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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的私法地位(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13825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利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531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10-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656/532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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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王利民《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从人文主义革命以来的自然理性分析出发,揭示了人的法律本质并剖析了近现代以来私法和国际法上人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从而使本书内容具有强烈的法哲学色彩。从这种深入而且相当宏观的角度,本书提出了我国私法乃至整个法知识体系长期以来忽略了的一个问题,即法律的伦理基础问题。本书对此的分析确实有一种振聋发聩的作用,从这一点上来说,其立意颇高,且实现了研究目的。本书对我国现行主导性法理的批判性分析亦具有相当价值,很值得法学界认真思考。本书引证资料丰富,从国内外名著到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均有涉猎,这使得内容和主题更加切实。本书结构清晰合理,行文流畅,语言凝练,具有良好的可读性。
——孙宪忠
內容簡介:
本书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认知私法的本体与形式。
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是正义的核心,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或者规律性。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
人作为主体,既创设法律,又被创设的法律所设计;既是构造社会之主体,又是社会构造之对象。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私法地位的设计皆立基于此。
从社会存在中认识生活的自然,从生活自然中揭示人性的本质,从人性本质中发现法的真实,从法的真实中探索法的精神,从法的精神中确立人的地位,从人的地位中促进人的发展,从人的发展中实现社会进步,从社会进步中提高人的价值……这是本书的全部思想与内容。
關於作者: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
目錄
前言
再版前言
法治的根本是精神——代序
民法精神的本体与形式构造——再版代序
上篇 私法论
第一章 人
一、生物的人
(一)人性的认识
(二)人的自然属性
(三)人的感性
二、法律的人
(一)人格的认识
(二)人的社会属性
(三)人的理性
三、公法与私法的人
(一)公法的人
(二)私法的人
四、自然人
(一)一个自然之人的私法承认
(二)一个自然之人的价值体系
(三)作为自然人格的私法能力
五、法人
(一)一种社会秩序的人格设计
(二)一种社会秩序的本质属性
(三)作为秩序人格的私法能力
六、外国人
(一)外国人的本质
(二)外国人的判断
(三)外国法人标准
(四)国籍不必存在
第二章 人的私法地位的本质
一、 一个正义价值的判断
(一)正义是什么与什么是正义
(二)正义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人的生态地位
(一)生态地位的实在性
(二)生态地位的自主性
(三)生态地位的被动性
(四)生态之人的多面性
(五)生态规则的主体性
(六)人性缺陷与实在法
三、人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二)抽象与具体地位的二位背反
(三)公法与私法地位的对立统一
四、私法地位的本质
(一)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
(二)私法地位制度的确立
(三)私法人格的一般平等
(四)人格平等与差别事实
(五)私法人格的社会意义
(六)私法人格的本质属性
(七)私法人格本质的自由
(八)科学发展观与私法价值观
第三章 人的私法地位与社会
一、人的私法地位与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社会构造性
(二)人的私法地位的市民社会构造性
二、人的私法地位与私有社会
(一)私有是人的私法地位之本
(二)人的私法地位是私有之源
三、人的私法地位与市场社会
(一)市场社会构造人的私法地位
(二)人的私法地位运行市场社会
四、人的私法地位与法治社会
(一)法治社会是私法之治的社会
(二)人的私法地位是法治的地位
五、人的私法地位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与人的私法地位价值一致
(二)人的私法地位与和谐社会构造一体
六、人的私法地位与法律文化
(一)人的私法地位的法律文化规定性
(二)肯定人的私法地位的罗马法文化
(三)否定人的私法地位的中华法文化
第四章 人的私法地位与私法
一、法律现象的本质与判断
(一)法律现象的本质
(二)法律现象的判断
二、人的私法地位的构造性
(一)人的私法主体与对象的统一
(二)人的私法地位的自我创设
(三)人的主体地位的私法条件性
(四)人的主体地位的私法价值性
三、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
(一)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形式
(二)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价值
(三)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各国私法趋同
四、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与国际私法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统一与国际私法
第五章 人的私法地位与中国私法
一、人的私法地位的生态现实
(一)艰难的历史开端
(二)缺失的权利观念
(三)不足的私有基础
(四)沉重的传统负担
(五)重新走向新世界
二、人的私法地位的制度构建
(一)中国民法典的制度价值
(二)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分析
三、人的私法地位的基本矛盾
(一)法律形式与社会结构的矛盾
(二)法律条件与行为习惯的矛盾
(三)法律传统与制度移植的矛盾
(四)私法自治与公权社会的矛盾
(五)公正需求与腐败现实的矛盾
(六)经济民主与政治体制的矛盾
(七)生活品质与环境恶化的矛盾
(八)个人梦想与公共政策的矛盾
四、人的私法地位的特定诉求
(一)以人为本的人性诉求
(二)人格本质的自由诉求
(三)自律构序的道德诉求
(四)行为规范的理性诉求
(五)个人本位的私权诉求
(六)主体地位的安全诉求
五、人的私法地位的生态构造
(一)法治生态转型与民法精神构造
(二)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生态发展
(三)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生态本质
(四)法治生态实现与中国民法哲学
六、中国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一)中国民法哲学的一般研究对象
(二)中国民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
七、中国民法哲学的历史使命
(一)发现民法本体的认知使命
(二)完善民法体系的制度使命
(三)构造民法精神的人文使命
(四)普及民法思维的理性使命
(五)实现民法目的的社会使命
下篇 国际私法论
第六章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质
一、一个国际法秩序
(一)作为国内法秩序的局限性
(二)作为国内法秩序的补充性
二、古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历史分期
(二)西方古代的外国人私法地位
(三)中国古代的外国人私法地位
三、近现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
(一)近现代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立法本质
(二)近现代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确立原因
四、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地位
(一)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二)特殊的国际私法待遇
五、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制度
(一)有关国际正义的制度标准
(二)国际正义制度的确定根据
第七章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然性
(一)自然理性的根据
(二)财产分配的基础
(三)社会存在的前提
(四)利益需求的动因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要性
(一)人类生存的需要
(二)社会发展的条件
三、外国自然人私法地位的承认
(一)承认的本质
(二)承认的自然性
四、外国法人私法地位的承认
(一)承认的本质
(二)承认的法定性
(三)承认的范围
(四)承认的条件
(五)承认的效力
(六)承认的限制
第八章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保护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内国保护
(一)内国保护的本质
(二)内国保护的根据
(三)内国保护的措施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国保护
(一)国保护的本质
(二)本国保护的根据
(三)本国保护的措施
三、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国际保护
(一)国际保护的本质
(二)国际保护的根据
(三)国际法院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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