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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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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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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环境]
【案例导读】因过度开采致环境破坏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环保规划]
【案例导读】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时,忽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导致不良后果
第五条[环保科教]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导读】环境影响评价应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主管部门]
【案例导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第十条[排污标准制定]
【案例导读】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监测与公报]
第十二条[环保规划拟订]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导读】改造建设项目,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跨区污染防治]
【案例导读】河流跨区域污染,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负责制]
第十七条[特殊自然区域环境保护]
【案例导读】影视拍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保护区排污规定]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导读】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缴排污费
第二十条[农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
【案例导读】未经批准擅自填埋海域的应受处罚
【案例导读】船舶碰撞污染海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
第二十三条[自然景观保护]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环保计划]
【案例导读】投产时应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技术改造设备、工艺要求]
第二十六条[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案例导读】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污费缴纳及治理]
【案例导读】监察大队是否有权征收排污费
【案例导读】委托污水处理厂代为处理其所排放的废水,仍需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限期治理]
【案例导读】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可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技术、设备引进]
【案例导读】对非法入境固体废弃物的防治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案例导读】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污染危害处理]
【案例导读】环保监察大队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第三十三条[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
【案例导读】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可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十四条[设备转移]
【案例导读】非法转嫁污染将构成犯罪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警告、罚款处理情节]
【案例导读】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第三十六条[不合要求设施投产和使用处理]
【案例导读】责令停止使用的缓期执行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处理]
【案例导读】单位或个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未完成治理任务处罚]
【案例导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第四十条[复议和起诉]
【案例导读】环境行政处罚的正确适用
第四十一条[危害排除与赔偿]
【案例导读】环境污染侵权应适用特殊责任归则原则
【案例导读】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第四十二条[诉讼时效]
【案例导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计算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故处理]
【案例导读】重大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四条[资源破坏处罚]
【案例导读】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第四十五条[渎职]
【案例导读】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法律冲突]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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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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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理解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来讲,环境法除了包括环境基本法以外,还包括各种防治污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如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其特定的范围,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二是与防治各种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从本条条文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3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重对自然环境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性利用。本法强调保护和改善同时并举,促使人们改变过去那种偏重保护、忽视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观念。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与依存的关系。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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