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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稳步推进,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彻底有序退出愈发显得重要。本书力图对个人执行不能及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填补在先研究的空白之处、改进不足之处,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路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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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吉旭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法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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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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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理论探究:个人执行不能退出的逻辑基础001
一、个人执行不能概述001
(一)“执行不能”定义002
(二)“个人执行不能”定义004
二、个人执行不能的特征005
三、个人执行不能的分类007
(一)绝对执行不能与相对执行不能007
(二)暂时执行不能与永久执行不能008
(三)真实执行不能与虚假执行不能009
四、个人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010
(一)实质标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010
(二)程序标准——“四个穷尽”标准014
五、个人执行不能的危害023
(一)案件积压,执行机关不堪重负023
(二)债务人长期背负债务,无法重生024
(三)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信访、闹访不断,司法权威受到质疑025
(四)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遭到破坏026
六、个人执行不能产生的成因分析027
(一)市场交易风险长期存在027
(二)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028
(三)执行措施的有限性028
(四)退出路径的立法缺失031
七、建立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必要性034
(一)执行效率优先原则的必然要求035
(二)执行程序公正实现的必然路径036
(三)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037
(四)交易风险应当合理分担039
(五)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041
(六)促进司法和谐与社会稳定043
第二章 现状审视之一:个人执行不能退出机制实证研究之终本制度047
一、实证研究目的及方法047
(一)研究目的047
(二)研究方法048
二、基础情况概述052
(一)执行结案分布情况052
(二)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的类型055
(三)个人终本案件中小标的额占比情况056
(四)个人终本案件中的主要案由057
(五)个人终本案件中的债权受偿比例059
(六)个人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情况060
(七)失信、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况061
三、深层问题透视063
(一)执行不能成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大阻碍063
(二)执行机关受客观因素制约难以有效获取并处置资产066
(三)恢复执行的消化能力落后于未审结案件的增长速度070
(四)债权人面对悬而未决的执行结果难言放弃074
(五)债务人背负终身债务无助于其提升主动履行意愿075
第三章 现状审视之二:个人执行不能退出机制实证研究之个人破产制度082
一、实证研究目的与方法083
(一)研究目的083
(二)研究方法084
二、个人破产制度实证研究085
(一)情况概述085
(二)试点成效091
(三)实践困境095
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实证研究101
(一)情况概述102
(二)试点成效108
(三)实践困境110
第四章 比较借鉴: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域外经验120
一、比较法视野下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程序性退出机制选择122
(一)执行时限制度122
(二)执行转破产制度127
二、比较法视野下个人执行不能案件实体性退出机制选择138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破产能力模式选择138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破产程序选择147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豁免财产选择155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免责制度164
(五)比较法视野下的失权复权选择193
第五章 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路径选择202
一、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路径选择之一: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05
(一)完善诉讼保全制度205
(二)实行执行立案审查制度206
(三)建立健全执行时限制度208
二、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路径选择之二:构建个人破产制度210
(一)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与准入规制211
(二)个人破产的程序规则设置构想219
(三)个人破产的实体规则设置构想226
三、个人破产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45
(一)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健全246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248
(三)传统债务观念的进一步转变252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254
参考文献258
后记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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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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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难以完全兑现,一直是困扰甚至是影响司法权威的难题。在申请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观念之中,执行就是通过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确保债权实现。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实现债权,则会被冠以“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执行不力”等,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指责批判,“执行难”因之而生。自此,“执行难一直被视为阻碍司法正义实现的藩篱”。
“执行难”从无到有,再到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1)前执行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仅用于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经济纠纷相对较少。据统计,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仅有63.2万余件。此时,政策和调解工作力量强大,案件更多地自动履行,强制执行仅作为补充性措施,“就地解决”成为民事权益兑现的主要途径。到1984年就地解决的案件在所有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占80%左右,可见在当时,执行难并非一个现实问题。此外,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地方财政机动性和灵活性很小,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80%,占总支出的75%。地方保护尚未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2)初步显现期(改革开放初期至1999年)。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纠纷增多,收案大幅增长,而相应的配套制度机制以及法律的缺失,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有的判决和裁定没有得到执行”作为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首次出现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之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更是提出要“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截至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53万余件,标的金额总计1000多亿元。“法院裁判从基本全部执行到位,到仅有六七成能执行到位并形成案件大量积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必然产生明显的心理落差。”据统计,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数从1991年的713万件下降到2002年的314万件。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功能明显弱化,导致大量纠纷进入法院。(3)快速发展期(2000年至2018年)。进入21世纪,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最初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基本能得到执行,实现执行收结案的动态良性循环”,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再到“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为破解这一难题,中央陆续发文强力推动。理论界多维度就执行难题的破解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推动内部改革,强化执行管理;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积案”“破冰行动”“飓风行动”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活动。为将此项工作推向深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截至2018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胜利。(4)分类解决期(2019年至今)。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指出,“执行难不同于执行不能”,要探讨“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
关于执行难,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作了大量的论述。有学者指出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故意规避执行,致使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亦有学者认为,执行难属于一种客观现象,表现为权益实现难,包括权益未实现以及虽然实现但实现过程难。而权益未实现主要表现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现以及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此外,有观点指出,执行难是指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案件没有执行。还有观点指出,执行难是指“执行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执行行为或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再如,执行难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进行描述的社会学概念,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主客观因素的阻碍,致使生效债权无法实现。对于执行难较为权威的论述来自《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四难”的基础上,再加上“特殊主体难执行,抗拒执行难追责”。
尽管论述的角度不同,但主要聚焦于执行难是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形。概括后主要包括:其一,由于外部因素影响造成的执行难。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干预执行以及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其二,由于内部因素造成的执行难。更多地表现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情形。其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论法院采取何种措施,债权人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执行难的论述,可以将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概括为以下几点:(1)从客观情况上看。一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导致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形成客观上的执行不能。二是法律意识薄弱,个人信用的缺失。被执行人躲债逃债行为盛行,拒执行为屡见不鲜。三是一定程度上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法院不敢轻易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执。四是法院内部一直以来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现实造成执行队伍成为年龄大、学历低人员的聚集地。(2)从体制机制上看。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审判工作行使的是裁判权,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纠纷的一种判断。裁判依据的是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而能否执行则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这一客观事实。(3)从立法上看,目前国内尚无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强制执行法,只有《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只能依靠司法解释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更加细致的办法。立法缺失导致诸如执行不能案件如何退出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财产能力的一种客观状态,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无法满足或无法全部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情况。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实现有序彻底地退出,司法实务界一直在进行着不断的尝试与探索,但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程序)只是执行不能案件暂时性地退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仅生效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挤占,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亦受到极大的质疑。执行不能按照被执行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执行不能与企业法人执行不能。鉴于目前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可以通过执行转破产(“执转破”)的形式实现退出,因此,本书将研究的对象仅限定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从最初的中止执行,到债权凭证、分次立案、登记备案,再到终本程序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固定。对于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探讨与尝试,一直没有停止。为了回应社会的关切与质疑,法院对终本程序的改造不断深入。当判决确认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兑现时,申请人就会对司法的公信产生怀疑。过度负债的个人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消解,造成大量“执行不能”案件积压。据统计,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国内法院每年有近200万件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说,从20世纪累积至今的执行不能案件总数超过了千万件,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案件(个人执行不能案件)更是占到其中的70%。对于这些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目前尚没有可以选择的有效退出路径。终本程序的“退而不出”,不仅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和耗费巨额执行资源,还导致这些案件只能常年像“僵尸”一样沉睡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法院无法承受之重。
执行不能案件长期无法实现有效的彻底退出,势必造成立法价值减损。对于申请人而言,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使其对于法院甚至社会产生不满、愤怒甚至敌意。对被执行人而言,如果案件执行不能,都要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的规定对于“老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与震慑,而大量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诚信的被执行人本不该受到这样的惩罚,但由于制度的原因导致这种情况无法避免。这些“诚实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无法投入正常经济活动之中,遑论偿债能力的重建,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重生”的希望。对于法院而言,由于需要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定期的查询、管理,挤占了大量本就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也因此备受挑战和质疑。对社会而言,“市场经济是一种加入了合作、对话与互惠因素的信用经济,也是主体自律的经济”。在商业交往中遭遇风险与不利后果同样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一环,由于执行程序无法引导交易秩序回归正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亦会受到影响。
无论是立法上的缺失,抑或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诟病与质疑,都指明了寻求执行不能案件彻底退出的路径已成为当下执行领域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从笔者在知网对“执行不能”进行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对于该领域的重视以及研究程度明显不足。截至2023年2月28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以“执行不能”作为题名/篇名检索到235篇文献资料,经过人工筛查,在剔除与该主题无关联或关联不大的文章后,具体文献资料分布情况如表0-1(见书中表格)。
由此可见,“执行不能”领域研究文献呈现三大特点:一是社会领域关注度较高。在检索到的81篇报刊稿件中共有58篇涉及“执行不能”,从标题能显示出新闻媒体对执行不能关注逐步提升与深入,如“破解‘执行不能’的‘僵尸案’”“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探索个人‘执行不能’退出路径”等,且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后,关于执行不能报道更是逐渐增多,引发社会关注。二是学术成果整体偏少。经过精确检索后笔者发现涉及执行不能研究的期刊类文献共有31篇,其中核心期刊仅有8篇,且时间跨度较大,近几年缺乏深入研究。面对社会越来越高的关切度以及越发棘手的司法现状,学术界对执行不能的关注显著不足。三是理论研究深度不足。从查找结果来看,目前仅有10余篇关于执行不能的硕士论文,尚未有相关的博士论文针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亦没有相关的专著等对执行不能的基础理论等进行专门研究。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衡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国家公权力的程序性出路与保护申请人私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稳步推进,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彻底有序退出越发显得重要。现有研究虽有一些成果,但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完整性。学者更多地从个人执行不能或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单一视角进行论述,而实务界的研究更多地侧重于提高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提高执结率的角度去探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进行宏观、整体的研究相对薄弱;实证研究中数据的采集,往往局限于作者所在的县区或市法院,统计到全省法院的数据极少,无法涵盖更广阔的范围。因此,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缺乏全面性;对于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制度研究,更多地存在于介绍相关的规定,没有比较分析各国相关制度规定的异同。此外,对于域外个人执行不能以及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问题研究的文献极少,特别是对一些原始资料的获取路径欠缺,部分文献由于时间过长,其中的内容存在真实性与有效性待考证的问题。
基于上述研究存在不足之处,本书力图对个人执行不能及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填补在先研究的空白之处,改进不足之处,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路径建议。笔者将主要围绕以下思路进行研究,试图为彻底解决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寻找可行的路径:
一是目前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理论研究状况如何?二是作为个人执行不能案件暂时性退出机制的终本程序运转的现状如何?三是作为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试点的个人破产以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试点效果如何,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遭遇哪些现实障碍,又应如何破解?四是域外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难题;如果没有,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制度或做法?五是如何在充分考察现有机制障碍,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且能实现个人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的制度机制?
立法供给的不足和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理论研究,这也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契机。《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大背景下,研究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具有了较强的现实意义。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地方立法与实务部门更是积极行动,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改革探索。本书以研究我国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为题,一方面可以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规则支撑;另一方面则可以弥补我国关于个人执行不能研究之不足,促进民事执行理论体系和破产法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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