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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该法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被监管人的权力、义务及责任。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制定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制定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Statutory Single Regulator,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金融服务管理局承继了前证券与投资局SIB对证券投资业务、英格兰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其监管范围涵盖了全部金融领域,包括证券、银行、保险以及各类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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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宋金莹 总译校:
焦津洪:原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曾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现任深圳证监局局长。
审校人员:
程合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商事人格权论》、《国有股权研究》等,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及《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苏彦新: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英国Dunee University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比较法以及外国法律史。主译并总校有《美国法律史》等,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清华法治论衡》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王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学硕士,现任中国证监会市场部交易监管处副调研员、公职律师。
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布鲁塞尔自由大学访问学者。
周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法学硕士(银行与金融法专业),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监管三处副调研员、公职律师。
杨光:英国华威大学金融与会计专业学士、剑桥大学房地产金融学硕士,曾任美林银行投资银行部分析员。
翻译机构:
本书由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译校工作。思必锐成立于1996年,专注于金融、法律、文化等领域的多语种口笔译服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翻译机构、中国译协会员、中国国际公关协会会员。
译者:
王强,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翻译质量总监,外交学院国际法硕士,国家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英语一级笔译。
宋金莹,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译审,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翻译硕士,南开大学英语专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双学士,国家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英语一级笔译,曾任司法部高级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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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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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and Merkets ACT 20001
PART Ⅰ THE REGULATOR4
1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4
The Authority’s general duties4
2 The Authority’s general duties.4
The regulatory objectives6
3 Market confidence.6
4 Public awareness.8
5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8
6 The reduction of financial crime.8
Corporate governance10
7 Duty of Authority to follow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10
Arrangements for consulting practitioners and consumers10
8 The Authority’s general duty to consult.10
9 The Practitioner Panel.12
10 The Consumer Panel.12
11 Duty to consider representations by the Panels.14
Reviews14
12 Reviews.14
13 Right to obtain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16
Inquiries16
14 Cases in which the Treasury may arrange independent inquiries.16
15 Power to appoint person to hold an inquiry.18
16 Powers of appointed person and procedure.18
17 Conclusion of inquiry.20
18 Obstruction and contempt.20
PART Ⅱ REGULATED AND PROHIBITED ACTIVITIES24
The general prohibition24
19 The general prohibition.24
Requirement for permission24
20 Authorised persons acting without permission.24
Financial promotion26
21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promotion.26
Regulated activities28
22 The classes of activity and categories of investment.28
Offences30
23 Contravention of the general prohibition.30
24 False claims to be authorised or exempt.30
25 Contravention of section 21.32
Enforceability of agreements32
26 Agreements made by unauthorised persons.32
27 Agreements made through unauthorised persons.34
28 Agreements made unenforceable by section 26 or 27.36
29 Accepting deposits in breach of general prohibition.38
30 Enforceability of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unlawful communications.38
PART Ⅲ AUTHORISATION AND EXEMPTION42
Authorisation42
31 Authorised persons.42
32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42
Ending of authorisation44
33 Withdrawal of authorisation by the Authority.44
34 EEA firms.44
35 Treaty firms.44
36 Persons authorised as a result of paragraph 11 of Schedule 5.46
Exercise of EEA rights by UK firms46
37 Exercise of EEA rights by UK firms.46
Exemption46
38 Exemption orders.46
39 Exemption of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48
……
……
……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1
第一部分 监管机关5
第1条 金融服务管理局 5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第2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监管目标 7
第3条 市场信心 7
第4条 公众意识 9
第5条 保护消费者 9
第6条 减少金融犯罪 9
公司治理 11
第7条 管理局遵循良好治理原则的职责 11
征求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意见的安排 11
第8条 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基本职责 11
第9条 从业人员小组 13
第10条 消费者小组 13
第11条 考虑小组意见的职责 15
审查 15
第12条 审查 15
第13条 获得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17
调查 17
第14条 财政部可以安排独立调查的情况 17
第15条 任命调查人的权力 19
第16条 被任命人的权力和权力行使程序 19
第17条 调查的结论 21
第18条 妨碍和藐视 21
第二部分 受监管活动与禁止的活动25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第19条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取得许可的要求 25
第20条 获授权人未经许可的行为 25
金融推介27
第21条 金融推介的限制27
受监管活动29
第22条 活动类别和投资种类29
犯罪31
第23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31
第24条 关于获授权或豁免的虚假陈述31
第25条 违反第21条规定33
协议的强制执行力33
第26条 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33
第27条 通过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35
第28条 依照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37
第29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吸收存款39
第30条 非法传播导致的协议强制执行力39
第三部分 授权与豁免43
授权43
第31条 获授权人43
第32条 合伙和非法人43
授权的终止45
第33条 管理局撤销授权45
第34条 欧洲经济区企业45
第35条 条约企业45
第36条 因附录5第1条第(1)款获得授权的人47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47
第37条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47
豁免权47
第38条 豁免令47
第39条 被任命代表的豁免49
第四部分 从事受监管活动的许可53
许可的申请53
第40条 许可的申请53
第41条 准入条件55
许可57
第42条 授予许可57
第43条 提出要求59
第四部分许可的变更和撤销61
第44条 应获授权人请求的变更等61
第45条 管理局自行发起的变更等63
第46条 取得控制权时许可的变更65
第47条 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权利行使67
第48条 禁止与限制69
关联人73
第49条 申请人的关联人73
附加许可75
第50条 管理局考虑其他许可的职责等75
程序75
第51条 本部分规定的申请75
第52条 申请的决定79
第53条 行使自行决定行使的权力:程序83
第54条 第四部分许可的撤销:程序87
诉至裁判所87
第55条 将事项诉至裁判所的权利87
第五部分 受监管活动的履行91
禁令91
第56条 禁令91
第57条 禁令: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95
第58条 与禁止相关的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95
批准97
第59条 对特别安排的批准97
第60条 批准申请99
第61条 申请的决定101
第62条 批准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103
第63条 批准的撤销105
经营行为107
第64条 经营行为:声明和准则107
第65条 声明和准则:程序109
第66条 惩戒权111
第67条 惩戒措施: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113
第68条 公布115
第69条 政策声明115
第70条 政策声明:程序115
违反法定职责117
第71条 赔偿诉讼117
第六部分 正式上市119
主管机关119
第72条 主管机关119
第73条 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119
正式上市名单121
第74条 正式上市名单121
上市121
第75条 上市申请121
第76条 申请的决定123
第77条 中止上市和暂停上市125
第78条 中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127
上市公告书129
第79条 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129
第80条 上市公告书的基本披露职责131
第81条 补充上市公告书131
第82条 披露豁免133
第83条 上市公告书的登记135
招股说明书137
第84条 招股说明书137
第85条 招股说明书的公布137
第86条 本部分对招股说明书的适用139
第87条 无上市申请时招股说明书的批准139
保荐人141
第88条 保荐人141
第89条 对保荐人的公开谴责143
赔偿143
第90条 虚假或误导性公告书的赔偿143
处罚145
第91条 违反上市规则的处罚145
第92条 程序147
第93条 政策声明149
第94条 政策声明:程序149
竞争151
第95条 竞争审查151
其他规定153
第96条 上市证券发行人的义务153
第97条 主管机关对调查人的任命153
第98条 与上市申请相关的广告等153
第99条 费用155
第100条 处罚157
第101条 上市规则:一般规定159
第102条 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161
第103条 本部分的解释1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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