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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增长较快,医疗纠纷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极强,案件处理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无论是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第三方介入的调解,还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人民法院的裁判,都绕不开医疗行为的技术判断,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及严重程度等。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诉讼法上所称的专门性问题,因而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予以解决。《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研究》正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核心,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主体、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程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并针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判断以及病历法律评估等具体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原则、鉴定方法、鉴定要求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书中资料翔实,观点系统、新颖,涉及的鉴定理论和方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学术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适合从事医疗侵权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和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人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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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证据科学》编辑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证据法学。
主要兼职: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昆明医学院、广州医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近年主要学术成果:
著作:《医院投诉管理工作指南》、《医疗利益纠纷——现状、问题与对策》、《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评述》、《医事法学》等。
论文:《医疗过错鉴定规则体系研究》、《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违背患者意愿的救治行为法律分析》、《论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为视角》、《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司法鉴定方法与技术准八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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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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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医疗损害鉴定概述
◎第一节 医疗损害鉴定概念与特点
一、医疗损害鉴定概念
二、医疗损害鉴定特点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的意义
一、鉴定的本质
二、医疗损害诉讼中的疑难问题
二、鉴定是解决医疗损害诉讼纠纷的关键方法
◎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比较
一、英美法系医疗损害鉴定
一、大陆法系医疗损害鉴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损害鉴定
四、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历史沿革
五、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对鉴定的要求
第二章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司法鉴定主体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
一、民国时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时代
三、医学会主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代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
一、法医从事医疗鉴定的历史渊源
二、法医鉴定机构
三、法医学司法鉴定人
◎第四节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的设计
一、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现状与困境
二、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三、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改革建议方案
◎第五节 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体系
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选择困境
二、职业鉴定人的产生与职业鉴定人制度的困境
三、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模式的选择
第三章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程序的特点
三、司法鉴定程序的内容
四、为什么要规制司法鉴定程序
……
第四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章 医疗损害之过错鉴定
第六章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第七章 病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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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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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专家来源比较单一,法医相对较少。医学会鉴定机构的组建与其学会自身的特点和组织情况密切相关。医学会是一个临床医学的学术性机构,下设多个临床医学分支专业委员会,这是它的优势,因此在构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时,也是围绕医学学科体系来组建的。法医学并不是医学会下属分支专业学科,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设立专门的条文规定法医入库的条件,因此,法医学专家的进入相对受限。与庞大的临床专家库相比,法医库显得人丁稀少,具体案件鉴定时邀请法医参加鉴定的情况也比较少。这样,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临床医师构成的鉴定专家组来实施鉴定,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容易受到质疑。
(2)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入库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都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这些专家在各自的技术领域往往都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忧。在没有什么压力的情况下,他们能够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但是,一旦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他们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比如,鉴定活动与专家的医疗行为、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在时间上相冲突时,他们会拒绝参加鉴定;在鉴定实行实名制要求公开鉴定专家的身份时,因心存顾虑也会拒绝参加鉴定。事实上,这些专家参加鉴定是他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决定,是否参加鉴定全凭觉悟,没有任何的义务和责任的制约。由于这些专家学术地位的特殊性,往往他们也不总是从事鉴定工作,甚至视鉴定工作为负担。
(3)鉴定专家匿名鉴定,鉴定文书不署名,鉴定人的责权利不清。鉴定专家抽签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只知道专家的代码,不知道其姓甚名谁、工作单位。在最终出具的鉴定文书上,也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自始至终都处于匿名状态。鉴定人不出名、不签字盖章,必然导致其责权利不清,这是医学会鉴定在法庭上饱受质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4)鉴定人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因此,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义时,有权利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现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的庐山真面目都没有出现,自然不可能出庭接受质证,这也是医学会鉴定在法庭上饱受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说目前诉讼中证人出庭本身就困难,单独要求鉴定人出庭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目前证人出庭难确实存在,但这不是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因为证人不可选择,证人没有因为作证而获得劳务报酬,而鉴定人是可选择的,鉴定人作证有相应的劳务报酬。
(二)法医鉴定模式利弊探讨
1.法医鉴定模式优势
独立于医疗机构,容易为患方信任,对患方有利的鉴定意见缠诉少,有利于法官平息患方的诉讼,因而容易为法官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2.法医鉴定模式存在问题
(1)法医的临床医学知识有限,往往没有具体的临床医学分支学科的经验。法医不可能什么都懂,尤其在法医学领域之外的临床医学上只能了解皮毛。
(2)临床专家匿名产生,且没有法定程序保障。在法医的医疗鉴定中有个奇怪的现象,在鉴定书上署名的是法医鉴定人,但是法医为了弥补自己“医学知识”的不足往往要“咨询”临床专家,但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专家并不署名。而且临床医学专家的选择完全由法医个人决定,有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法医完全根据自己的好恶、与专家联系的多寡来选定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学科、人数都很随意。
(3)鉴定过程比较随意,没有严格的鉴定程序。一份法医鉴定从受理到鉴定作出,需要多长时间,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中有规定。但是这是一个时间段的规定,具体实施鉴定的核心环节(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提问、讨论、评议、撰写鉴定文书)需要多长时间,则没有规定。而且在司法鉴定机构办案中实际拖延的时间可能更长。在这么漫长的鉴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时间如何分配,鉴定意见怎么作出,完全由法医个人掌握,随意性很大,也留下了作弊的可能。甚至还有鉴定机构在拟定了初步的鉴定意见后,召集双方当事人“通气”,看双方当事人的反应修改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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