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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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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关联案例索引”,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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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根据《劳动法》最新修订,对法律重点条文进行注释解读,并附录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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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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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义务
第五条 国家责任
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
第七条 组织工会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第九条 劳动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职介机构
第十二条 平等就业
第十三条 男女平等就业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的原则及其效力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方协商解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即时解除权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预先解除权
第二十七条 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即时解除权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 条标准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的劳动定额确定与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最低休息日
第三十九条 非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 法定假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第四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七条 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工资保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国家标准及“三同时”原则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及健康检查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
第六十条 经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孕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产假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进行职业培训的目标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的确立原则
第七十二条 社会统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
第七十四条 社保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责任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第七十八条 解决争议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 调解和仲裁
第八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组成
第八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八十二条 仲裁时效
第八十三条 诉讼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监察
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 政府监督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规章违法的责任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责任
……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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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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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则
《劳动合同法》第1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条文注释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适用本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国家不再核拨经费,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关联法则
《劳动合同法》第2、9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
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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