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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董彪编写的《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综合运用个案分析、社会调查、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权利限制乃至财产权限制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书中就法律救济、损失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建议,介绍了美国、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关学说及立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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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的内容摘要如下:
财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当财产权人能够自由支配该财产,对其 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财产权对其才有实际意义。如果权力
可以肆意介入私人生活,对他人财产权加以限制或剥夺,且不需要给予 相应补偿,则财产权对权利人而言,并无实际价值。因而,作为通例,
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均注重对财产权进行保障。这一保障包括存续保障 和价值保障两个方面。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亦应对此有所
顾及。
一般而言,对财产权的限制属于法律规范对于财产权内涵的确定,
不侵犯财产权的本质内涵,是财产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权社会义务。原 则上,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财产权人应当予以容忍。与一般财产相比较
而言,土地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相应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承担更多 的社会义务。具体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主要体现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
地使用权人受到立法权或行政权的拘束。基于土地权利的社会义务性, 国家有权对土地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而土地权利人应
当作出必要的牺牲。只有当该限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度限制, 从而形成特别牺牲,事实上逾越了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界限时,土地权
利人才能够获得补偿。
对于如何规范过度限制土地权利乃至财产权的问题,不同国家或
地区采取了不同方法。以德国为典型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取扩张征收 的方式,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情形纳入征收的范畴,要求国家在对土
地权利人进行过度限制时应当对权利人予以补偿。在这一模式下,学者 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征收与土地权利的合理限制。换言之,土地权利
被限制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法律规定的征收?而以美国为典型的国家 或地区则主要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损失补偿类型,与
征收补偿相并列。此时,学术研究的重点则转变为土地权利限制达到何 种程度才需要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的问题,即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过度
限制的界限问题。
我国法学界对该领域缺乏必要的关注。究其思想根源在于:西方法
治国家多接受过权利启蒙教育,市民社会、权利本位等观念深人人心: 权利制度体系较为完备,权力的行使受到权利制约的幅度较大;人们对
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土地权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主体 对权利的需要要求对土地权利进行保护的范围不仅仅限定在“权利归
属”的范围内,而且扩张及于“权利利用”的范围。而我国的国民权 利意识以及权利保护体系的现状限制了主体对权利的需要。在私权主
体因为典型的征收行为而导致财产权发生变动、造成财产权损失,都难 于获得补偿或者难于获得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对不剥夺其权利的过度
限制行为自然不会有太多的权利主张。反过来,这种较低程度的权利需 要又成为制约孕育更高层次的权利意识和构建更为完备的权利规范体
系的瓶颈。
深入研究土地权利限制及补偿的问题,探寻其理论基础及制度框
架,是走向以权利为本、理性、自由的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因而,有 必要对我国土地权利限制的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重视介于土地权
利合理限制与典型征收之间的模糊地带,在坚持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 相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予以更为完善的保护。具体
而言,在我国,应当采取狭义征收的概念,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作为一 种独立的损失补偿类型;将特别牺牲作为区分土地权利社会义务与过
度限制的标准,即在个别情形,土地权利人所受限制的损失程度逾越土 地权利人应当忍受的社会义务的限度,构成特别牺牲,需要给予相应的
补偿。唯有如此,才符合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意旨。
《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由董彪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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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董彪:
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曾主持博士后基金项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子课题项目一项、北京工商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一项、北京工商大学教学改革重点项目一项;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参与编写《商法研究》(副主编)、《民商法学论文精粹》(副主编)、《商法条文-案例·说理》(副主编)、《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教材或论文集;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上海金融》等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与不要式性之争”获得201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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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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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社会调查
三 规范分析
四 构建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章 土地权利限制概述
第一节 土地权利限制的概念
一 权利限制相关学说及评析
二 土地权利限制概念的界定
三 土地权利限制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节 土地权利限制制度设计的基点
一 制度设计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私权绝对
二 制度设计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二:权力至上
三 在平衡中寻求和谐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章 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财产权保障的概念内涵
第二节 财产权保障的对象及保护范围
一 财产权保障的对象
二 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财产权保障的功能
一 保障权利人享有自由的空间
二 保障主体形成合理预期
三 排除公权力的不当侵害
第三章 土地权利限制理论研究的语境
第一节 尚未生成的私权意识遭遇批判反思
一 保护私权的人文主义源流
二 前现代精神因素构成的冲击
三 新思潮构成的冲击
第二节 政府经营城市理念
一 政府经营城市理念的缘起和异化
二 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的分析
第三节 从压制型法律秩序到回应型法律秩序
一 压制型法律秩序模型
二 回应型法律秩序模型
第四章 土地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主观法权思想主导下土地权利限制正当性证成
一 从事实判断的角度对于限制土地权利的证成
二 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于限制土地权利的证成
第二节 社会连带思想主导下土地权利限制正当性证成
第五章 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
第一节 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种类与功能
一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分类
二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功能
第三节 财产权的内容与界限
一 财产权内容与界限的概述
二 确定财产权内容与界限的原则
三 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土地权利限制与征收的关系
第一节 征收概念的演变
一 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征收概念
二 从古典征收理论到扩张征收理论
三 我国征收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概念
一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合法性研究
二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补偿的概念
第三节 征收与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关系模型
一 以德国为中心的考察
二 以美国为中心的考察
三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四 比较法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七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构成要件及形态
第一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 目的要件
三 行为要件
四 特别牺牲要件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形态
一 占有准征收possessory takings
二 管制准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第八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基础
一 请求权基础
二 诉权基础
第二节 立法视角的解析
一 结合条款的含义
二 缺少或抵触结合条款的效力
第三节 司法视角的解析
一 宣布无效论
二 金钱补偿论
三 时机成熟理论
四 放弃管辖权理论
第九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损失补偿
第一节 土地权利限制损失补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损失补偿的性质
一 公法说与私法说的争论
二 法律责任说、法律义务说与补救行为说等的争论
第三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 各国或地区相关学说
二 我国行政法学界相关的主要观点
第四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损失补偿体系架构
一 古典征收理论体系下的损失补偿体系
二 扩张征收理论体系下的损失补偿体系
第五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补偿原则
一 相关学说与实践
二 我国应当采取的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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