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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适用与实例

書城自編碼: 204418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509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89/1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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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认定
保险费率 视同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等级 待遇调整
內容簡介:
本书目的在于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学习、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知识,利用工伤保险制度规避单位用工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书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条文为主线,结合相关配套规章,对条文应如何适用做了详细而有深度的释解,并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法条适用中的常见情形。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了解我国工伤保险和认定制度的主要规定和注意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认定、赔偿相关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目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条 【管理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征求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调整】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争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条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二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第六十六条 【工伤一次性赔偿及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工伤认定机构】
 第三条 【工伤认定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受理部门】
 第五条 【工伤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时限】
 第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第八条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第九条 【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核实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的职权】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一】
 第十三条 【确诊的职业病不再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二】
 第十六条 【回避】
 第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出具决定书】
 第十九条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时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资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核实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0.10.2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节录2011.6.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12.3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GB/T 16180—2006之附录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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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文适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工伤保险应当足额提供工伤救治所需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后,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给职工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为工伤职工提供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目的。
 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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