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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现代管理系列教材:风险管理概论(第3版)》从理论和实务紧密结合的角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评价。在风险管理评价的基础上,介绍了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确定风险管理方案、实施风险管理措施、评价风险管理绩效等方面的内容。《现代管理系列教材:风险管理概论(第3版)》对企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家庭风险管理和政府风险管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同时吸收了国内外教材的长处,重点介绍风险管理操作的实务。
《现代管理系列教材:风险管理概论(第3版)》2007年被评为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适合风险管理研究者、银行和保险工作者、政府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以作为金融、保险、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专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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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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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一章 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概念、特点、目标和作用
第二节 风险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风险管理理论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风险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风险的类型
第三节 风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程序
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收益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四节 风险管理组织
第四章 风险识别
第一节 风险识别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损失清单法
第三节 风险识别的方法:现场调查法
第四节 风险识别的方法:财务报表法
第五节 风险识别的方法:流程图法
第六节 风险识别的方法:因果图法和事故树法
第五章 风险衡量
第一节 风险衡量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
第三节 风险衡量的方法
第四节 损失的概率分布
第六章 风险评价
第一节 风险评价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风险评价的标准
第三节 风险评价的方法
第七章 风险控制技术
第一节 风险规避
第二节 损失控制
第三节 非保险转移风险
第四节 保险
第八章 风险融资技术
第一节 风险融资技术的概念
第二节 风险自留融资
第三节 保险融资
第四节 非保险融资
第五节 风险融资机构
第九章 风险管理方案
第一节 风险管理方案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风险管理方案制订的原则和步骤
第三节 风险管理方案的制订
第十章 风险决策管理
第一节 风险决策管理的特点和原则
第二节 风险决策管理技术
第三节 风险管理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一节 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
第二节 火灾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 爆炸风险的防范
第四节 盗抢风险的防范
第五节 交通运输风险的防范
第六节 用电风险的防范
第十二章 风险管理绩效的评价
第一节 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四节 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三章 企业风险管理
第一节 企业财产损失风险管理
第二节 企业权益损失风险管理
第三节 企业收入损失风险管理
第四节 企业责任损失风险管理
第五节 企业人员损失风险管理
第十四章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
第二节 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策略
第三节 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监管
第十五章 家庭风险管理
第一节 家庭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节 家庭财产风险管理
第三节 家庭人身风险管理
第四节 家庭责任风险管理
第十六章 政府风险管理
第一节 政府风险管理的作用和目标
第二节 政府风险管理的措施
第三节 政府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节 政府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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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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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风险管理单位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赔付的重要条件,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义务和承诺;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通过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来说明。
1.告知。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相关重要的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所谓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金额或者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这一条件要求风险管理单位在转移风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陈述,避免遗漏重要情节。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漏报;②误告;③隐瞒;④欺诈。如果未陈述的事实不重要,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履行合同。例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误告等。但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品质、风险状况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的行为。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保证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前提条件。例如,某保险公司要求客户重新安装电器设备后承保火灾保险,这里电器设备安装合格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也是投保人的保证。又如,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车辆保持安全行驶状态;财产险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做出不堆放危险品的保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内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付。这一条款实际上要求风险管理单位在通过保险转移风险以后,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维持保险标的的条件、环境状况等,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环境状况;如果必须改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是以书面的形式规定于保险合同或者附属文件内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内虽无书面文字的约定,但是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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