写并公开出版的首本刑事专业书籍,从筹划到付梓历时三年,较集中地反映了赣南刑辩律师近十年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为生命和自由而辩护”是辩护人的使命。真正的无罪辩护将充分体现辩护人对事实证据的最大尊重、法律适用的深刻理解和辩护经验的娴熟运用。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教授作序推荐,希望能为广大的刑辩律师与其他读者带来不同的思考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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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谢智勇
二级律师(副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安澜刑辩团队创始人,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研究与实践。多篇专业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荣获江西省优秀律师。任第十届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江西省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七届江西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赣州市律协副会长,赣州市律协第一、二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西财经大学与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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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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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鹏
疑罪从无的解构与司法运用
--肖某1涉嫌失火罪一案
刘 伟
证据存疑不予起诉的司法运用
--谭某涉嫌失火罪一案
杨 辉
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犯罪
--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
蔡金英
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辩点
--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谢 明
无罪辩护之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法的运用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
宋雄昌
合同不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要条件
--邓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一案
温 辉
隐形“同案犯”实现借力打力
--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
谢智勇
以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为突破口精准发力
--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陈兰辉
精准把握政策走向 助力实现无罪辩护
--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廖泽方 吉 莉
深挖案件有利细节 多行“最后一公里”
--孙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
方 军
从程序中找问题 推翻鉴定辩无罪
--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彭 涛
洞察事实细节 助力辩护成功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杨 辉
伤情形成原因不明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曾 京
被害人过错在故意伤害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郭基玉
无罪辩护的坚守与要点分析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林学文 饶 珉
涉精神病被害人的强奸案之有效辩护
--赵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曾繁明
寻找鉴定“软肋” 掌控辩护“筹码”
--兰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卢金山 郭林菁
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舒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王犹淦
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甄别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高 霞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辨析
--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廖平生 龚 浩
以人民监督程序推动案件的公平正义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林学文 胡雅婷
以证据为基石深度剖析犯罪构成要件
--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文冠华
甄别身份犯的形式与实质
--赵某涉嫌非法侵害公民信息罪一案
雷 鹏
新视域下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辩护功能效应
--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案
刘洪鹏
婚外情是否必然构成重婚罪
--周某涉嫌重婚罪一案
谢觉今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认定
--郑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朱林华
配合抵押权人将再质押的车辆进行处置的定性
--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朱书泉
以孤证为由终获不起诉
--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李 彦
从追赃挽损入手求不诉
--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何永泉
情节显著轻微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出罪运用
--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王犹淦
慎重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甘启栋
从构成要件入手 力争不起诉结果
--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谢智勇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无罪辩护中的应用
--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杨 辉
诈骗“数额较大”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予不起诉
--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朱林华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具体适用
--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刘承余 彭代平
从“职务侵占罪”到“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宋雄昌
作为实控人的隐名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郑某等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
谢卫民
紧扣犯罪构成 突破证据体系
--谢某1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王犹淦
以“软暴力”为辩点 二审改判无罪
--赖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肖 欢 胡雅婷
敲诈勒索罪与自助维权的辨析
--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陈兰辉
巧借行政诉讼妙解无罪辩护之困境
--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丁云龙
共同犯罪中如何开展积极有效辩护
--严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
付少天
准确界定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
彭代平
认罪认罚与独立辩护
--汤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朱钦昕 钟玲萍
“无意识”实施帮信行为是否构罪
--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彭代平 谢 艳
上游犯罪认定与否对帮信罪的影响
--曾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肖 军 钟明明
从客体要件角度寻找无罪辩点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丁云龙
犯罪构成要件在出罪中的具体运用
--凌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郭基玉 周碧涵
直击程序要害 推翻关键证据
--江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华 军 温 辉
举重以明轻的解构与实践运用
--刘某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方 军
精准把控有利事实 准确找出程序瑕疵
--赖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肖 军
厘清有利事实 收集无罪证据
--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谢智勇
适用“疑罪从无” 终获公正判决
--罗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王 雷 王 鹏
贪污犯罪主体的认定与辨析
--黄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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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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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价值与进路
(代序)
无罪辩护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被视为刑事辩护的“王冠”,被看作刑事辩护成功的首要标志。很多刑辩律师以能够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作为自己的追求和荣耀。也因此,当赣州律师协会邀请我为他们将要出版的《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一书作序时,我欣然应允。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三十余年的律师和诉讼法学者,我对于书中的成功无罪辩护律师由衷敬佩,愿意借此机会谈点自己对无罪辩护的思考和学习本书的体会。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什么是无罪辩护?从理论上讲,无罪辩护是指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参与犯罪,或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一旦被办案机关采纳,正在针对所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应当终结。当然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活动终结的方式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以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决定而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附条件不起诉外,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终结;在审判阶段,则以法院作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而终结。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提出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要获得成功也是很艰难的。仅从审判阶段来看,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 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据此综合计算可得出全国法院2018年至2022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左右。在此背景下,刑辩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并获得办案机关采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高度重视无罪辩护,也应当充分尊重无罪辩护取得成功的刑辩律师。但是,不能因此而以是否提出无罪辩护以及无罪辩护是否成功来评价辩护律师的工作。
在我看来,律师辩护包括无罪辩护的价值和意义不限于具体的个案,对于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和社会意义也非常重大。其一,有利于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不允许律师进行辩护,或者没有人提出无罪辩护,或者正确的无罪辩护不能获得办案机关的采纳,长此以往,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势必会放松工作责任心,其结果必然会降低办案质量。其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错案件。过去二十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进法治进步,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其中各级法院纠正的代表性冤错案件主要有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对于这些获得纠正的冤错案件,我曾安排我的学生做了一项实证研究,即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有没有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什么,办案机关是否采纳等。研究表明,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有辩护律师,并且大多数都提出无罪辩护。比如,张氏叔侄案、陈满案在原审中律师就是做无罪辩护,但办案机关不予采纳被定罪判刑。他们在服刑中始终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坚持申诉,最终经再审获得无罪判决。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原审中当事人未能获得律师的充分辩护,被错判有罪并执行死刑。十年后由于偶然因素发现该两案原审可能错判,当事人亲属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长期努力,通过法院再审,已被执行死刑的错案当事人最终获得平反。其三,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允许并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包括提出无罪辩护,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也将充分保障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进而极大地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不论是从刑事辩护的诉讼价值及社会意义,还是从刑辩律师的个人发展看,无罪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但是对刑辩律师而言,如何进行并取得成功的无罪辩护,还是一项重要的课题。要从辩护思维上,把无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思维起点。律师接办一个案件在考虑如何进行辩护时,要关注并研究本案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的条件。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曾提出要对刑辩律师进行“颠覆性辩护思维培养”,他认为,“任何一个案件,当你开始介入的时候,就应该想这个案件一定是有问题的,一定是可以按照无罪的思维去分析它的”。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无罪辩护是从敢想开始的,如果从一开始想都不想或者不敢想,就不可能有无罪辩护的提出和成功。刑辩律师接手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要从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机会和条件入手思考并展开研究,当然既要大胆设想,也要小心求证,而不能随意提出无罪辩护。
此外,一个案件能够提出无罪辩护并被办案机关采纳是需要具备多种条件的,核心是要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刑辩律师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无罪辩护的情形多种多样,相互之间又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应当按照它们的内在逻辑关系展开思路,逐一考量研究。在具备相关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提出并开展无罪辩护。
读了《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书稿,我深切感受到书中各位刑辩律师在办理每一案件提出无罪辩护时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同时也看到了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提出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的规律和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从事实、证据切入,质疑、推翻“犯罪事实”,是提出无罪辩护的基本前提。经常听人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强调的事实、证据问题在“打官司”中的基础地位还是应当肯定的。因为它是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律师提出无罪辩护也是如此,首先应当把好事实、证据关。如果发现办案机关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或者虽然存在一定有罪事实、证据,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那就可以或者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据我观察,办案机关对于以上三种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尤其是前两种无罪辩护是非常重视的。只要持之有据,都会慎之又慎,不会轻易认定有罪。因此,律师要提出无罪辩护,首先应当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找空间。
从《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一书中的案例来看,此类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在书中占大部分,其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21起,法院以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判决无罪的案件有4起,还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起。这些案件能够取得如此成效,与办案律师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狠下功夫、深入分析关系极大。例如,由彭涛律师承办的陈某故意伤害案,系因劳资纠纷发生口角并升级为使用酒瓶、矿泉水瓶击打对方头部、背部等处,经鉴定确认陈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但是,彭涛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洞察细节,又对现场及鉴定材料仔细研究、核实,发现被害人骨折伤情很可能不是由陈某的行为直接造成,而是其在反击、追逐陈某时,因身体患有特殊疾病摔伤所致。于是他向办案机关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结果证实了他的分析和意见,办案机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由于陈某击打被害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对由此造成轻伤的结果一般很容易接受。但彭涛律师不放过蛛丝马迹,使案情峰回路转,难能可贵。
二是在确认事实、证据不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当把辩护重点放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从定性上寻找辩护空间,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如前所述,刑事辩护固然要重视从事实、证据上展开辩护,也就是“打证据”。但是,也有不少案件,从事实、证据上辩护并没有空间。在此情形下,就要把辩护重点放在法律适用上。需要辩护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法律运用能力,能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抓住实质,化繁为简,条分缕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获得辩护的成功。
在《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一书中此类案件也有20余起。其中有的案件获得无罪结果实属不易,这在非法经营案中尤为突出。一般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装进去。对非法经营案提出无罪辩护,不仅需要律师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及条文在纵向上的发展、变化和横向上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提出令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信服的辩护意见。
在谢智勇律师办理的赵某因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办案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S省视频电子有限公司及F省、G省等地购进某品牌天线、高频头(降频器、变频器)等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并加价获利,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谢律师经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及证据后认为,因2002年国务院有关文件出台实施,原来的卫星地面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制度已名存实亡。同时又结合案情指出,即使许可制度仍然有效,赵某实质上也已取得了书面行政许可。最后再次以退为进,指出赵某的行为只是卫星天线销售安装三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从事物的整体中选择一环来入罪明显不公,进而为赵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在如此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辩护意见下,办案机关被说服并采纳谢律师的意见,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下,刑辩律师也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掌握新技术条件下进行刑事辩护包括无罪辩护的应有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律师界常听到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刑事辩护不只是一项传统业务,也是一项与时俱进的新型业务。这是由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不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不同部门的法律调整的,刑事法律关系看似是由刑事法律所调整的,但是其背后则涉及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任何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由相关部门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限度都是有限的,到了一定程度都要由刑事法律“出手”。如民事欺诈到了一定程度就成为刑事诈骗,违法炒股、炒期货到了一定程度就会涉嫌证券犯罪,好奇心驱使的黑客行为会触犯侵犯计算机犯罪;等等。因此,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不仅要学好刑事法律,也要学好其他法律;不仅要熟悉精通法律,也要了解懂得相关其他学科知识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在本书中就有两起涉及当今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案件,一件是付少天律师办理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案,另一件是彭代平律师办理的因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相信两位律师在办案中一定熟悉相关技术原理和技术知识,再结合熟练掌握的刑法专业知识和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进而获得办案机关的采纳。
四是无罪辩护的范围已经超出庭审辩护走向审前阶段,刑辩律师既要重视庭审辩护也要重视审前辩护。就刑辩律师主要参与的诉讼阶段而言,包括侦查、起诉及审判三个阶段。传统上由于审前阶段消化案件的诉讼功能很弱,律师辩护包括无罪辩护的平台主要是审判阶段并且集中体现在庭审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提出并取得成功主要是在审判阶段。但是,随着1996年、2012年、2018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的辩护已经从审判阶段走向审前阶段。无罪辩护更是如此,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中检法关系的特殊性,在审判阶段获得无罪辩护较之审前阶段更难。因此,如果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律师在审前阶段提出比审判阶段更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一书对此做了很好的诠释。全书共有54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其中审判阶段法院宣判无罪的只有9件,审前阶段获得无罪处理的有45件,其中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有40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有5件。
说到这里,有必要就审前阶段的“无罪处理”加以说明。传统上认为,无罪结果只能通过法院无罪判决才能取得。但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之后,审前阶段办案机关对案件的终结性处理包括酌定不起诉决定,应该都属于无罪处理结果。特别是近年来审前办案机关终结性消化案件的诉讼功能不断强化,刑辩律师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只要具备条件,都应当积极争取审前阶段的无罪处理结果。
最后,再次向《无罪辩护——赣南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的各位作者表示祝贺,希望本书的出版对致力于刑事辩护特别是以无罪辩护为追求,以获得无罪辩护成功为荣耀的律师朋友给予有益的启示和无形的鼓励。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执业三十年刑辩律师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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