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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全书共分19个章节,对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包括劳动法概述、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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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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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第一编 劳动法总论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第四节 劳动法的内容
第五节 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六节 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劳动法简史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19世纪的劳动法
第三节 20世纪以来的劳动法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章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至《劳动法》颁布前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与颁布
第四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意义
第二节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六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
第一节 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第二节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四节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第五节 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节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编 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第四节 招工制度
第五节 下岗与再就业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鉴证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九章 集体合同
第一节 集体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五节 专项集体合同与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节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节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十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工作时间概述
第二节 工作日的种类
第三节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四节 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一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立法概述
第二节 工资的宏观调控
第三节 基本工资制度
第四节 最低工资制度
第五节 工资形式
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第七节 工资的法律保障
第十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卫生规程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四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分类
第三节 职业培训实体
第四节 职业培训的标准和考核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种类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五节 职工福利
第十六章 劳动纪律
第一节 劳动纪律的概念和加强劳动纪律的意义
第二节 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
第三节 我国关于劳动纪律的立法
第四节 我国的奖惩制度
第三编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基本原则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
第十八章 劳动监督检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三节 工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第三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者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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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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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l8世纪末期英国“劳工法规”的特点和无产阶级为反对这些法规的斗争 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开始出现的。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的规定。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也确认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我国春秋战国以后,历代所制定的许多法律对于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也有过一些具体的条文。随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无论是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还是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其共同的特点是不存在独立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劳动法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关系即雇佣关系是获得人身自由的工人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列人民法的债篇之中。例如,资产阶级最典型的民法——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就是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而纳入自己的范围之内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政府除了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外,还制定一
些“劳工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经常
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这些法规的特点是强制规定最高限度的劳动报酬数额和延长工作时间,使工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劳动,从而严重地危害了工人的健康,大量的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大工业的兴起,资产阶级的势力大大加强,而大多数的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被剥夺,在失业和饥饿的威胁下,被迫接受资本家所规定的苛刻条件。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l8小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工法规”是套在广大工人群众身上的一条锁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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