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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权力与权利的纠结:以公共健康为名

書城自編碼: 246022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杨彤丹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640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4/19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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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共健康法规范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中的权力与义务,限制国家权力不侵犯个体自治、隐私、自由、财产等合法权利,确保人口享有健康的生活条件。公共健康法的首要目标是寻求人口最大可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体现社会公正这一价值理念。公共健康法哲学离不开对“权力”与“权利”这对“元概念”进行分析,这所指的权力是公权力,而权利是私权利。权利彰显的是自由,权力则是“压迫之物(黑格尔语)。国家权力从另一方面体现的是个体义务,国家义务从另一方面表露的是个体权利。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设定都应以“促进人类生存发展”为终极目标。
關於作者:
杨彤丹,女,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讲师、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至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一年。十多年来致力于公共健康法、生命法研究,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撰写著作三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参与或主持其他国内外课题近二十项。
目錄
导论
第一章概念厘定:公共健康法的现代阐释
 第一节健康的概念
 第二节公共健康的概念
 第三节公共健康法的概念
第二章权力与权利:公共健康法基本研究范式
 第一节权利:本质是自由
 第二节权力:本质是强制
 第三节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公共健康法
第三章权利的正当性:公共健康的国家义务
 第一节健康的决定因素:从个体到社会
 第二节公共健康:国家责任的确立
第四章空间的争夺:权力与权利的较量
 第一节权力空间干涉的正当性
 第二节限制权力空间的必要性
 第三节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第五章经济自由与公共健康
 第一节结构性贫困,结构性健康
 第二节为什么需要改善结构性贫困?
 第三节如何解决结构性贫困?
第六章人身自由与公共健康
 第一节安全带保护了谁?
 第二节娱乐至死,毒品何以消逝?
 第三节反肥胖法,我的身体我做主?
第七章隐私自由与公共健康
 第一节公共健康监测的必要性
 第二节与个体隐私的冲突
 第三节同伴告知
第八章和解的可能
 第一节个体选择的缺陷
 第二节无法抗拒的预设
 第三节由谁预设?
 第四节如何合理“预设”?
內容試閱
疾病是建构起来的,健康也是。
健康价值的凸显与人的地位提升有密切的联系。健康问题伴随着人对神的反叛、人对资本异化的扬弃而逐渐受到关注。费尔巴哈说过,现世“要求的不是不灭的个性,而是能干的身心健康的人”,“健康比永生更有价值”。健康价值是人本主义精神的基本内容,强调的是从神到人的回归,从奴役到健全的飞跃。健康问题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时代优越性。
在现代性语境下,健康和卫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二者不可通约。健康对个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健康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个人践行社会政治权利、获得幸福的基础。健康使人体机能得以正常发挥,身心健康的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家庭和社会事务。健康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健康的人口有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国防发展水平。人口健康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而且也是全球发展关注的焦点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公共健康发展到后医学时代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公共卫生范畴,但是目前国内文献尚未系统地提出“公共健康”与“公共卫生”的区别。公共健康是一项创造各种条件推动人口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健康着眼于人口健康,而不是个体健康。但是个体健康和群体健康有时密不可分,个体健康是群体健康的基础,只有保障了个体健康,才能最终促成公共健康。没有群体的健康、社会的健全,个体也很难保有自我的健康。
公共健康法是个有待开拓研究的领域。法律可以大幅度地改善公共健康状况,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公共健康水平。但是相对“有形”的医疗手术刀,法律这把“无形”的手术刀经常为人们所忽视。“医疗手术刀”每次只能影响一个人,而“法律”这把“手术刀”则可能影响成千上万人甚至所有人,建立全民医保体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质量标准、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健康不平等状况等都有赖于法律这把“手术刀”。
公共健康法规范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中的权力与义务,限制国家权力不侵犯个体自治、隐私、自由、财产等合法权利,确保人口享有健康的生活条件。公共健康法的首要目标是寻求人口最大可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体现社会公正这一价值理念。
公共健康法哲学离不开对“权力”与“权利”这对“元概念”进行分析,这里所指的权力是公权力,而权利是私权利。权利彰显的是自由,权力则是“压迫之物”(黑格尔语)。国家权力从另一方面体现的是个体义务,国家义务从另一方面表露的是个体权利。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设定都应以“促进人类生存发展”为终极目标。
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中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经历了一个逐步发现的过程。健康的个体决定因素强调的是个体责任,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强调的是社会责任。前现代社会关注健康的个体因素和个人责任。现代性发轫以后,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逐渐被揭示出来,恩格斯是最早注意到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的先哲之一。恩格斯从工人阶级的经济状况、居住状况、饮食状况、衣着状况、精神状况、教育状况等方面分析了工人阶级在如此“社会背景”下是不可能保有健康的,贫困最终导致了工人阶级的不健康和过早死亡。要改变工人阶级的健康状况,必须改变工人阶级所处的“社会背景”,而国家在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否则就是“谋杀”,就是“渎职”。同时,疾病传播的特殊性以及工人阶级这个弱势群体力量的壮大、社会公正运动的兴起等问题也迫使国家应当重视其所担负的保卫公共健康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健康的个体决定因素和社会决定因素的权重,很多时候受到来自政治方面的影响。政治如果强调个体自由、自我实现,健康就偏向个体责任、私人领域;政治如果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则健康又偏向社会责任、公共领域。
公共健康的国家权力体现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而对个体的自由空间进行适当限制。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力空间的扩大往往伴随着权利空间的缩小,权力配置的正当性与权利先验的合法性产生权力与权利的纠结。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依据遵循“共同善”、“伤害原则”、“最大利益”、“家长主义”等原则。其中约翰·穆勒提出的“伤害原则”是指个体行为只要不伤害他人,便应享有绝对的自由空间,不受权力的干涉。但是公共健康法律实践很多时候突破了这一原则,转向“家长主义”的权力统治逻辑,体现福柯所言的“全景式”监视策略。“强制佩带安全带”、“禁止吸毒”、“禁止同性结婚”等法律规定便是这一策略的完美展示。虽然“家长主义”至今仍备受争议,但是其实人们早已对这些“家长主义”立法习以为常,这背后更多体现了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
国家治理公共健康事务,行使公共权力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非经法律规定履行正当程序不得侵犯个体的权利空间。个体的权利体现在经济自由、人身自由、隐私自由等方面,但是公权力经法律许可为维护公共健康可以对个体的自由空间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宏观经济层面采取必要的征税政策,调整结构性贫困所引起的结构性健康问题;对个体人身自由、行为选择进行必要限制,强制要求个体为一定行为(如系上安全带)或不为一定行为(如不吸毒);为了公共健康监测需要要求个体提供相关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空间分配归根结底是政治问题,因此政治决策至关重要,决策者应该谨慎思考在什么情况下能以公共健康之名限制个体权利,什么情况下则不能。公权力配置应为私权利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除了上述提供的原则之外,似乎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寻求一种和解的可能。虽然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与权力是互斥的,但是权利与公共健康却可以寻找一条双赢的道路,从而既促进公共健康又保护个体权利,既达成人的健康发展又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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