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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的《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修改内容,以及2008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重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逐条释义;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案例部分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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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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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最新修正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第二部分导读
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三、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律内容的解读
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告知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合同解除】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用工数量限制】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文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订立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等】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不得任意约定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终止延后】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第六十九条 【可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和多个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随时通知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最长周期】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
第七十九条【举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令改正和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责令改正和
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和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的限期退还、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责令改正和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责令改正和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第五部分典型案例评析
一、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二、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实施劳务派遣
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是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不能利用地区间工资差异,赚取差价
七、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被派遣劳动者
八、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者欺骗订立劳务派遣合同
十、什么是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十二、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者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十四、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十五、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十六、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十七、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十八、哪些劳动者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十九、竞业限制应当支付补偿金
二十、拖欠劳动报酬的救济办法
二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二十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患病医疗期未满但持假学历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缴纳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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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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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定位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定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定位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本法所称的正式劳动关系。当然,除了被派遣劳动者以外,劳务派遣单位还与参与其日常管理、运营的非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这两类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其他章节的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同时,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下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一规定再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这一劳动关系。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又设专节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通常是在满足本法一般规定基础上作出的,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具备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的基础上,还要体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派遣的工作岗位等情况。之所以要求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这些特殊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内容涉及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各方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被派遣劳动者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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