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弁言
一国的大政,不外“用人”和“行政”二者。行政的良窳,全看用人的当否;而用人的标准,舍公平的考试制度以外,更没有再好的方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古代首创的制度,其见之于经史的,首推《尚书》,如《虞书》载:四岳举鲧治水,帝曰:“异哉!试可乃已。”又四岳举舜嗣位,帝曰:“我其试哉!”及舜历试诸难,帝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此实为考试制度的滥觞。三代之治,以周代举士的典则较为完备,如《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是以德行道艺教之于平素,而后贡举之于王廷。自汉代察举制兴,科目较多,左雄改制以后,考试制度的雏型也就具备了。隋唐以降,科举代兴,于是政府所挟以甄拔人事的方法,不得不出于考试一途。历宋、元、明、清,承袭历代已有的基础,加以不断的改进,故考试制度更日趋严密。自童试、乡试、会试,以至于殿试,形成一贯的体系,实有长足进展的趋势。推究当时举行考试的作用,多为巩固君权,羁縻多士,徒务形式上的整齐严肃,而对于作育人才的真正目的,反置之不问,以致学校为科举所夺,学术为制艺所蔽,考试制度原以甄拔人才为目的,结果反变为锢蔽人才和败坏人才的工具,丛弊积垢,遂激成清末废止科举运动,其流弊实不在考试制度的本身。我们推究考试制度所以能保持悠久的历史和不朽的价值,其原因则基于自由竞争,则无由行私;凭才取士,则无法幸致;而且可以泯除贫富阶级的限制,使平民得以参加政治,允符民主政治的真谛,形成大一统的政治,故以考试为选拔人才的权衡,究不失为公正平允的法则。彼欧美日本各国都一致仿效实行,已成为世界上颠扑不破的优良法制,这实在是我先民创造的文化遗产,在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具有莫大的贡献。
国父孙中山先生以天纵之圣,首先发现中国政治制度之有考试独立权,乃创立五权学说,以欧美现行的三权——行政、立法、司法,加上我国固有的二权——考试、监察,成为“五权宪法”。融中汇外,酌古准今?实为二十世纪政治史上的最大发明。较之法儒孟德斯鸠(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gyulen 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1689-1755)的三权分立学说,益臻充实而杜绝其弊端。盖世界政治学说的发展,中国远较欧美为迈进。欧美所注重的是“法”,由行政权的分工,而发展为立法、司法二权;中国所注重的是“人”,由行政权的分工,而发展为考试、监察二权。中国重在“人”,由“人治”而有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然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善政无以为继,其弊端即在失去“法治”的准绳。欧美重在“法”,由“法治”而有分工合作互相制衡之美;然而议会强横,莫衷一是,良法有时而穷,其弊端即在失去“人治”的运用。国父高瞻远瞩,体大思精,以行政权为中心,融合中西两大致制的精神,以中国考试、监察的“人治”,补欧美行政、立法、司法的“法治”的不足,补偏救弊,成为完美的政治组织。故对于国家政治的设施,毅然主张厉行考试制度,以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于其所手订之建国大纲中,有“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及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的规定;以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内政策,有“厉行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的决议,以免入主出奴之弊,而收选贤与能之效,真知灼见,遗训昭然,诚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了。
现行宪法依照中山先生教导,特于第八十五条明白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故行宪后,考试院的职责,益形重大,如何才能尽宪法上所赋予的职责?实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又历代选士之制,可得言者:其初取自学校,其后分于科举,再后学校科举趋于合流,又后科举学校互争存废,最后则二者联为一贯。汉之甲科,实因学校而起;唐之生徒,则与科举并进;宋代曾宠科举,专以学校进身;或科举与学校并行,而应考人必由学校送考;明、清两代,名为专以科举取士,实则科举与学校合为一途。其举人以下,为学校制;举人以上,为科举制。五贡——恩、拔、岁、优、副贡——之设,乃指贡于太举读书而言。名为科举取士,实则学校选生。降及末流,学校有名无实,群趋于科举的一途,乃有罢科举与学校的事件发生。在过去一千多年当中,科举和学校,相成相毁,相禅相递,科举因学校而起,因学校而废。而梁任公氏认为“科举合于学校,则人才盛;科举离于学校,则人才衰:有科举,无学校,则人才亡。”其间盈虚消长之迹,息息相关,宛如一体的两面,有不可分割的趋势。今欲研究历代考试制度,即不可不知与科举一而二、二而一的学校关系。
古人云:“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又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爰将我国历代考试制度,以及与考试制度有直接关系的学校制度分别作扼要的叙述,借以互相印证,以为研究考试制度方面有力的参考,而作为改进方案的蓝图,期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