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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6022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袁坚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642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6/231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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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从初稿到出版历经四年,其间修改达百余次,可以说,该书质量虽非上乘,却也是笔者花费了巨大精力完成的处女作。
作为研究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著述,其写作难度非常之高。一方面众所周知的是,合议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性程序,要将其研究深、研究透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合议也是秘密程序,其中细节“不足为外人道也”,因此著述中要把握好这个限度也非常难。
但不管如何,笔者尽最大努力对刑事审判合议制度进行了深刻解剖。虽立足于刑事审判,但合议制度的运行在几大诉讼中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也可作为研究民事、行政审判合议制度的参考。本书比较适合以下几类群体:一是对法院工作有兴趣并有一定法学功底的人。因为合议制度可以折射出法院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实态,了解了合议制度,也就了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二是法院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你们一方面可以通过此书观察法院的审判运行,另一方面也能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解、理解和更多的包容。三是法学院校的学子。作为一名“老法官”,我并不想误导即将进入或将来想进入法院工作的学子们。通过此书,你们可以清楚地了解什么是现实、什么是理想,在分清两者之后,你们才可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關於作者:
袁坚,男,汉族,1977年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该校民商法专业获民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进入该校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并于2011年获诉讼法博士学位。2003年至2013年期间,有12篇文章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获奖,在《法学研究》、《法学杂志》等法学类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錄
导论
 一、研究的范围
 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的目的
 四、研究需要特别关注的两个因素
第一章刑事审判合议制度概念及起源
 第一节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念
一、合议制度的一般含义
二、不同语境下的合议制度
 第二节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起源
一、西方国家合议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二、中国合议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三、合议制度起源及启示
第二章刑事审判合议制度一般理论
 第一节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与价值
一、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
二、合议制度的价值
 第二节合议制度运行机理
一、合议要素及过程解构
二、影响合议效率的因素
 第三节合议制度的优势及相关理论介绍
一、合议制度的优势
二、合议制度运行中涉及的三个理论
第三章合议制度运行实证考察
 第一节合议制度运行的环境考察
一、合议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
二、合议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第二节合议制度运作过程考察
一、合议程序的镶嵌
二、合议规则的设置
三、合议主体
四、评议意见之处理
 第三节合议制度运行结果的考察
一、研究目的
二、对改发案件的考察
三、对合议庭的调查
 第四节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合议制度问题分析
第四章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
 第一节合议制度改革概述
一、合议制度改革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二、合议制度改革路径
 第二节合议制度的外部化改革
一、司法去行政化改革
二、审判权优化配置改革
 第三节合议制度的技术性改革
一、合议制度的公正化改革
二、合议制度的效率化改革
三、合议制度的民主化改革
附录一:
 关于刑事合议制度的问卷调查(法官卷)
附录二:
 刑事合议制度问卷调查(检察官卷)
附录三:
 刑事合议制度问卷调查(律师卷)
附录四:
 合议制度问卷调查(公众卷)
附录五:
 法官对合议制度评价调查
 其他主体对合议制度评价调查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诉讼法学研究之路
依稀记得中国古代的大诗人屈原说过:“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此句用于探寻中国法学研究之路的运动轨迹似乎是合适的。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她为人类文明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由于中国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农耕社会,人与人的交往度极其有限,在有限的交往中凭借的是亲情、族情、人情而不是法则;虽然也曾有过如《唐律》之类的法,但它只是封建社会的点缀。缘于此,中国几千年几乎没有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的起始与高等法学教育的兴起同步。190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以法律为教学内容的直隶法政学堂开办;1912年,朝阳大学开学;1927年东吴大学挂牌。自此以后,以法为对象的研究方才开始呀呀学步。而就是在呀呀学步的同时,中国法学研究耳边还不时响起枪炮的轰隆声。
1949年新中国成立,本应国泰民安、经济蓬勃、文化昌达、法制更新,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人所期望的法学研究并未从呀呀学步的状态中迈步向前。称得上“法学之研究”的事当从20世纪90年代始。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国家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发展,法学研究也才出现令人高兴的情状。法学刊物由几种而至几十种,法律院、系由十几所变为几百所,民法研究、刑法研究、诉讼法研究、国际法研究、行政法研究、经济法研究方兴未艾,法学文章、教材、读物、专著、译著摆满了书店的柜架。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例,经过同仁的劳作与宣传,司法的被动性、公开性、透明性、亲历性、多方参与性及终结性等特点,程序价值与诉讼特殊性相关的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程序安定原则以及程序自由、诉讼民主、程序保障等时髦而崇高的观念正日益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一言以蔽之,我们的法学研究正在向前走步。当然,“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的传统,缺少研究中国实际问题的传统。法学不仅无法与中国传统文史哲学科的深厚相比;而且与社会学相比,也缺少像费孝通先生那一代很有成就的学者,没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那样的富有洞察力和有学术支撑的著作;与经济学相比,也缺乏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和较为坚实的学术训练。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尽管在一些法律实践问题上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是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仍然趋向把法学视为一种普适的知识;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仍然更多地试图并习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因然命题来规定生活。法学研究的方法也相当落后,从因然命题到因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的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问题的综合性研究,而往往从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归纳为民法案件或刑法案件。甚至连基本的学术纪律和规范都还没有形成”。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Ⅳ—Ⅴ页。
诉讼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诉讼法学的研究问题可能由于这一学术群体缺乏传统与学术积淀而更加突出: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是生吞活剥地沿用苏联的学术理论,后来又是对苏联理论的“集体反叛”。“集体反叛”的提法参照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强世功:“当代中国法理学中关于‘法律是什么’的追问始于对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胜利大逃亡’,其结果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集体反叛。”学术的研究是非常讲究积淀的,这样剧烈的“取”与“舍”导致诉讼法的发育先天不足,而后来的发展又是后天失调。
近年来,诉讼法学者也开始对自身的研究进行了反思。
那么,什么样的诉讼法学研究才真正是我们需要的呢?
未来的诉讼法学的研究,应该是运用交叉学科的方法进行的研究。社会的发展,使得现代各个学科对各自的研究对象、研究规范、术语形态和学理体系之间严密界定和严格分工,使学术趋于专门化和职业化。这样的分工使得人类的知识在各个领域取得了许多具有突破性,且深刻、透彻、条理整然的成果。韦伯早在20世纪初就感叹:“学术已经达到一个空前专门化的阶段,而且这种局面还会一直继续下去。”[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页。这样的专业化的分工使得“科学家非但不能兼容不同的科学,而且也无法占据某一科学的全部领域。他的研究只限于固定的某一领域,甚至是单独的一个问题”。[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页。这样的学术分工和壁垒森严的学科界限造就了越来越专业化学术的同时,则有可能对人类知识的完整性进行人为的阉割!因为分工越是专业,从事相应研究的学者就不得不集中更多的精力来训练他从事学术职业直接所需要的能力。这些能力愈是得到强化,其他的能力愈是受到损害,得到强化的这些能力就会愈加局限在一种固定的形式当中,而学者本人,就会逐渐成为这种形式的奴隶。这样,学科之间的人为阉割可能还会因为学科的封闭状态、学术的近亲繁殖、“法律人”这个想象的共同体强世功博士在《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上发表的名篇——《法律共同体宣言》,该文如战斗檄文般的行文风格非常类似于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声称:“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另外,“想象的共同体”的提法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睿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的共同利益而得到强化,结果往往是造成各个学科门户的株守,新的思维方式与学术方法受到压抑。现在的诉讼法学的研究亦是过于流连于内部人自己编织的诉讼法学人工孤岛之上。我们迫切地需要补充新鲜的血液,不断地从这个孤岛上走出来,以便看到更多的风景。当然,从诉讼法学的人工孤岛上走出来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更好地走回去。王铭铭教授在评价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学术时,用了“在这里”(beinghere)、“到那里”(beingthere)、“回到这里”(returninghome)三个阶段来形容人类学者的典型人生经历。即是“西方人类学者大多首先在西方的学院式家园中习得一种人文价值观念,接着到了‘那里’(别的地方或非西方世界)的‘异文化’中去体验不同的人文价值可能性,最后回到‘这里’(西方)的学院式家园中对既有的人文价值提出反思性的见解”。参见[美]马歇尔·萨林斯:《甜蜜的悲哀》,王铭铭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参见王铭铭题为“萨林斯及其西方认识论反思”的序言部分,第5~6页。按照笔者的理解,其实这样的论述对于任何一个真正的学者的成长都是成立的。学者的成长先是“在这里”(beinghere):接受该学科最为基本的学术的规训;然后是“到那里”(beingthere):跳出这个学科的局限,用在接受这个学科的规训时所获得的“获得知识的能力”去获取更为广阔和深邃的知识;最后是“回到这里”(returninghome),对自己的所属学科进行反思,对该学科的深化研究或是开拓该学科新的领域。所以,笔者才一再地说“走出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走回去”。我们需要引入经济学的定量分析、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人类学的深度个案诠释,甚至是文献计量学的引证分析等方法,而不满足于现在的规则制定和概念法学。诉讼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绝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我们的研究就需要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去打破现有的学科之间的隔阂,去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布迪厄就说过:“哪里突破了学科的藩篱,哪里就会取得科学的进展。”[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所以,随着以后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越来越专门化,我们同时将会看到诉讼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相互融合与借鉴,这将是两条并行不悖的主线。
未来的诉讼法学的研究,是钱穆先生所说的那种“对本国的历史怀有一种温情和敬意”杨义:“现代中国学术方法总综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的研究。我们现在的学术研究,存在对自己的历史的一种妄自菲薄的倾向,“尊西人若帝天,视西籍如神圣”。余英时:《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9页。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的两个主体,它们之间的文化比较的问题,往往被转换和扭曲为“传统与现代”的单线进化问题,中国为传统,西方为现代,对现代化的渴求使得中国之历史就当然而然地处于逻辑的劣势,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在诉讼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关注中国历史,关注我们祖先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形成的行为方式。只有将历史把握住了,才能具有陈寅恪先生所说的那种对古人的“了解之同情”,而不是一味地咒骂历史;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现在,也才能够如徐朝阳先生一样,写出《中国诉讼法溯源》这种原创性的经典作品来。
未来的诉讼法学研究,应该是关注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的研究。吉尔兹说:“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3页。我们诉讼法学的研究,面对的是中国的国情,是中国的现实,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地方性”的,不是普遍性的。英美怎么样、法德又如何的西方经验只是针对解决它们的问题的知识,同样是“地方性的知识”,并不是普适的知识,并不能想当然地适用于中国。现在言必称西方的研究,过分地倚重于域外经验,自觉不自觉地把西学要解决的西方的问题当成了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问题,这其中就缺乏对我们的现实和国情的把握和了解。我们的研究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国的司法实践和中国问题。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研究并不完全是学者的责任,还与中国现在的制度有关:法院的案例不公开,案例卷宗分为外卷和内卷,学者的研究无法获得足够的司法信息。不能让诉讼法学的研究因为缺乏实证成为抽象的,是大词似的、空洞的,成为知识精英在书斋里的专有物品,使其堕落为脱离大众的、贵族式的、奢侈的、干瘪无味、概念游戏般的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点正是基于对未来法学研究的企盼,对自己的博士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博士生从入学之日起,“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为学”,以严格标准精心管理。学生在校三年期间,有繁重的读书任务、充实的课堂教学、健康多样的师生沟通渠道,还有走出学门的调查要求、培养方案中有导师组的集体训话、严格的开题环节、预答辩程序、淘汰筛选机制,最后还有非常正规的答辩程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诉讼法博士生的质量名列全国前茅。
为总结交流计,也为宣传传播计,更为争鸣批判计,经与同仁徐静村教授商议决定一起主持出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论文文库”,甄选学术质量较高的诉讼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结集出版。在文库付梓之际,有两点声明:一是博士论文文责自负;二是刊印之论文是著者在答辩之后根据答辩委员会老师的意见又进行了深度加工和文字扩充的结果。
末了,我还想衷心感谢为丛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劳的茅院生分社长和王旭坤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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