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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1995年设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累计已有4万余人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为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
为更好地指导考生学习,我们组织专家根据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编写了《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等五本考试辅导教材以及与之配套的《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综合习题集》、《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两本参考用书。本套用书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注重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增加国家近期发布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的相关内容。
对于考试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中的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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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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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 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92年7月18日 国资办发[1992]36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月25日 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1月30日 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国办发[2005]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17日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31日 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财政部令第15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64号令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2月16日 财企[2011]450号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5日 财企[2005]89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财企[2006]109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财企[2006]529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财政部令第47号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30日 财企[2009]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通知
2010年8月12日 财企[2010]199号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财金[2011]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12月22目 财文资[2012]15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25日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0年5月25日 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6月14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6月1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
二、财务会计类
三、经济法类
四、建筑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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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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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成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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