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早就有意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再次牵动了笔者的这一念头,因为该法史无前例地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用法条的形式确认下来。由此我国公司法学者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解决这些条款的适用问题。2008年9月,笔者申请的课题——《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研究》有幸获得上海市教委的支持,这使笔者最终决定尽最大努力做好这一项目。
经过四年的不断努力,持续的积累,反复的修改,终于完成了约20万字的书稿。看着这十章书稿,觉得比较欣慰。因为尽管这一课题的最终形式是书,但笔者是将它当作论文来写的。从结果来看,它也确实是一篇比较扎实的论文。因为从全书的十章内容来看,它具有论文的如下显著特征:(1)有一个核心主题,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这是贯穿各章内容的一根主线。(2)每一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分别探讨一个不同的具体问题。(3)在各章内容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正因为此,全书构成一篇比较完整的论文。另外,本书还有以下几个特色:(1)它并不是对我国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简单总结和归纳;相反,无论是在构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学说方面,还是在分析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笔者均提出了新的看法,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看法进行了翔实的论证。(2)本书并不是单纯的法学理论探究,而是结合我国司法界有关的判例,研究如何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解决适用这些条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3)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与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而且,比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找到解决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最佳办法。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一书终于定稿了。这也是笔者多年研究《公司法》,尤其研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体会。在笔者留学德国期间(1996~2001年),便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资产混同的构成要件》(Vermoegensvermischung als Haftungstatbestand im Recht der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为题撰写了博士论文,并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该文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BGH II ZR 27584 vom 16. 9. 1985,BGHZ 95,330,332)为基础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这一否认公司法律人格的典型案例类型。2002年在同济大学工作后,与几个留德同行共同翻译了《德国资合公司法》一书。该书已于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年后又全力研究《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析》一书,该书已于2011年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因此,《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是笔者多年研究公司法的又一个阶段性成果。
研究过程中,笔者得到许多人的帮助。所以,笔者要在这里表达最真诚的谢意。首先,要对许多有意或无意提供过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石少侠、朱慈蕴、赵旭东、刘俊海等是我国知名的、笔者十分佩服的公司法学者。他们的相关论著是笔者研究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些论著,将会大大加大笔者展开研究的难度。当然,笔者也并不完全认同他们的观点,所以也通过本书与他们进行了商榷。但这纯属学术讨论。其次,要感谢上海市教委对笔者这一项目的支持。笔者是一个比较懒散的人,如果没有上海市教委的支持,笔者也会研究这一课题,但可能会拖延更长的时间。再次,要感谢德国波恩大学凯特汉堡法律文化研究院(Kaete Hamburger Kolleg “Recht als Kultur”)院长Gephart教授,他聘请笔者为该院的客座教授,使得笔者能够在2012年7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来到波恩大学,静心研究这一课题。德国波恩大学凯特汉堡法律文化研究院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机构。这里有着世界一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环境。就研究条件而言,不仅每人均有自己的办公室,有着丰富的图书资料,而且有着优秀的研究辅助人员,他们随时愿意为你解决各种问题。就研究环境而言,它每年从世界各地聘请10位知名学者来到该院进行研究,各学者可以随时就各自的课题进行讨论和交流;讨论交流能碰出思想的火花。笔者很喜欢这种学术气氛。另外,这里有着十分宁静的研究氛围。如果你愿意,你可以整天沉浸在你的课题中,没有人会干扰你、妨碍你。而且,研究院位于美丽的莱茵河边,周围环境清静、优美。每当你脑压升高、思绪不畅时,你可以凭窗而立,看着湍急的莱茵河河水在你眼前静静地流向远方,你也可以沿着莱茵河畔随着水流缓缓地走上半个小时。笔者很享受这样的研究气氛,很多困扰多时的难题也是在这样的漫步过程中解决的。最后,要感谢自己的学生。让自己的学生成为论著的第一批读者,这是笔者多年以来养成的研究习惯。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习惯。因为它不仅可以减轻笔者的校对负担,而且还可以让学生学习研究的技能和方法。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笔者的学生博士研究生龙杰、硕士研究生俞蕾、季于凤、徐靓、石田田和汪婷等均参与了本书的校对。对此笔者深表感谢。
由于笔者是一个平凡的学者,书中难免出现错误,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高旭军博士教授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法学院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