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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证明妨碍作为一种现象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境地,对此,我国现行立法缺乏系统性的应对措施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关证明妨碍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是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作支撑,且欠缺明确的适用要件。本书在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判例及法理学说的基础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作为一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系统性研究,其中也不乏结合有关司法案例进行法理解说,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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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从而塑造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架构。但是,在实务上,鉴于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的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在个案当中常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偏在于并非举证人一方支配领域并使其沦为证明妨碍人的情形。鉴此,近几十年来,一些先进的法治国家通过对传统辩论主义的改造,在借鉴早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创设了现代意义上的证明妨碍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内在缺失。证明妨碍制度的创建属于一项系统工陧,对此,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理方面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基此,本书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法意、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设置、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以及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证明妨碍问题等方面,分为六章加以深入、系统探讨。在本书中,作者广泛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及理论学说,并且结合我国审判实务,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该专著至少在国内尚属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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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毕玉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到美国耶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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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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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设定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法意
第一节 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关于证明妨碍在法理上的界定
二、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历史渊源
三、有关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例模式与评析
第二节 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基本建构
一、设定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价值判断与定位导向
二、对经验法则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考察
三、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判识
四、将诉讼协力义务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衡量
五、关于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观察
第二章 当事人的证明协力义务
第一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界定
一、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定义
二、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所涉及的范畴
三、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所涉及内容之间相互关系的界定
第二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当事人在诉讼上负有文书提出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当事人事实陈述及证据提出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
三、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情况报告提供义务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
一、当事人在诉讼上负有文书提出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
二、当事人负有事实陈述及证据提出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与定位
三、关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负有提供情况报告义务的基本范畴
第三章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证明妨碍构成要件的基本法意
第二节 构成证明妨碍的主体要件
一、关于构成证明妨碍主体要件的基本界定
二、具体行为人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大陆有关司法解释与我国台湾地区
有关立法例之比较
第三节 构成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
一、关于主观要件的基本解读
二、主观状态的基本类型
三、故意证明妨碍与过失证明妨碍之比较
第四节 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
一、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存在某种证明协力义务
二、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二:存在特定的证明妨碍行为
三、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三:受妨碍的证据或者证据方法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四:导致对被妨碍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五、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五:因果关系的形成
第五节 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体要件
一、问题的由来
二、学说上的观念
三、判例学说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
四、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基本定式
第四章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例外事由
第一节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解说
第二节 各国在立法上或者司法上设定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基本情形
一、有可能使证据持有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导致其名誉受损之虞的证据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涉及公务员职务上特定秘密的证据或者公共机构掌握的特定证据
四、专用文书
第三节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确定与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对我国有关立法的基本思考
第五章 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关于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概述
第二节 因被妨碍证据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不同所产生的法律适用效果
一、被妨碍人因负担证明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二、因被妨碍证据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对设计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所产生的影响
三、因被妨碍证据的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不同所产生法律适用效果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确定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含义的确定及法理基础
二、要素的展开及具体分析
三、归论
第四节 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的政策性目标与实现方式
一、采用公法手段加以制裁
二、证明责任转换
三、司法拟制
四、降低证明标准
五、直接作出终局判决
六、排除妨碍人提出证据
七、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的证明妨碍问题
第一节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及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基本框架
一、dna鉴定技术的问世给当今社会在法律上的机遇与挑战
二、对亲子关系的基本认识
三、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与人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四、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查明
五、亲子关系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影响
六、亲子关系诉讼案件的基本类型与证明协力义务
七、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基本范畴
八、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基本范畴
九、亲子关系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证明协力义务
第二节 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的司法原则与价值理念
一、注重维护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兼顾追求血缘关系真实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
三、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四、利益衡量原则
第三节 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证明协力义务的设定
一、关于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设定证明协力义务的法理根据
二、对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证明协力义务基本性质的界定
三、亲子关系案件中设定证明协力义务的基本要件
四、关于当事人、第三人拒绝履行证明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
五、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设定证明协力义务的方式
六、关于保障证明协力义务履行的基本模式与选择
第四节 亲子关系案件中因违反证明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适用效果
一、对本议题进行认知的切入点
二、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明妨碍法律适用效果的理论学说
三、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明妨碍法律适用效果的立法例
四、对我国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基本思考
第五节 我国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证明妨碍问题与实务评析
一、对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本观察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亲子鉴定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评析
三、我国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明妨碍问题的案例实务与评析
关键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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