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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清代中国的外政秩序

書城自編碼: 20114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廖敏淑
國際書號(ISBN): 9787500090274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0/23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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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挑战了迄今仍普遍作为论述清代传统外交与通商制度典范的朝贡体系论
2 以“同时代历史观”的视角,还原清代中国的通商、互市等制度。
內容簡介:
本书通过梳理清代中国与属国,如朝鲜、安南越南,清朝与邻国,如俄罗斯,以及清朝与互市国英国之间的关系,重新探讨了清朝固有的外政制度与对外关系。特别是围绕着通商交涉层面,选取清代中国与上述属国、邻国、互市国的不同态度,进而探讨从清朝建立开始直到1980年代左右,在清朝传统对外观念下的固有外政运作机制,说明清代中国的多元对外关系,绝非以往朝贡体系论所说的只存在朝贡关系。
關於作者:
廖敏淑,1972年生。2001-2006年获得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政治学博士学位。2006-200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重要科研成果约60万字。现任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本书为作者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结业论文。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目錄
绪论
一、研究主旨与视角
二、研究现状
三、史料与方法
第一章 从通商交涉看清朝与朝鲜的外政关系
第一节 山海关外的时代
一、山海关外的后金时代
二、山海关外的清朝时期
第二节 从顺治到光绪八年与朝鲜之间的边境互市及相关交涉
一、边境互市的沿革与关于违禁贸易的事例
二、关于越境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裁判
第三节 朝鲜“开国”后的中朝通商、外政关系
一、洋扰与日朝修好条规
二、清朝北洋大臣协助朝鲜与西方诸国缔约
三、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与《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吉林朝鲜商民贸易章程》
结语 从清韩通商条约看清季清韩外政关系
第二章 从通商交涉看清越外政关系
第一节 清越封贡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从通商交涉看清越之间的对话窗口与交涉情形
第三节 关于边界、防务、海难救助以及司法审判权等交涉事宜
一、关于边界、防务、海难救助等交涉事宜
二、关于司法审判权交涉事宜
第四节 光绪十年(1884年)中法战争之后的对话窗口与交涉情形
结语
第三章 从通商交涉看清俄外政关系
第一节 两国公文书往来机制
一、《尼布楚条约》缔结之前中俄间的信息传达
二、《尼布楚条约》缔结之后的文书往来机制
三、《恰克图条约》及文书往来机制
四、《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及文书往来机制
第二节 关于通商、越境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裁判
一、《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中的规定及其执行
二、乾隆三十三年“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中的规定及其执行
三、《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中的规定
四、《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的规定
第三节 两国使节往来的礼仪问题
一、《尼布楚条约》缔结之前
二、《尼布楚条约》缔结之后
三、《恰克图条约》缔结之后
四、雍正朝以后
结语
第四章 从通商交涉看清英外政关系
第一节 两国公文书往来机制
一、《南京条约》缔结之前的信息传达
二、《南京条约》缔结之后的文书往来机制
三、《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及文书往来机制
四、《烟台条约》及文书往来机制
第二节 关于通商、刑案的司法裁判
一、《南京条约》缔结之前对于英人的司法裁判
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及《天津条约》、《烟台条约》中的规定
结语
结论
一、清朝固有世界观及其演变
(一)各个双边关系
(二)以乾隆中叶为分水岭的清朝世界观
二、清朝固有的外政体制——以中央、地方的外政权责
与外政决策机制为中心
(一)清朝中央对于外政的决策机制
(二)督抚将军、提镇等封疆大吏在外政上的职责
三、将来的课题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一)《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二)《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
(三)《吉林朝鲜商民贸易章程》
(四)《清韩条约》
內容試閱
第一章从通商交涉看清朝与朝鲜之外政关系
历史上在朝鲜半岛上存在过的政权,特别是从三国到朝鲜李朝时代的各个政权,总是承认中国的大国乃至上国或宗主国地位,屡屡接受中国册封,并向中国皇帝朝觐、贡献。藉由成为中国的属国,朝鲜的各个政权不仅可以在本国内部获得统治的正统性,以及国防上的安全,还能享受经济和文化交流等等的利益。因为和中国的密切关系,朝鲜半岛受到各式各样的中国影响,除了历法、汉文之外,其政治制度、思想等也多依据中国典范而形成关于三国时代以来的中朝关系,参考金富轼,《三国史记》
京城:朝鲜史学会,1928年;韩卢启铉著,紫荆、金荣国译,《高丽外交史》延吉:延边大学,2002年;白新良主编,王薇、杨效雷、吴振清著,《中朝关系史:明清时期》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等书。。因此,朝鲜半岛上的政治、外交、通商等制度也与中国历代王朝类似。在通商方面,中朝双方以陆路国界比邻,加上双方在历史上几乎毫无间断地交流往来,因此双方存在着悠久的互市传统。在宋元时代,中国和高丽商船互相往来经商贸易;到了明朝,明太祖中叶以后到隆庆年间,因北方国防和防范倭寇政策,明朝在海路贸易上实施所谓的海禁与“贡舶贸易”;而朝鲜李氏王朝兴起之后,朝鲜同样也因为国防和防范倭寇政策,实施了海禁,除了本国沿岸贸易和捕鱼之外,禁止商船出海到外国贸易。因此,除了明末因为满洲的兴起而阻断陆路交通,以及清季两国之间开始实施海路通商之外,明清两代,朝鲜王朝与中国之间的互市,大多局限于陆路互市。本章准备通过对于清代包括后金和清朝在山海关外的时期与朝鲜及清末时的大韩帝国之间的互市、通商交涉,以及对于与之相关的双方商民交易纠纷、边民越境或犯罪等事项的处理,来探讨清朝与朝鲜宗属之间固有的外政关系。
以下依据时代先后,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节山海关外的时代
一、山海关外的后金时代
在此一时期,由于后金∕清的领土限制,从史料中几乎只能观察到其在陆路互市市场上的贸易活动。作为明朝的“属夷”,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祖先,历代从明朝接受女真建州都指挥使等官职,而成为明朝的羁縻卫所关于明朝对于女真羁縻卫所的统制情形,参考江嶋寿雄,《明代女真朝貢貿易の概》,福冈《史渊》,通号77,1959年1月,1-4页。,不过,努尔哈赤于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统一了女真诸部落后,获得满洲八旗贝勒大臣集会的推荐,接受了英明汗尊号,以金作为国号而建立国家史上称为后金,其年号为“天命”
周远廉,《中国通史 第十卷
中古时代清时期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4页。,此后其与明朝的关系,正式演变成对等敌对竞争的状态。到了崇德元年1636年,清太宗皇太极将国号改为“大清”
《清史稿》卷3,本纪3,太宗2,崇德元年。。
一 天命时期
努尔哈赤天命时期的记录较简,从清实录等史料中看不到与朝鲜互市的详细情形,不过,关于满洲与明朝之间的互市,倒是留下了一些记载可供参考。事实上,在西方工业革命和资本商业兴起以前,中国可说是世界上物产丰富、经济生产力强大,而手工业最为兴盛的地方,因此,周边国家和民族政权无不仰赖中国的物资与商品。对当时的满洲和朝鲜而言,其主要的通商互市对象,理所当然是明朝。太祖丁亥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与明朝“于抚顺、清河、宽奠、叆阳四关口互市”
《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1,征商,关市,5075页。,翌年,“太祖遂招徕各部,……国势日盛,与明国通好,遣使往来,执五百道敕书,受年例金币。本地所产有明珠、人参、黑狐、元狐、红狐、貂鼠、猞猁狲、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以备国用。抚顺、清河、宽奠、叆阳四处关口,互市交易,以通商贾。因此满洲民殷国富”
《大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2,戊子年夏四月甲寅朔条。。从明朝的立场来看,这四个市场是以民间贸易为主的市场参考江嶋寿雄,《明末遼東の互市場》,福冈《史渊》,通号90,1964年6月;江嶋寿雄,《明末遼東の互市場補遺》,福冈《史渊》,通号100,1968年3月。。但是,根据太宗实录中所记载的关于满洲与朝鲜、明朝贸易的史料,可以发现满洲当局经常派遣官员携带国家资本到贸易市场进行交易,例如天聪七年1633年二月,太宗“遣备御郎格吴巴海,将宁古塔边城货物,赴朝鲜国会宁贸易”、同年五月“遣参将英俄尔岱、备御代松阿,使朝鲜,率八贝勒属下人各十名,赍人参百觔并官参百觔,同往互市”、天聪九年1635年“发帑银与明国互市,获蟒素等缎疋”、天聪十年1636年“遣察汉喇嘛,……率每家十五人,携貂皮各五十张、人参各百觔,往明边杀虎口贸易”
参考《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3,天聪七年二月丙子条;同卷14,天聪七年五月丙寅条;同卷24,天聪九年九月丁巳条;同卷27,天聪十年二月庚寅条。等等。由此可以窥知努尔哈赤及后金当局经常派遣官员携带明珠、人参、黑狐、元狐、红狐、貂鼠、猞猁狲、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以及官参等官方物资,前往互市市场交易,也可以推测努尔哈赤及后金当局在贸易市场筹措各项物资以备国用的情形。
对于在互市市场上的通商贸易,努尔哈赤曾下了如下的谕旨:“通商为市,国家经费所出,应任其交易,漏税者罪之,若往外国交易,亦当告知诸贝勒,私往者罪之。”
《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1,征商,关市,5075页。可见当时的满洲当局通过对于通商贸易的管理与课税来筹措国家财源的态度。与后述的清朝中国时期相较,在关外的满洲部落政权时期,当局对通商的管理较为严格,满洲人民必须先向所属贝勒报备后才能前往外国贸易,否则一旦事机泄露,将被处以重罚。这样的管理措施,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家对于外国贸易的课税,一方面也为国家以及统治贵族阶层筹措物资提供方便,因为国家和统治贵族阶层除了自行派遣官员携带国家资本前往互市市场交易之外,还可以乘机命令前往贸易的商人采购所需物资;而从政商人脉关系来说,统治贵族阶层所属的家人或包衣、奴隶,也比较可能获得贸易资本以及随时取得前往外国贸易的许可。总之,分析上述史料,可以推知后金天命时期的满洲当局对于外国贸易的态度,虽然是官民双方都能前往互市市场交易,不过,鉴于当时满洲政权的部落亲贵统治模式,以及正处在国家不断向外发展的阶段,迫切需要以交易来筹措物资的情况,使得努尔哈赤和皇太极都相当重视以官方资本来进行通商互市。例如,天聪五年1631年七月,皇太极“召集诸将谕曰,沈阳、辽东之地原非我有,乃天所赐也,今不事征讨,坐视汉人开拓疆土、修建城郭、缮治甲兵,使得完备,我等岂能安处耶?朕是以不惜财帛及与朝鲜通市,所得货物,尽与蒙古,易其马匹,兴师致讨……”
《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9,天聪五年秋七月庚子条。。又,天聪九年1635年六月,“八家及甲喇章京以上各官,共遣二百人,往朝鲜贸易,所遗之赀,已尽易货物还矣……”
《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23,天聪九年六月壬午条。。可知以国家或亲贵统治阶层等官方资本与朝鲜贸易,再将所得货物换来蒙古马匹等等,以作为征讨明军的军需之用或是其他国用,如赏赐或赈济
“然一切赏赉之需,皆自八家均出,……至国中年岁偶歉,八家即均出米粟赈济贫民,朕与诸贝勒又散给各旗满洲、蒙古、汉人赡养之,其新附之蒙古、汉人、瓦尔喀、虎尔哈、卦尔察以及旧满洲、汉人、蒙古等,凡贫穷者则又给与妻室、奴仆、壮田、牛马、衣食赡养,何可胜数……”《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7,天聪八年春正月癸卯条。这是皇太极训斥汉官的上谕,因为汉官抱怨待遇和分得的财物、奴仆不如满洲等等。在后金以满洲亲贵等为中心的部落政权之下,虽然由八家等亲贵统治阶层掌控大部分的财物和奴仆,不过,统治阶层也必须负担众多国用物资之支出,以及其他公务或劳役。等等。
另外,虽然天命时期的后金与朝鲜之间并无正式国交关系,但是经过努尔哈赤不断与朝鲜接触的努力之下,在天命年间终于得与朝鲜通使、通信。
努尔哈赤原属明朝羁縻属夷之建州女真,而朝鲜则为汉化颇深之明朝属国,二者比邻。由于元末明初以来,朝鲜势力继续向鸭绿江上游及图们江下游一带推进,从而逼近女真领地,造成女真人的不断反抗与偷袭参考李花子,《康熙年间中朝查界交涉与长白山定界》,《欧亚学刊》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因此,朝鲜王朝指责建州女真经常为寇朝鲜《朝鲜王朝宣祖实录》卷30,宣祖二十五年万历二十年九月甲戌十七日条。。除了疆界与领土扩张纷争外,双方边境人民也屡有私越边界或潜逃对方境内定居等情事努尔哈赤、天聪时期,后金经常要求朝鲜归还原文多用“刷还”寄寓朝鲜的所属人民,参考《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29,宣祖二十八年万历二十三年七月壬申一日条;《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0,天聪五年闰十一月庚子朔条;同卷15,天聪七年八月庚申朔条等等。,此外,并无其他往来。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努尔哈赤送信至朝鲜边界,“投书于江界府使许顼,请通好往来,又请归还向化人口”,许顼“以无旧例”为辞,不与复书《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29,宣祖二十八年万历二十三年七月壬申一日条。。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努尔哈赤又对来到建州赠送“币物”的朝鲜官员金希允提及“请与朝鲜结盟相好”,金希允则答以“但各守封场,不必盟好”
《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30,宣祖二十九年万历二十四年二月戊戌一日条。,拒绝了努尔哈赤的要求。
天命四年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努尔哈赤差人致书朝鲜,其书曰:“天命二年后金国汗谕朝鲜国王”,“枚数七宗恼恨,归怨中朝,且求助己,约以通和息兵”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卷139,光海君十一年万历四十七年、天命四年四月壬戌九日条。,时后金差人至满浦,越边,结草幕以处,光海君令过江入城,款待赠物,后金使人进入朝鲜“自此始矣”同上注。。不过,这应该只算是一个特例。天命六年天启元年、1621年三月,努尔哈赤遗朝鲜国王书,曰:“满洲国汗致书于朝鲜国王,如仍助明国则已,不然有辽人济江而窜者,可尽反之,今辽东官民已薙发归降,其降官俱复原职,汝若纳我已附之辽民而不还,异日勿我怨矣”
《满洲实录》卷7,天命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条。。同年九月,朝鲜光海君“遣满浦佥使郑忠信通和虏营”,时努尔哈赤遣人问郑忠信,是否可以遣人至朝鲜王城回礼、道谢,郑忠信答约:“我国东交日本,西接此地,近来绝未见邻使入境。此新创之事也,何敢擅许。”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卷169,光海君十三年天启元年、天命六年九月戊申十日条。
由上述史料可见,到了天命六年,后金与朝鲜之间虽已互相差人往来、通信,但尚未建立通好报聘的正式国交关系,因此,其差人往来、通信应属偶一为之事件,而非常态、固定的形式。又,从上述所举努尔哈赤致书朝鲜国王的两封信件来看,一为“后金国汗谕朝鲜国王”,一为“满洲国汗致书于朝鲜国王”,虽然前者用“谕”字,似乎有以上对下的姿态,但是,以当时后金与朝鲜并无国交,又同时尊明朝为大国或上国的情形看来,二者之间应该属于彼此对等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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