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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

書城自編碼: 209048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索晓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210413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6/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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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个人所得税知之甚少,如果您想对自己的收入进行筹划,从而更大程度地增加税后收人,如果您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想为员工谋取更大的福利,如果您梦想成为税务专业人士……
那么,请拿起这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本书是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系列之个人所得税篇,聚焦个人所得税,从基础知识着手,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穿插实践中的小例子,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知识一一讲解。希望本书中的税务筹划理念能够对读者的工作以及生活有所帮助,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本书由索晓辉编著。
內容簡介: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是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系列之个人所得税篇,聚焦个人所得税,从基础知识着手,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穿插实践中的小例子,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知识一一讲解。希望本书中的税务筹划理念能够对读者的工作以及生活有所帮助,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本着紧密结合实战的原则,用凝练的语言,配以清晰明了的框架图,避免了只引入相关税法条文的枯燥和乏味。本书在内容上循序渐进,条理清楚,前后内容逻辑性强、相互照应,知识脉络清晰。通过本书的学习,相信读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理解和认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本书由索晓辉编著。
目錄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三、扣缴义务人
四、所得来源的确定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二、适用税率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要求
一、源泉扣缴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四、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五、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节 如何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及说明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与减免
第一节 免税
第二节 减税
第三节 税收抵免优惠
第四节 免征额优惠
第五节 亏损结转优惠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节 工薪所得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财产转让所得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四节 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筹划法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
二、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
三、将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分项纳税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筹划法
一、个体工商户捐赠的筹划
二、个体工商户分散所得的筹划
三、个体工商户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五、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的筹划
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形式的纳税筹划
第三节 劳务报酬筹划法
一、劳务报酬分项计算筹划法
二、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筹划法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四、个人举办培训班的筹划
五、董事费的筹划
第四节 稿酬所得筹划法
一、系列丛书筹划法
二、著作组筹划法
三、再版筹划法
四、费用转移筹划法
第五节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筹划法
一、专项基金筹划法
二、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三、投资方式筹划法
第六节 涉外所得筹划法
第七节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法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一、工资、薪金征税范围的检查
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检查
三、特殊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额的检查
四、工资、薪金所得常见的问题与检查方法
第二节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一、劳务报酬的检查
二、稿酬所得的检查
第三节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检查
二、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检查
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检查
第四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检查
二、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三、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检查
第五节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一、查账征收方式下的检查方法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检查方法
三、特殊经营方式下的检查方法
第六节 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一、承包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检查
二、承包后改变企业性质的检查
三、承租、承包经营常见的问题与检查方法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一、自行申报纳税方法的检查
二、代扣代缴纳税方法的检查
三、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检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內容試閱
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
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如果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被确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比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作了规定。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人、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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