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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24273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孙宪忠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45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07/51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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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物权法作为构建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法的贯彻实施还是需要法理和实践的跟进。近年来中国民法的学术和实践都有很大进步。本书第三版在强化了物权法学中的民权思想和科学原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
本书是一本物权法学原理性的著作,而不是《物权法》条文的释义。本书的基本定位是以物权法学基础理论探讨为主。
本书修订之后连同绪论所呈现的十章,在全书自身逻辑下,每一章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专题讨论来看待。为方便一些读者对感兴趣的专题研讨的阅读,本书对每一个专题下的法理都进行了细致的展开。从物权、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变动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探讨开始,本书展现了物权从“定分止争”、保障交易安全到物权保护的系统性理论问题。读者既可以全书通读,也可以选择感兴趣的章节阅读。本书含有许多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中国实践的真实例子。这样,读者可以从这些案例中自己体会到将法理应用于实践的乐趣,相信不同专业知识层次的读者都会读懂本书。为了加强对于一些问题的理解,尤其是不太方便在本题中展开的思路,本书新设“问题讨论”这个栏目,附在每一节基本理论阐述之后,就本节没有展开或者无法展开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够达到促进思考的效果。
關於作者:
孙宪忠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1976年~1980年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1980年~1984年在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99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为新中国第一届民法学博士。1992年晋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1993年获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博士后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间,专攻物权法、不动产法。1995年回国,1997年晋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8年晋升为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5月~11月外出担任德国著名大学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2006年获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2009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岗位先进个人。
现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内蒙古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发表独立专著、合作专著三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一百余篇,译文十余篇,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重要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地得到相当的关注,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自1995年中国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颁布以来,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
目錄
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
详目
第三版前言 001
第二版前言 001
绪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一、物权法的人文价值和民权思想
(一)概说
(二)物权法的人文价值
(三)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
二、物权法作为民事财产关系基本法的作用
(一)民事财产的属性和范围
(二)中国社会民间资产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公共资产
(三)民营经济资产的现实重要性
(四)公有企业资产成为“民法资产”
(五)民间财产政治基础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三、物权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市场交易主要是物权交易
(二)物权法中交易规则的不可替代性
(三)市场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物权法有本质区别
四、物权法实现的重大理论更新
(一)《物权法》在实现公有制利益方面的制度更新
(二)“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三)私人所有权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四)《物权法》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一些具体制度
(五)物权法的裁判技术方面的重要更新
五、学习和理解物权法的主要切入点
(一)以改革开放的心态学习和理解物权法
(二)物权体系以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的划分作为基本线索
(三)从现代经济制度理解所有制以及物权法中的所有权
(四)保障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物权法的核心使命
(五)中国国情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出发点
第一章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节定义
一、名词定义
二、实质含义
(一)权利人
(二)物权客体
(三)物权的本质
三、物权概念的法理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四、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问题讨论
第二节从法律关系角度看物权
一、物权概念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一)物权为典型的民事权利,不属于公共权力
(二)物权为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三)物权为民事实体权利,不是程序性权利
二、物权法律关系分析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物权人的权利就是意思独断
三、立法不采用“财产权”和“财产法”的理由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之间难以区分的特殊状态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状态
(一)一般债权的处分
(二)有价证券等权利的处分
二、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三、物权与债权的重合
(一)BOT合同中项目经营人的权利
(二)连锁经营关系中经营人的权利
(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四、物权人直接行使债权的情形
问题讨论
第二章物权的内容、特征、效力
第一节物权内容与特征
一、物权的内容
(一)一般表述
(二)特殊问题讨论
二、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特征
(二)物权的内容特征
(三)物权作为绝对权的含义
(四)物权排他性特征、优先性效力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一)物上“权利束”的存在
(二)制度意义
二、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一)概论
(二)确定标准
(三)例外情形
三、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
(二)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四、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问题讨论
第三章物权种类与物权体系
第一节物权种类
一、依据物权的法律根据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公法中的物权与私法中的物权
(二)普通法中的物权与特别法中的物权
(三)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四)国际法中的物权与国内法中的物权
二、按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共同物权
(二)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和个人物权
(三)法人物权、“单位”物权
三、依据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三)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学术界一般的分类方法
(二)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三)独立物权和附属物权
(四)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体系
一、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物权体系的发展
二、所有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
(三)关于所有权的“三分法”
(四)物权法中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种类
四、担保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制度基本上不再适用
(三)《物权法》以及现行法中的担保物权体系
五、准物权
六、占有
问题讨论
第三节一些特殊的物权问题
一、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问题
二、公房租赁权以及相关住房改革产生的房屋权利问题
(一)公房租赁的法律意义
(二)对“公房租赁”权利的保护问题
(三)“公房租赁”在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权利问题
三、期待权问题
问题讨论
第四章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物权法的定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现实交易的分析
(二)物权法基本范畴:静态秩序、动态安全
三、第三人保护的专题探讨
(一)罗马法中“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其取得的权利”的原则
(二)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
(三)罗马法系的主观善意主义保护原则
(四)德意志法系的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原则(无权处分理论: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法体系
一、广义物权法体系
(一)宪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民商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物权法规范
(五)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狭义物权法体系
(一)物权法实体法规范
(二)物权程序性规范
(三)物权特别法
问题讨论
第三节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现代物权制度进入中国
二、中华民国时代物权法的发展
三、前苏联民法中的物权法
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物权法的发展
(一)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
(二)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行政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五、《物权法》的制定及其大体结构
问题讨论
第五章物权法上的物
第一节基本意义及其范围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的范围限制
(一)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无体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体
(五)动物
(六)物的流通能力
三、物和财产的区分
问题讨论
第二节不动产与动产
一、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一)不动产的概念及其范围
(二)动产
二、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一)一般模式
(二)《物权法》的规定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的组成部分、主物与从物
一、必要组成部分
(一)概念以及规则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二、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处理原则
问题讨论
第四节原物与孳息、遗失物
一、原物与孳息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孳息的归属
二、遗失物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问题讨论
第六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一般意义
(一)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二、物权法不采纳“一物一物权”作为其基本原则的理由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物权种类强制原则
(二) 内容强制原则
四、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一)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
(二)无物权效力的原则
(三)无效物权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权绝对原则
一、基本意义及其根据
二、物权绝对原则基本要求
(一)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
(二)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
三、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一)限制的意义
(二)限制的方式
(三)限制不是“相对化”
问题讨论
第四节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三)国际立法例的比较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的生效条件
(二)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三)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的责任
三、实践价值分析
(一)保护非违约当事人的请求权
(二)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问题讨论
第五节物权公示原则
一、含义及基本法理
(一)含义
(二)公示的基本法理
(三)国际立法例的简单比较
二、《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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