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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

書城自編碼: 20533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焦悦勤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48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4/262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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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共有十章内容,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前三章为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问题、理论基础和应遵循的原则。第四章至第八章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及与该程序运作相关的问题。第九章为第三部分,阐释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及其与刑事再审的关系,对我国应否引入及如何建构该原则提出建议。第十章为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书的制作,并辅以实例评析。
關於作者:
焦悦勤,女,1964年生,陕西泾阳人。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硕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文书写作。曾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法学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编专著和教材10余部,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陕西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项、陕西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1项,主持陕西省法学会科研项目1项、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1项。
目錄
第一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刑事救济程序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五、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哲学基础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学基础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思想基础
三、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思想基础的反思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导思想改革的必要|生
五、树立“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一、再审不加刑原则
二、再审回避原则
三、全面审查原则
四、再审重复原则
第四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一、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三)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四)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比较分析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一)立法现状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第五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和方式
一、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理由之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再审理由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理由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理由
(四)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理由之比较分析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理由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二)中外刑事再审理由之对比
……
第六章 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
第七章 刑事申诉制度
第八章 刑事再审审理程序
第九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刑事再审程序
第十章 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书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这样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诉成本,也往往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重复受理、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第二,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是受理申诉的主体,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两者互相推诿、当事人申诉无门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反过来刺激当事人继续申诉乃至缠诉的欲望,加剧了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第三,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有时还可能出现两者争抢案源的现象,增加司法冲突。
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40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③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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