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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6119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汪青松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5748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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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作者以新的数字经济为大背景,系统反思了传统理论与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时的不足,提出了新的系统的商事主体体系,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本书从传统的理论与制度架构出发,分别从“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以及由此引发的多重现实挑战,包括个人众创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公司集团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企业平台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组织虚拟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展开了讨论。又在此基础上,落脚到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重构和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制度表达上,提出了自己新的商事主体体系化方案
內容簡介:
数字经济时代,有别于传统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新型“营业性构造”层出不穷,演进趋势可以概括为个人众创化和组织网络化,后者又可以细分为公司集团化、企业平台化和组织虚拟化。回应数字经济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应当从以“法人”范畴为重心转向以“组织”范畴为重心,从独立实体视角转向网络结构视角。在上述逻辑指导下,商主体类型化的第一层次要实现从传统的三分法向“商个人+商组织”的二分法的重构;对个人众创化的回应,要通过对自然人营业能力的一般性赋权和“个体经营者”概念的引入,以增加包容性和实现逻辑自洽;对公司集团化的回应,要通过在商组织形态中明确引入“公司集团”和构建以统一管理权/指示权为核心的集团治理机制;对企业平台化的回应,要通过将平台型企业确立为单独形态并将其理解为一种“协作性商组织”和变革其信用基础;对组织虚拟化的回应,要通过在商组织法定形态中增设“虚拟组织”类型和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与归责体系。
關於作者:
汪青松
----------------------------
汪青松,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重庆英才·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领域)”首批入选者,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2023年“中国商法年度人物”称号获得者。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过《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与外部投资者保护》(“第十届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入选成果)《股份公司股权配置的多元模式研究》《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法律问题研究》(“高校社科文库”入选成果)等多部专著。
目錄
导论

第一章 商主体体系化的理论传统与制度现状
第一节 商主体体系化建构的基本问题指向
第二节 商主体体系化建构的传统理论基础
第三节 域外商主体体系化的发展演进趋势
第四节 中国商主体体系化理论与制度现状

第二章 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
第一节 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与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数字经济对于商业模式的重大深远影响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营业性构造演进趋势

第三章 个人众创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一节 个人众创化营业样态的发展状况
第二节 个人众创化的主体特性分析——以“个体社交电商”
为例
第三节 个体社交电商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四章 公司集团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一节 公司集团化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公司集团化引发的关系异变与治理需求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主体特性分析
第四节 公司集团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五章 企业平台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一节 平台型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平台型企业的经营特性分析
第三节 平台型企业的主体特性分析
第四节 企业平台化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六章 组织虚拟化及其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一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区块链组织发展状况
第二节 区块链系统作为治理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区块链组织的内外部关系分析
第四节 区块链组织的主体特性分析
第五节 区块链组织对商主体体系的挑战

第七章 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重构
第一节 数字经济时代商主体的本质回归
第二节 基于市场理性构造的商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逻辑
第三节 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类型创新

第八章 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制度表达
第一节 商主体体系创新的建构思路
第二节 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商法通则的商主体基本制度
第四节 商组织的一般共通规则构建
第五节 类化商主体的特殊规则设计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回眸过往,奠基于第一次工业革命和欧洲法典化时代的商主体理论与制度,以现实空间发生的可见商事活动为情境、以砖混砌成的工厂与商店为参照、以民法的自然人主体原型为蓝本、以独立实体观念为基础,建构起“营利性目的 营业登记”的民商事主体界分标准和“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分的商主体类型化体系。岁月荏苒、时代变迁,一百多年时光流逝,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翻天覆地,但商主体体系的理论和制度却仿佛冰封在早已远去的十九世纪,千篇一律地重弹着与时代脉搏格格不入的旧调陈词。
转眼当下,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已经将我们带入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规模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众创经济、平台经济等理念不断推动着商业模式演绎出千变万化的“颠覆性创新”,有别于传统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新型“营业性构造”层出不穷:自然人借助淘宝、微信等网络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可以瞬间“化民成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存在已久的公司集团的信息传递与控制管理变得更加便捷;平台型企业以其迥异于传统“科斯式企业”的生态化演进身姿异军突起;区块链技术进一步推动了组织的虚拟化、去中心化发展趋势。
不言而喻,商主体在市场实践层面与理论制度层面的严重背离已经一目了然,植根于自然人原型之上的私法主体制度,囿于形式理性与伦理观念,难以对商主体的技术特征与构造演进予以充分涵摄,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型“营业性构造”,既有商主体体系化的理论与制度已经失去其合理性与解释力,亟待进行既承继传统,又回应现实和面向未来的体系化创新。就创新的目标而言:一是推动商主体理论和制度摆脱传统民事主体制度以自然人为原型的“社会伦理构造”的囿限,实现其向以组织体为典型的“市场理性构造”本质的回归;二是建构起从“实践样态”到“法律形态”再到“法学范畴”的商主体理论生长路径;三是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法治化发展需要和《民法典》统领下的中国特色商主体制度的创新需求。
为达成上述目标,本书将以商主体体系化的传统理论与制度为坐标,通过对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的典型样态与演进趋势的描述来揭示商主体理论制度与市场实践的貌合神离,随后在对个人维度和组织维度的“营业性构造”演进的现实状况、主体特征及其对商主体体系带来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重构与制度表达建议。
本书在理论层面致力于实现的学术创新集中体现在:商主体本质上是一种以营利为手段的“市场理性构造”,回应数字经济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应当从以“法人”范畴为重心转向以“组织”范畴为重心,从独立实体视角转向网络结构视角。这一创新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克服传统商主体体系化过分依赖以自然人的社会伦理构造为基础的民事主体理论和以人格为基础而拟制的“法人”概念所存在的弊端;第二,有助于克服传统的“三分法”商主体分类方式在逻辑自洽与实践契合度方面的不足;第三,有助于克服民商关系“合一”或“分立”二元论在解释和指导私法主体体系化建构的立法模式选择上各自所存在的局限性。
在上述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本书也尝试着提出了一些富有新意的学术观点。比如,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营业性构造”的演进趋势,本书将其概括为个人众创化和组织网络化,有助于为商主体理论制度创新构建起从市场具象到法理抽象的纽带。关于“组织”概念的法学解读,本书提出其是比“法人”更为基础和重要的主体概念,既可以和“个人/自然人”实现逻辑上的自洽,也可以实现对各类新生主体的统领,为主体制度的发展供给充分的制度空间。关于将商主体本质解读为“市场理性构造”的意义,本书认为,基于市场理性构造的商主体制度建构所要遵循的基本逻辑是:在基本判断标准上,应当以主观上是否具备符合市场理性的行为目标和客观上是否具备符合市场理性的行为能力来决定是否满足商主体资格“营利性”的法律内涵的要求。
在上述逻辑的指导下,本书进一步明确指出:商主体类型化的第一层次要实现从传统的三分法向“商个人+商组织”的二分法的重构;对个人众创化的回应,要通过对自然人营业能力的一般性赋权和“个体经营者”概念的引入,以增加包容性并实现逻辑自洽;对公司集团化的回应,要通过在商组织形态中明确引入“公司集团”和构建以统一管理权/指示权为核心的集团治理机制;对企业平台化的回应,要通过将平台型企业确立为单独形态,将其理解为一种“协作性商组织”并变革其信用基础;对组织虚拟化的回应,要通过在商组织法定形态中增设“虚拟组织”类型和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与归责体系。
本书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助于建构起商主体理论生长的科学路径。本书通过揭示市场经济活动创新与商主体形态演进之间的内在逻辑,建构起从“实践样态”到“法律形态”再到“法学范畴”的商主体理论生长的应然路径。第二,有助于推动商主体向“市场理性构造”本质的回归。本书通过回应数字经济现实和需求的商主体体系化理论创新,有助于实现商主体的法律认知摆脱传统民事主体制度以自然人为原型的“社会伦理构造”的囿限,向以组织体为典型的“市场理性构造”本质的回归。第三,有助于实现商主体体系的逻辑自洽和开放包容。本书通过重新解读商主体“营利性”的内涵和重新建构商主体的类型化,在增强体系合理性的同时,也能够有效纳入游离在传统体系之外的特殊的和新生的营业性构造。
本书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营业性构造创新的法治化发展。本书有助于将数字经济背景下涌现的新型营业性构造纳入商主体体系,从而为相应调整规则的建构奠定基础。第二,推动私法主体体系的完善。本书有助于阐明在《民法典》时代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此实现对私法主体制度整体统一性和商主体制度具体差异性的协调。第三,服务新时代的国家发展战略。本书有助于推动构建面向市场、面向未来、具有中国创造价值的现代化商主体制度,从而为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战略和倡议的实现奠定具有共通性和可输出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基础。
同时,受研究能力、研究条件所限,本书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以及诸多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比如,未能充分开展实地的田野研究,导致一手调研资料不足。本书在立项前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基于文献和网络资料。关于数字经济时代各类新型“营业性构造”的分析,主要是基于相关机构的行业发展报告,这些报告大多缺乏对本书所聚焦的商主体体系问题的深入关注,因而所展示的相关信息不够全面和准确。立项之后原计划对各类典型的“营业性构造”的商主体资格获得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直接调研,以使得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更能契合实践需求。但近三年新冠疫情一直肆虐,导致现场调研难以充分开展。
另外,本书所涉及的社会现实问题非常宽泛,虽然研究定位是偏重整体性的“体系化构建”,但研究中又必须兼顾到完整性和全面性,由此可能导致对于一些更加重要的主题,比如社交电商、公司集团、平台企业等的研究不够深入,对于制度建构的指导性尚不明显,各类具体的“营业性构造”作为商主体所需要的理论基石和制度构建均需要进行更为细化的专题研究。


汪青松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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