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建立伊始运行至今已逾12年,截至2014年6月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已有122个缔约国,法院正着手处理8个情势中的21个案件,涉及对34名犯罪嫌疑人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说,自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法院所管辖犯罪“严重威胁国际或区域和平与安全”的性质,法院管辖权的每一次行使都会拨动安理会和“有管辖权国家”的政治神经,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方面既是安理会固有的法定职责,事关有关国家的和平及国际秩序的稳定;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牵涉到“战乱地区人民的人权和福祉的保障”这一国际刑事法院最终追求的目标。从理论上来讲,安理会及有关国家和法院对于“制止犯罪”这一目标的追求是相同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但因为以妥协达致的“政治和解”与公正审判所产生的司法威慑之间有本质区别,正如国际刑事法院一位法官曾经指出的那样,“国际犯罪多是在复杂的政治冲突背景下发生的。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更常见的做法是迅速进行政治妥协;这些妥协常常漠视正义和有罪必罚的要求;漠视正义要求的快速政治解决,常导致更多的犯罪、新的冲突和对和平与安全的再生性威胁。创立国际刑事法院,就是要打破这种犯罪、有罪不罚和冲突的恶性循环”。 Judge Philippe Kirsch, Addr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1 November 2007.如此看来,从实践效果来看,“政治和解”与“司法审判”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殊途不同归”。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院司法活动受政治干扰”的质疑之声便不绝于耳。尤其是伴随着安理会向法院提交情势并且法院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向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和利比亚实际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子发布逮捕令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司法命运”,更是将这一“政治干扰论”推向了高潮。而法院所接受的国家自行提交的情势中的“选择性正义”问题同样不容小觑。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具体裁量案件时是否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似乎问题已不是“是否受到影响”,而变成了“受到怎样的影响”。
本书在行文过程中提及的规约、规则、要件和条例分别是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犯罪要件》以及《法院条例》。而提及的“某某情势案件几”中的案件序号是根据同一情势中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犯罪嫌疑人发布逮捕令或传票时间的先后为排序依据的,而“人名+案”,如“GK和MNC案”、“BN案”,其中的字母GK、MNC和BN分别指代该嫌疑人在被发布的逮捕令裁决或者发布传票的裁决中所使用的全名的首字母缩写,虽不常用,但由于本书须数次提及案件名称,为容易识别和避免冗繁,故作此特殊安排。具体来说,文中所提及的乌干达情势案件一“JKVOOODO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Joseph Kony, Vincent Otti, Okot Odhiambo and Dominic Ongwen”;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一“TLD案”或“卢班加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二“BN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Bosco Ntaganda”,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三“GK和MNC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一“AH和AK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Ahmad Muhammad Harun ‘Ahmad Harun’ and Ali Muhammad Ali Abd-Al-Rahman”,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二“OHAAB案”或“巴希尔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三“BIAG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Bahar Idriss Abu Garda”,达尔富尔情势案件四“ABAN和SMJJ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Abdallah Banda Abakaer Nourain and Saleh Mohammed Jerbo Jamus”;中非共和国情势案件一“JPBG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 Bemba Gombo”;肯尼亚情势案件一“WSR和JAS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William Samoei Ruto and Joshua Arap Sang”;利比亚情势案件一“SAIG和AAS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Saif Al-Islam Gaddafi and Abdullah Al-Senus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