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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证券违法案件办理总成》《期货违法案件办理总成》的姊妹篇,总体结构按照刑事篇、民事篇和行政篇三类归集。在每一篇中,都以法律条文为中心,从相关规定、典型案例、权威解读等方面展开表述。其中,刑事篇法律条文以刑法为核心展开,典型案例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相关刑事案例;民事篇以信托法为核心展开,相关解读为全国人大网上有关信托法的详细释义,典型案例同样取自裁判文书网;行政篇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展开,并引用了全国人大网上的专业解读,典型案例以监管部门在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为主。同时,结合近年来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化险等情况,增加了监管规定和案例,以及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等与信托行业展业、监管、处置等密切相关的解释和制度规定,供读者加深对信托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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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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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刑事犯罪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二篇 行政处罚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审慎经营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及重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罚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管违法违规罚则】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勤勉尽责管理义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财务真实性要求】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检查信托公司经营活动】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审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罚则】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监管处罚兜底条款】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信托公司高管处罚条款】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勤勉尽责及受益权拆分转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信托计划设立条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 【信托计划设立前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行为禁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规罚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违规罚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规设立信托计划的罚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罚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兜底违规罚则】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规账外经营及罚则】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规放贷及罚则】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违规经营及罚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人强化贷权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人违法违规行为罚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人强化贷款自主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违规相关罚则】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审慎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财会信息真实性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违反股权管理规定的相关罚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不当的情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信托公司房地产贷款强化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信贷资产洁净转让要求】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三十三条 【监管依法处罚银信合作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信托行业打破刚兑、消除“影子银行”业务特征的系统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三篇 民事责任篇
《信托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
《信托法》第二条 【信托】
《信托法》第三条 【适用范围】
《信托法》第四条 【具体办法】
《信托法》第五条 【信托活动必须守法】
《信托法》第六条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信托法》第七条 【信托财产及其合法性】
《信托法》第八条 【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信托法》第九条 【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信托法》第十条 【信托登记】
《信托法》第十一条 【信托无效】
《信托法》第十二条 【信托的撤销】
《信托法》第十三条 【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区别】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其他财产的区别】
《信托法》第十七条 【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八条 【债权债务的抵销】
《信托法》第十九条 【委托人的定义】
《信托法》第二十条 【委托人的了解权利】
《信托法》第二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信托目的的违反】
《信托法》第二十三条 【解任受托人】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定义】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与谋利】
《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不得转为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相互交易】
《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分别管理与记帐】
《信托法》第三十条 【受托人再委托】
《信托法》第三十一条 【共同受托人】
《信托法》第三十二条 【连带赔偿责任】
《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记录与报告】
《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支付义务】
《信托法》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的报酬】
《信托法》第三十六条 【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信托法》第三十七条 【优先受偿与损失承担】
《信托法》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的辞任】
《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
《信托法》第四十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信托法》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责任】
《信托法》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后的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四条 【受托受益权的起始】
《信托法》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享有】
《信托法》第四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放弃】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与受益人债务清偿】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法院的裁定】
《信托法》第五十条 【解除信托】
《信托法》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变更受益人与处分受益权】
《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终止的情形】
《信托法》第五十三条 【信托终止的情形】
《信托法》第五十四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法》第五十五条 【信托财产归属确定的后果】
《信托法》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的被执行】
《信托法》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报酬的请求】
《信托法》第五十八条 【清算报告】
《信托法》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法》第六十条 【公益信托的范围】
《信托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批准】
《信托法》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使用】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 【信托监察人】
《信托法》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的权利】
《信托法》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人的辞任】
《信托法》第六十七条 【公益信托的检查、报告与公告】
《信托法》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受托人的变更】
《信托法》第六十九条 【变更信托文件】
《信托法》第七十条 【终止报告】
《信托法》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清算报告与公告】
《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处理】
《信托法》第七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诉权】
《信托法》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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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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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信托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制度安排和法律关系,信托领域相关主体围绕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的交相互动,共同构成了我国金融行业丰富多样的金融生态。一方面,在我国信托行业孕育、起源、发展、壮大过程中,信托业迄今为止,仍然始终未曾真正脱离银行业的笼罩,甚至一度以“影子银行”的姿态大展拳脚,因此有关信托行业的法律规章、审慎规定与银行业监管的各项制度要求始终密不可分。信托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行业的规制,绝大多数仍然以银行业经营管理规定作为参考。另一方面,信托行业毕竟属于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属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付”,既要按照履职尽责和失责情况要求信托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要坚决打破刚性兑付,增强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信托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十分繁杂。基于上述信托行业的两方面特点,对于信托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罚,既要按照《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加以解释,也要参考有关银行业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依据信托法等信托行业的法律规定,这对法律从业人员、政府监管人员、行业从业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本书是已经出版的《证券违法案件办理总成》《期货违法案件办理总成》的姊妹篇,总体结构按照刑事篇、民事篇和行政篇三类归集。在每一篇中,都以法律条文为中心,从相关规定、典型案例、权威解读等方面展开表述。其中,刑事篇法律条文以刑法为核心展开,典型案例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相关刑事案例;民事篇以信托法为核心展开,相关权威解读为全国人大网上有关信托法的详细释义,典型案例同样取自裁判文书网;行政篇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展开,并引用了全国人大网上的权威解读,典型案例以监管部门在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为主。同时,结合近年来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化险等情况,增加了最新监管规定和案例,以及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等与信托行业展业、监管、处置等密切相关的权威解释和制度规定,供读者加深对信托制度的认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近年来资管行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之后整个资管行业的统一规范,信托行业也在逐步从传统“影子银行”的角色中脱离出来,逐步真正履行其资管机构的角色,转型回归真正的信托受托人定位。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和思考。一是关于风险自担和打破刚性兑付,这是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下,投资者对于政府信用、市场信用的界限一度模糊,如何真正打破刚性兑付尤其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刚性兑付,可谓任重道远。二是关于履职尽责和失责赔偿,这是从信托机构的角度来看。若信托公司存在履职不当行为,依据信托法需对表外信托投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比例和具体实施路径,转换为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的表内负债,其他资管机构是否也存在类似问题(现实中除信托机构之外并不多见),这具体的把握也需要法院判决。三是关于行业救助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目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和定位,需要进一步予以研究和明确。资管机构的资本金、保障基金到底如何发挥作用,如何才能权衡好与打破刚兑的关系,也需要从业者深入思考。四是关于信托行业定位。信托行业一度被视为“影子银行”,在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推动信托机构从私募投行转型为真正服务委托人的资管机构,如何在传统房地产政信类业务难以为继的时候,推动其找到符合本源特征的业务领域,也需要行业深入思考。综合而言,编写本书的目的,就是希望读者通过对相关法律判例的浏览,同步也对上面几个问题形成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若能对推动行业转型、增加社会公众认知、强化行业监管略有裨益,则已经达到了编者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汇总写作过程中,本人爱人始终耐心给予倾力支持,孩子们的欢声笑语也一直是个人努力的源泉和动力,这是个人干事创业的坚强屏障和底气所在。同时,当前信托业转型发展迅速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在不断推陈出新,鉴于个人能力有限,以上观点和相关判例引用可能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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