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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沿十二讲》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副教授以上),将自己多年在法学(法律)研究生教学中积累的学术研究成果、经验,按照研究生教学体系与要求,以专题形式撰写而成。
按照法学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编写,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
按照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和教学培养要求,以专题形式,将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前沿问题等阐释清楚。强调体系化、前沿性、信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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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沿十二讲》呈献给关心中国宪法问题的读者。正文十二讲,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立宪设计的一般原理(第一讲);立法机关与代议制(第二、三、四、五讲);违宪审查制度(第六、七、八讲);分权制衡(第九讲);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十一、十二讲)。当然,每一主题都可以从不同方面、层面做深入解析,但受篇幅和作者研究领域的限制,《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沿十二讲》的论题是有选择的,且论述点到为止。除正文十二讲外,另附作者撰写的三篇书评、翻译的两篇文章和一个宪法判例,它们都与各讲主题相关,一并列出,仅供读者参考、批评。
正文各讲虽涉及不同问题,但也表达一个核心的观点,即应把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或“宪政”理解为体现民主政治的程序性安排、一个防止政治权力垄断的“政治反托拉斯法”。至少从1787年美国宪法以来,立宪设计都旨在为不同利益提供一个竞争和整合的场所,而不是确认某种实体性安排。这当然首先表现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的安排中。基本权利有什么不同吗?本书认为,表达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等标准的宪法权利,也与国家权力设计有同样的目的,它们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偏好,而是为了规范公共权力,维持民主社会的健康运转。基本权利是一个信息提供机制,它确保公共立法和决策不丧失理性特征;基本权利也为个人提供政治参与机会,是宪政体制运转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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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姜峰,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著有《立宪选择中的自由与权威——联邦党人的政治与宪法思想》(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北京万圣书园“2011年度学术思想类原创图书Top10”。另有译著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与毕竞悦合作编译:《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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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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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立宪设计的一般原理
第二讲代议机关宪法设计中的五个因素
第三讲回归作为审议场合的人大
第四讲对选举制度中代表制理论的追问
第五讲多数决、多数人暴政与宪法权利
第六讲现代违宪审查制度概观
第七讲违宪审查:一根救命的稻草?
第八讲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
第九讲宪法分权制衡的价值
第十讲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
第十一讲对权利“入宪”论的反思
第十二讲如何看待公民的基本义务
附录
参考文献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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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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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立宪设计的一般原理
提要:本讲以美国制宪经验和《联邦党人文集》为对象,讨论了立宪设计的基本原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政治生活中人的一般行为特征的观察,联邦党人对人性的看法是中性的,并尤为强调外部规则对行为后果的激励和约束;二是立宪设计时采用的规范性原则。本讲归纳了五项内容:1.使私利服务于公益;2.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以野心对抗野心;4.控制和利用党争;5.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鲜明的制度主义立场。
虽然不能要求伦理和政治知识的原理一般具有和数学原理同样程度的确实性,但是它们在这方面的可信,要比人们在个别情况下的行为显示的信心高得多。
——汉密尔顿
政治制度怎样形成?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篇,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汉密尔顿提出了政治秩序的两种形成方式:依靠“机遇和强力”的,以及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他认为美国将是后者的典型。这是否意味着立宪活动可能成为一门“政治科学”?汉密尔顿满怀信心地写道:
政治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一样,已大有进步。各种原理的效果,现在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但对古代人说来,不是全不了解,就是一知半解。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汉密尔顿认为,政治学、伦理学和几何学的原理有相似的地方。“在各种讨论中,都有一定的基本真理或首要原理,它们必然作为以后一切推论的根据。这些真理含有一种内在的证据,它能先于一切思考或组合得到人们的赞同。”因此,宪法的起草者强调立宪选择过程和技术的重要性,正像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说的,“任何政治分析的关键在于估价规则对所做的选择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的影响。哪里规则引起了负面的激励,哪里人类就会以有害于各方的方式去作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规则变革是否能够产生不同的选择,从而使人们能够以更富有建设性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并未超越古典政治理论的追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和霍布斯等思想家,都关心何种制度能够造就最好的社会和个人。《政治学》和《理想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同政体形式的比较,这种比较暗示了制度的重要性。不过,与古典思想家侧重探究宏观政体理论不同,联邦党人注重对制度细节的斟酌。他们强调规则设定的条件和后果之间的微妙联系,相信人的行为都是规则约束的结果。他们是制度主义者,不是因为他们忽视政策和行为,而是因为他们将政治的因素主要看作制度上结构的产物,他们的遗产是关于公共选择和制度设计的研究,他们笃信细微的制度性细节是重要的这样一个立场,忠于用制度上推理的动机来解释政治行为,忠于作为政策决定分析以及制度性设置内不同利益间的平衡。
我们无需把这种对制度的看重当成是那个时代科学思潮的影响——“元老们所赞许的和19世纪所继承的政治理论乃是牛顿学说。在他们看来,宇宙是一部设计得很完善的机械,而人类的职责是把一切合乎人道的制度——其中包括政府和法律——同这部机械预先定的运转程序联系起来。”否则,我们既忽视了联邦党人所承认的政治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别,也贬低了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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