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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人,信用卡在当前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支付角色。信用卡在累计发卡量、授信额度、交易总额、信贷规模、人均持卡量、授信使用率等方面,均呈现强劲发展态势。本书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1240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用数据为读者展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适用样态及适用症结,分析该罪司法适用扩张化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建构该罪的应然司法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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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白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主持参与项目情况:读博期间,参与“被害方诉求与死刑司法控制研究”(国家社科项目)、“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培育项目)项目研究。发表论文《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下刑法观念的冲突与均衡》,载《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9期。工作期间,主持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主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建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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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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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扩张化及其根源
第一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的紧迫性
一 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的不可替代性
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样态主要为恶意透支型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的扩张化
一 “信用卡”范围认定过宽
二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期限范围过广
三 犯罪数额计算方式笼统
四 “非法占有目的”有名无实
五 “有效催收”形如虚设
六 无持卡资质的“持卡人”比例畸高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扩张化的根源
一 保护法益定位不清
二 忽视对发卡银行过错的考量
第二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保护法益的定位
第一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观点评析
一 单一法益之财产保护说
二 单一法益之信用保护说
三 双重法益之财产保护与秩序违反说
四 双重法益之财产保护与信用保护说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证成
一 “双重法益说”与立法精神相契合
二 “双重法益说”可完整评价恶意透支的不法内容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内容
一 信用利益法益的确认
二 财产法益的确认
第四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主次之分
第三章 发卡银行过错对定罪的影响
第一节 发卡银行过错诸观点概览与评析
一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否定说
二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肯定说
三 发卡银行过错诸观点评析
第二节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理论检视
一 被害人自我答责与发卡银行过错
二 被害人同意与发卡银行过错
三 发卡银行过错契合于被害人信条学
第三节 发卡银行过错对定罪的作用分析
一 发卡银行谨慎义务来源
二 发卡银行风险识别能力判定
三 发卡银行过错应当作为出罪事由
第四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入罪与出罪双轨制司法适用路径
第一节 双重法益下构成要素的重新解读与认定
一 “信用卡”概念的重新界定
二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时间范围的限定
三 犯罪数额计算方法的厘清
四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认定
第二节 双重法益下催收的司法适用限定作用
一 催收之构成要件要素的否定
二 催收之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事实的否定
三 催收之客观处罚条件的确定与强调
四 透支本金未经催收的数额认定
第三节 发卡银行过错的事由与判断
一 发卡银行过错: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延伸
二 审批疏漏使行为人得以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三 盲目高额授信使行为人得以大额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四 风险管控懈怠使高风险行为人得以继续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五 疏忽资信情况变化使高风险行为人得以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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