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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司法制度的创设和改革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成为了根本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做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成为我国当今社会改革的重点和热点。
本书选择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个案研究,探讨了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与法院相关的系列标准的历史、政治及司法背景,总结了法院标准的推行情况,研究了《上诉法院标准》的主要制度,包括上诉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行政管理,最后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以我国的上诉审制度为切入点,讨论 美国上诉法院标准读我过民事上诉审改革的借鉴意义,提出了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制度,改革我国上诉法院和民事上诉审的七个方面的具体学术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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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奉晓政,男,瑶族,1967年10月出生,湖南宁远人。2004年6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12年6月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为贺州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及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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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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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1.1 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
1.2 文献综述 3
1.2.1 国外研究概述 4
1.2.2 国内研究概述 7
1.2.3 研究综合评析 10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1
1.3.1 研究思路 11
1.3.2 研究方法 12
1.4 本章小结 13
第二章 心理资本的基础理论 14
2.1 资本与心理资本 14
2.1.1 从有形到无形的资本研究取向 14
2.1.2 基于当代人本管理理念的心理资本内涵解读 17
2.2 心理资本的同体化概念辨析 20
2.2.1 心理资本同体化概念之人力资本 21
2.2.2心理资本同体化概念之社会资本 23
2.2.3心理资本与同体化概念的关系 25
2.3 心理资本的奠基理论 26
2.3.1 人本主义心理观:心理资本的人性研究之源 27
2.3.2 积极组织行为学:心理资本构念的孕育之母 29
2.3.3 资本价值论:心理资本经济效益的立论基础 31
2.3.4 群体动力论:心理资本“组织-社会”价值的彰显机理 32
2.3.5 创造心理学:心理资本创新功能的理论支撑 34
2.3.6 神经系统科学:心理资本形成与发展的生物依据 36
2.4 本章小结 38
第三章 心理资本的完形结构 39
3.1 过程、个性与状态的普通心理内容 39
3.1.1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 39
3.1.2心理过程与人格 39
3.1.3心理过程、个性特征与心理状态相统一 40
3.2 普通心理向心理资本转化的基本条件 41
3.2.1积极发展方向 41
3.2.2相对稳定状态 43
3.2.3可量化评估 44
3.2.4可持续再生 45
3.2.5 “精神-经济-社会”价值增殖 46
3.3 心理资本的二维完形结构 47
3.3.1状态类心理资本维度 48
3.3.2特性类心理资本维度 56
3.4 本章小结 65
第四章 知识型员工心理资本与工作绩效的逻辑关系 66
4.1 心理资本的特征及发展变量 66
4.1.1 知识型员工的角色表征 66
4.1.2 心理资本的特殊属性 67
4.1.3 心理资本的发展变量 71
4.2 心理资本向工作绩效迁移的逻辑分析 76
4.2.1 基于心理资本的绩效提升模型 76
4.2.2 心理资本作用于工作绩效的具体机制 77
4.3 心理资本与工作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82
4.3.1 问卷设计及预测修正 82
4.3.2 调查过程及数据处理 88
4.3.3 调查结果的综合概括 94
4.4 本章小结 97
第五章 知识型员工心理资本的开发体系 98
5.1 心理资本的“三阶”开发目标 9
5.1.1低阶目标:预防心理障碍 99
5.1.2中阶目标:生成和谐心理 100
5.1.3高阶目标:提升主体心理社会价值 100
5.2 心理资本的科学开发原则 101
5.2.1主体性原则 101
5.2.2 渐进性原则 102
5.2.3 实践性原则 103
5.3 心理资本的梯度开发路径 103
5.3.1 低阶路径:心理障碍的预警与化解 103
目 录
序言
1 导 论 1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理论与实践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3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4
1.2.1 关于美国法院体制 5
1.2.2 关于美国法院的法官制度 5
1.2.3 关于美国法院之友制度 6
1.2.4 关于美国法院的法律职员制度 7
1.2.5 关于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 9
1.3 主要研究内容 10
2 《上诉法院标准》的制订与推行 13
2.1《上诉法院标准》制订的历史背景 13
2.1.1 外在动因:上诉法院案件急剧增长 13
2.1.2 内在动力:联邦政治体制的局限性 17
2.1.3 现实需要:联邦宪法性权利之保障 20
2.2 《上诉法院标准》的制订与推行 22
2.2.1 美国律师协会在法院标准制定中的作用 22
2.2.2 美国律师协会与《法院组织标准》的制定 24
2.2.3 美国律师协会与《初审法院标准》的制定 25
2.2.4 美国律师协会与《上诉法院标准》的制定 27
2.3 对法院标准推行适用情况的考察 28
3 《上诉法院标准》的主要规则 31
3.1 上诉法院组织原则及构造 31
3.1.1 组织原则 31
3.1.2 内部组织结构 31
3.2 上诉权与上诉审构成 33
3.2.1 上诉权 33
3.2.2 首次上诉 34
3.2.3 再上诉 34
3.2.4 最高法院直接复审 35
3.2.5 上诉审理范围及上诉理由 35
3.2.6 可上诉的判决和决定 38
3.2.7 从初审法院上诉 39
3.2.8 再上诉程序 42
3.3 律师协助 42
3.3.1 律师聘请 42
3.3.2 法律援助条件 43
3.3.3 依职权指定律师 43
3.3.4 法援律师的期间 44
3.4 上诉法院的决定程序 45
3.4.1 一般原则 45
3.4.2 预备审议 45
3.4.3 口头辩论 46
3.4.4 判决及意见 46
3.4.5 意见公布制度 46
3.5 上诉法院管理 48
3.5.1 一般原则 48
3.5.2 内部运作程序 49
3.5.3 首席法官 49
3.5.4 内部管理 51
3.5.5 法官委派 51
3.5.6 法官与律师的职责 51
3.5.7 法官失格 52
3.5.8 会议及委员会 52
3.5.9 法院协作 53
3.6 案件流程管理 53
3.6.1 一般原则 53
3.6.2 案件流程管理项目 55
3.6.3 上诉案件审结期间 57
3.6.4 管理工作期间 59
3.6.5 律师工作期间 61
3.6.6 审判期间 62
3.7 上诉法院管理服务及设施 64
3.7.1 一般原则 64
3.7.2 上诉法院行政官、职员、服务及职责 64
3.7.3 法律职员 65
3.7.4 图书馆设施及服务 67
3.7.5 公共信息服务 68
3.8 上诉法院的技术运用 70
3.8.1 一般原则 70
3.8.2 为上诉法官及其助手提供技术支持 70
3.8.2 上诉法院的信息支持 71
3.8.3 上诉法院对其它技术的应用 72
4 《上诉法院标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75
4.1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75
4.2 美国《联邦上诉程序规则》概要 76
4.3 《上诉法院标准》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79
4.3.1 上诉权 81
4.3.2 可上诉性——终局判决规则 81
4.3.3 上诉复审范围 82
4.3.4 法律理由书 82
5 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对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的参考意义 85
5.1 我国民事上诉审所存问题检视 85
5.2 上诉审改革之理论梳理及评价 88
5.2.1 关于审级制度改革 88
5.2.2 关于上诉审模式的转化 91
5.3 我国上诉审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之可行性 92
5.3.1 两大法系之间有互为借鉴的传统 92
5.3.2 我国具备移植英美法系制度的基础 94
5.3.3 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的可行性 96
6 借鉴《上诉法院标准》改革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 115
6.1 我国民事上诉审改革的时代背景 115
6.2 现状及争议 117
6.3 借鉴《上诉法院标准》改革我国上诉审的具体建议 118
7 结 语 125
后 记 129
参考文献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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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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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 论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理论与实践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司法改革①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和瑞典等都先后进行了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便利民众接近司法,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长期以来,作者一直在关注国内外司法改革的得失成败与发展动态,积累了大量的素材,致力于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只言片语的参考。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分权制,政府权力由联邦和州分享,各负其责。与此相联系,美国的法院制度是“双轨制”:有全美范围内统一的联邦法院系统及各自独立的管辖州法案件的州法院系统。由于法院制度的复杂性,加之各个法院在构造、管辖权、诉讼程序及管理规则等方面的不统一,造成司法不统一,导致了诉讼迟延、案件积压、当事人有意选择诉讼法院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美国律师协会(ABA)以捍卫自由、维护正义为宗旨,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统一。为此,她制订了一系列的司法行为规范、审判标准及与法院相关的标准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协会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90年代初修订的有关法院的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大部分已经为联邦法院参照适用。一些州法院系统完全采用了这一系列标准,另外一些州则已经将其列入实行计划。这些法院标准制度推行几十年来,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采纳标准的那些州已初步实现了司法统一、高效的目标。
现阶段,中国正经历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迅速变化的社会转型。胡鞍钢先生将其归结为四大新特点:社会流动性增加、社会更加多元化和更快的分化、更有开放性。[1]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综合转型制约着司法改革的道路选择、进程和成效。社会的巨大变革,使得司法改革不能再满足于对细枝末节的修补,必须涉及司法体制的深层次问题。我国的司法在理念、功能、目标、政策等方面均面临着转型,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全方位深层次改革对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已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在现阶段的一个突出的结构性要求。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都非常重视和关心司法改革问题。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将司法问题正式纳入了国家政治话语系统之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推进司法改革”。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9年3月17日,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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