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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保障农民权利既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就的重要法宝,也是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研究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中农民土地权益和身份平等权利实现方式。作者认为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和平等权利的缺失是农民权利状况有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两个特点,是当今中国农民问题的焦点。从权利的视角对农民应有的权利进行了系统论述,对农民权利的缺失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提出了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制度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主张,比较系统全面地探讨了农民应当享有的平等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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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英洪,出生于湘西农村,研究员,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尤其关注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尊严。主要著作有《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农民权利论》、《农民公民权研究》、《认真对待农民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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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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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一部分 总论
一、引 言
(一)认识农民权利的三种视角
(二)农民权利的二维分析框架
(三)维护农民权利的基本进路
(四)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确立物权保护
(一)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允许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
(一)集体资产与集体产权改革
(二)北京乡级集体产权改革模式
(三)北京村级集体产权改革模式
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限制
(二)北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创新方式
(三)北京城乡结合部改造的主要模式
五、户籍制度改革:通往身份平等之路
(一)户籍制度的演变与改革新进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庆模式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成都模式
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地方实践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天津模式
(三)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进展
七、农民权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违背农民意愿推行土地流转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与侵夺
(三)拆村并居及强迫农民上楼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误区
(五)农民工等外来人口难以实现市民化
八、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的思考与建议
(一)从为民作主的发展主义转向为民服务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二)切实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和保障农民拥有完整的产权
(三)全面破除双重二元结构,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
(四)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之路,保障农民权利与城市化同步发展
(五)从违法式改革走向立法式改革,加快建设现代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 专题
专题一 北京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规范管理研究
专题二 土地发展权转移与农民集中居住的地方试验:挑战与出路
专题三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调查报告
专题四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专题五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模式研究
专题六 北京市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几点思考
专题七 城乡统筹背景中的北京山区发展研究
专题八 北京市城乡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
专题九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制度整合研究
专题十 北京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对策研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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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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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过程应当是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的过程。1978年以来,我们能够看到,中国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不断扩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农民的权利仍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农民要成为享有基本权利和个人尊严的现代公民,仍需要继续努力。当代中国农民,置身于现代化进程和现代国家构建的大环境中,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不单是推进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它实质上是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构建现代国家的核心任务。我们关注农民权利,不能只局限于农村改革,而应当从整个国家的总体改革和发展全局出发,加以理解和把握。对于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和国家来说,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对待农民权利。
(一)从为民作主的发展主义转向为民服务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首先要做到的是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意味着是让农民自己作主还是代替农民作主。让农民自己作主,就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使农民在正义的法律框架中自由选择。代替农民作主,就是强制农民的意愿,使农民在权力的驱使下被动地服从。
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强制农民意愿的事,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凡是尊重农民意愿的事,大都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1950年代,强制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推行集体化运动,最后造成了“大跃进”和大饥荒的历史性灾难。改革以来,一方面,国家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出现了包干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建设小城镇、进城务工等源自农民的伟大创造,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出现的强迫农民调整农业结构、逼迫农民致富,到最近发生的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强迫农民上楼等现象,无一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遭到了农民的反抗。
党和国家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在1950年代有关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政策中,我们也能找到有关尊重农民意愿的具体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很难真正做到尊重农民愿意。从50多年前发生的强迫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到当前一些地方强迫农民上楼,虽然时代不同了,但强迫农民这个问题没有解决,这就是为民作主的价值取向和发展主义的权力导向在作祟。
为民作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历史上涌现了无数为民作主的仁人志士。在传统农业社会,之所以需要知识分子和执政者为农民作主,是因为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民阶层,在政治上却是一个“沉默的阶级”,他们在政治生活中没有话语权,缺乏参与政治的制度化渠道,他们的命运不能自己做主,只能交给受过儒家教育的知识分子和官员为其作主。正如马克思在论述法国农民时指出的那样,农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
为民作主确实有高尚的一面。但是,为民作主的权力也极可能成为损害农民利益的权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就指出过:“做好事的权力几乎永远与做相反的事情的可能性相伴随。”
为农民作主的人必然要控制农民的意志,成为农民命运的摆布者。历史上,当农民忍受的压迫和不公正到达极限时,这个“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的阶级,就会以暴力革命来表达自己的存在。这是中国历史上发生周期性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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