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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北大、人大、复旦、武大等校30名师联名推荐,哲学专业学生、文科大学生及哲学爱好者的必读书。
一本书读通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为什么只能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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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首先简要介绍了休谟的生平,让我们了解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脉络,然后则对其关于“因果关系”、“情感心理学”、“物质世界与自我信念”、“道德实践”和“宗教信念”等方面的思想进行深入阐述,以让我们把握其富有启发性和包蕴性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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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译者胡自信,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思想史以及基督教文化。编著有《黑格尔与海德格尔》,译作有《休谟》、《柏拉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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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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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奠定哲学大师地位的观念论
探索观念的一生
观念论
2 因果关系与信念
因果关系
信念
经验主义与怀疑主义
3 关于物质世界与自我的信念
我们为什么相信对象存在?
我们是如何获得自我观念的?
虚构与休谟的怀疑主义
4 情感心理学
情感的分类
间接情感
直接情感
动机理论
自由与必然
5 道德实践
道德区分并非唯由理性做出
情感?同情心以及自然之善
正义, 或人为之善
6 宗教信念
奇迹
上帝的存在及其本质
来世如何呢?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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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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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实践
17、18世纪的道德哲学,卷入了依据什么进行道德区分的争论:应该根据我们本性中的理性部分,抑或感性部分进行区分呢?换言之,对与错、好与坏的区分,是我们理性推理出的呢,还是只有诉诸感觉,才能做出呢?我们或许会觉得奇怪:如果最重要的是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那么,谁会关心这个问题呢?但对问题的关心,却对知道应该做什么有重要意义。如果单凭理性我们就能得出道德结论,那么,就本质而言,道德肯定是理性范围内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无须关于当前事态的经验,而仅仅存在于普遍的、绝对的法则之中。另一方面,如果需要感觉或知觉,那么道德就成了某种偶然的、从属的东西,它要么依赖于人类知觉和感觉(人类的构造)的方式,要么依赖于世界的结构(能被感知到什么)。这种讨论不会使我们触及道德内容,例如,撒谎是不是错的。但是,这些问题的研究所取得的进步,却使我们接近了一些具体答案。它们都是道德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范围内的问题,因为它们追问具体的道德准则是什么?它们如何运用于具体情况?探讨道德区分的本质问题则构成元伦理学,因为其研究领域包括所有的道德实践。休谟首先讨论元伦理学的问题,然后讨论道德实践的问题。后者以前者为基础。
对于人们正在争论的元伦理学问题,休谟是这样表述他的疑问的:“在区分德行与恶行时,我们所依据的是我们的观念,还是我们的印象?”德行和恶行,是我们用来讨论好的性格特征和坏的性格特征的术语。休谟认为,虽然我们只能观察到别人的行为,然后以它们为动机的标志,但我们的道德评价终归是关于性格的评价。换言之,性格特征就是动机,就是一个人日常行为的动机。这时,当休谟问我们在区分德行和恶行时是根据观念,还是根据印象,他不是问,德行或恶行的观念是否来自经验。因为我们已经知道,一切合法的观念(而非虚构)都源于经验,都是印象的摹本。相反,他是在问,我们获得观念之后,是否就把恶意看作恶行,善意看作善行之类的结论看成是我们独立使用理性的结果,抑或需要经验的参与。我之所以把恶意看作恶行,仅仅是因为我考察了恶意和恶行这些观念呢,还是因为感性内容促使我做出了这个判断?
道德区分并非唯由理性做出
塞缪尔?克拉克,曾主持玻意耳讲座(1705年),是一位影响较大的理性主义哲学家。他与休谟的观点针锋相对:
有人主张,德行只是与理性符合;事物具有永恒的适当性与不适当性,对于每一个能思考这些性质的存在者来说,事物的属性保持不变;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不但使人类,而且使神本身承担了一种义务……(T 456)
克拉克认为,宇宙具有一种理性结构,有些事件符合这种结构,相反的事件则不符合。从道德上说,与理性相反的行为是错误的。既然这种结构是合理的,理性就能发现它。例如,促进所有人的幸福比毁灭别人的幸福更合理,在理性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比无缘无故地杀死他更合理,对我们来说,这一点无须经验便已昭然若揭。但是休谟问,我们能否单凭理性,就可以做出道德判断?他提出以下简单论证:(1)理性决不会单独作为行为的动机;(2)道德规范能够激发情感,推动或阻碍人的行为。就是说,它们具有推动力;(3)因此,道德不可能单独来自理性(T 457)。那么,这两个前提条件靠什么成立呢?
(1)在休谟的动机理论(第四章)中,我们已经了解了他为第一个论点所做的广泛论证。总之,理性不能作为动机,因为它是心灵的一种功能,这种功能可以发现真理和谬误,使我们产生能够获得信息或知识的心灵状态,即产生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但是,这种信息不会影响人的行为,除非它与一种引起行为动机的情感联系起来。所以,理性单靠自身,并不能产生动机,也不能引发行为。
(2)休谟用来反对道德理性主义者的第二个前提是,“道德规范”能够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无论“道德规范”这个术语多么含糊不清,为了提出一种有效论证,休谟的思路肯定是这样:当我们认可某个具体特征是德行或恶行,某个具体行为是正确或错误时,它会让我们接近或躲避这个特征或行为。换言之,我们进行道德区分时,就已经产生了行为动机。此外,休谟肯定还想说,我们判断正确与错误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动机,而无须立足于某人已经产生的某种欲望,例如,征得他人同意的愿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行为动机的,可能是征得同意的那种愿望,而不是道德。如果把休谟的第二个前提理解为道德和欲望共同产生行为动机,那么,他就不可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主张:(A)尽管理性不能单独作为行为的动机,但是,通过联结它所产生的信念和欲望,它仍然能推动人的行为;(B)道德区分也是通过与相关欲望的联结而推动人的行为的;(C)所以,理性完全可以作为道德区分的起源。为了反驳这种观点,休谟必须在他的前提中强调,我们的道德区分可以单独作为行为的动机。为了证明第二个论点,休谟说,“日常经验已经证实了这一点。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常常受到他们所肩负的义务的支配。不义的谴责会使他们远离某些行为,义务的要求则会使他们趋向另外一些行为”(T 457)。
如果理性不能单独作为行为的动机,而我们做出的道德区分可以作为单独的行为动机,那么,在休谟看来,这是否意味着道德区分不是理性的产物呢?我认为,他的结论能够成立。就是说,他的论证是有效的,大多数读者都这样认为。(这并不是说,所有读者都认为这个论证的前提都是真的。)这个结论隐含的意思是,说某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或错的,说某个人是善的或恶的,并没有就这些行为的合理性做出任何评判。恶行与不合理不是一回事。
竭力主张道德,即推论正确的那些人,混淆了指导行为向其目标迈进的观念与目标本身。我可以用两种方式做出愚蠢的判断,这些方式可能使别人认为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1)我对获得我想要东西的最佳方式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例如,我可能选择一条迂回的不方便的线路到达目的地,因为我不知道还有更近的路;(2)我可能把对象理解错了,以为它具有某种性质,其实不然。例如,我可能在某个苹果上咬一口,以为它已经熟了,其实没熟。某人可能会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我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本来可以知道得更多。但是休谟说,这种不合理性不是存在于目的之中,而是存在于我对达到目的的手段所做的评价之中。无论如何,我想尽快赶到医院,我想吃苹果,这些愿望决不会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我们说某个行为不合理时,我们真正的意思是,错误信念与这种行为相伴。因此,严格说来,不是行为不合理,而是信念不合理;其次,我们知道,道德指的是一个人的目标或目的,而不是他的信念。假如道德讲的是信念,那么,任何一个具有错误信念的人都可能被判定为邪恶的。但是,仅仅具有错误信念并不会使一个人堕落。道德表现在一个人的目标(目的)当中,而目标是由情感确定的,它不能被说成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T 45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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