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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034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于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101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8/34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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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研究》选择国际刑事法院对三个实质问题,即“可受理性、证据和犯罪指控”问题裁量的方法、规则和趋势进行系统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探索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案件的整体思路和微观考量因素,从而对有权国家或者当事方应诉起到积极的指引和预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裁量尺度和趋势的把握窥探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某些“敏感”而“关键”问题的执法态度,进而探寻法院“如此裁量”的“内部动因”,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为对这些问题有所顾虑或者严重关注的国家当局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另外,法院自成立至今已经运作12年,系统研究法院司法裁量权的运行及其对国际刑法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關於作者:
于南,女,1983年生,辽宁大连人。现就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国际公法方向。自2007年着手研究国际刑事法院,至今已7年有余。在《刑法论丛》、《甘肃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包括《国际刑法中的司法正义与和平价值》、《〈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6条的适用及其评析》、《国际刑事法院的政治性与法律性》、《国际刑事法院自行发起决定可受理性的诉讼程序裁量权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证据判断方法裁量权研究》等。博士论文《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研究》被评为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优秀博士论文,获评上海市优秀博士论文资格。分别于2007年和2012年作为正式队员和带队教师带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代表队参加由国际刑事法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比赛。
目錄
第一章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概述
第一节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研究范围
一、法官裁量权的含义
二、法官裁量权的发生场景
三、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研究范围
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问题
一、法官裁量权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二、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三、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法律解释问题概述
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自行发起决定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
研究
第一节法院发布逮捕令时自行发起决定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研究——主要以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二为例展开分析
一、预审分庭对规约第19(1)条规定的自行发起裁定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思路
二、预审分庭行使自行裁量权对规约第17条内容的解释
三、上诉分庭对预审分庭行使规约第19(1)条裁量权的审查
四、小结
第二节法院发布逮捕令后自行发起决定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研究——主要以北乌干达情势案件一为例展开分析
一、预审分庭对规约第19(1)条规定的自行发起决定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思路
二、本案中预审分庭行使规约第19(1)条裁量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之解释
三、预审分庭诉诸规约第19(1)条第二句裁量权力的合法性及其行使情况
四、小结
第三章国际刑事法院各方质疑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
研究
第一节国家质疑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研究——主要以肯尼亚情势案件一为例展开分析
一、预审分庭关于国家质疑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
二、上诉分庭多数法官关于国家质疑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
裁量
三、上诉分庭AU法官对于“决定可受理性的程序裁量权”的
解释
四、AU法官和预审分庭及上诉分庭多数法官对正确行使规则第58(2)条程序性裁量权解释之比较分析
五、小结
第二节辩方质疑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裁量权研究
一、对于“审判开始”的不同解释
二、对规约第17条中“不愿意”和“不能够”的解释
三、对“滥用程序原则”在规约中地位的解释
四、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内国司法制度的裁量
第四章国际刑事法院证据问题的裁量权研究
第一节国际刑事法院证明标准裁量权研究
一、分庭关于规约各个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解释
二、分庭对“有合理理由相信”标准的解释
三、分庭对“有实质理由相信”标准的解释
四、负有证明责任的检察官以外主体的证明标准的裁量
五、小结
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证据判断方法裁量权研究
一、规约法律框架对法官证据判断方法之规定
二、分庭对证据判断方法之一般解释
三、分庭关于证据具体判断方法解释之情况概述
四、分庭关于证据具体判断方法解释之特点分析
第三节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询问证人裁量权研究
一、审判分庭对法官询问证人内容的裁量
二、审判分庭对法官询问证人形式的裁量
三、审判分庭对被告是否有权质疑法官询问证人的问题之
裁量
四、审判分庭询问证人裁量权解释评析
第五章国际刑事法院犯罪指控问题的裁量权研究
第一节法院确认指控路径裁量权研究
一、确认指控裁决中关于犯罪物质要素分析路径之裁量
二、确认指控裁决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分析路径之裁量
第二节法院对犯罪物质要素和责任模式具体概念解释之裁量权
研究
一、分庭对物质要素和责任模式的扩张解释
二、分庭对背景要素和主观要素的严格解释
三、分庭对累积型指控方法(cumulative charging approach)的
裁量
四、分庭对修正指控问题的裁量
五、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一、研究动机

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建立伊始运行至今已逾12年,截至2014年6月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已有122个缔约国,法院正着手处理8个情势中的21个案件,涉及对34名犯罪嫌疑人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说,自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法院所管辖犯罪“严重威胁国际或区域和平与安全”的性质,法院管辖权的每一次行使都会拨动安理会和“有管辖权国家”的政治神经,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方面既是安理会固有的法定职责,事关有关国家的和平及国际秩序的稳定;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牵涉到“战乱地区人民的人权和福祉的保障”这一国际刑事法院最终追求的目标。从理论上来讲,安理会及有关国家和法院对于“制止犯罪”这一目标的追求是相同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但因为以妥协达致的“政治和解”与公正审判所产生的司法威慑之间有本质区别,正如国际刑事法院一位法官曾经指出的那样,“国际犯罪多是在复杂的政治冲突背景下发生的。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更常见的做法是迅速进行政治妥协;这些妥协常常漠视正义和有罪必罚的要求;漠视正义要求的快速政治解决,常导致更多的犯罪、新的冲突和对和平与安全的再生性威胁。创立国际刑事法院,就是要打破这种犯罪、有罪不罚和冲突的恶性循环”。 Judge Philippe Kirsch, Addr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1 November 2007.如此看来,从实践效果来看,“政治和解”与“司法审判”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殊途不同归”。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院司法活动受政治干扰”的质疑之声便不绝于耳。尤其是伴随着安理会向法院提交情势并且法院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向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和利比亚实际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子发布逮捕令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司法命运”,更是将这一“政治干扰论”推向了高潮。而法院所接受的国家自行提交的情势中的“选择性正义”问题同样不容小觑。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具体裁量案件时是否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似乎问题已不是“是否受到影响”,而变成了“受到怎样的影响”。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由缔约国通过多轮谈判协商达成的多边条约,因此,与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这些由安理会直接授权、审判目标明确的国际刑庭法官裁量权相比,可以推断出缔约国基于对自身权利的考量(如内国法院优先管辖权)和对法院运作的约束等,在缔结条约时会尽量限制法官裁量权的范围,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行使空间的大小和行使状况问题”也值得各有关国家(如像肯尼亚和科特迪瓦一样在未来将要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国家)和应诉方及检察官的关注。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也是“法院裁量权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政治影响”这一结论得出的基础。

二、研究目的

基于上述研究动机,作者同时注意到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中包括了“一个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两个保留”(安理会作用以及《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和“两个严重保留”(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管辖和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 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对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一事做了详细的解释。参见赵秉志主编:《国际刑法评论》(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页。其中,除了安理会的作用属于规约“固有”的“政治性司法安排”之外,法院法官在裁决过程中运用裁量权对可受理性、犯罪定义和责任模式的解释以及对检察官依职权调查案件准许继续调查的裁定倾向都对其余四项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此外,作者注意到法院运作12年来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司法裁决作为研究范本,因此,期冀通过选取法院在可受理性、证据以及犯罪指控等重要事项的典型裁决进行研究,通过对具体问题上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方法、范围、幅度、逻辑等的分析,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权的行使状况(包括解释路径、方法、裁决逻辑等);第二,法官裁量权行使的特点及趋势;第三,结合法官裁量权行使的“外围政治环境”尝试分析法院目前阶段裁量权特点及其趋势呈现的原因和所起的作用。这既可以为将到法院应诉的国家、辩护方和受害人律师以及检察官准备庭审材料提供“直观”的指引,同时,也旨在探索法院“独立审判”功能与备受质疑的“政治干扰”之间的关系,探索法院“如此裁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研究现状

就国内关于裁量权和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现状而言,笔者将从书籍和论文两个角度进行描述。

书籍方面。国内目前关于裁量权问题的著述比较丰富,但主要是针对内国法院法官裁量权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和提升,总结法官裁量权的共性及理论纷争问题,并未有针对某一具体司法机构法官裁量权的专门著述。而关于国际法的解释问题,目前也只有宋杰博士《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这一本专著,其他一些著作的有关章节中有过对此问题的论述。而就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来看,有关书籍则要多一些。有的是对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的实证研究,有的是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介绍性研究,还有的是对法院的实体犯罪问题、管辖权问题以及法院司法说理等问题予以研究,但尚无从法官裁量权角度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

论文方面,对法官裁量权的研究也大多集中于从一般案例出发抽象地对裁量权出现的原因、限制因素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予以理论总结。而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多是对诸如管辖权、法院与安理会关系、补充性原则、法院执行机制等问题单独进行的专题研究。

综合上述情况可见,目前国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法官裁量权尚无系统研究。作者选择国际刑事法院对三个实质问题,即“可受理性、证据和犯罪指控”问题裁量的方法、规则和趋势进行系统研究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探索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裁量案件的整体思路和微观考量因素,从而对有权国家或者当事方应诉起到积极的指引和预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裁量尺度和趋势的把握窥探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某些“敏感”而“关键”问题的执法态度,进而探寻法院“如此裁量”的“内部动因”,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为对这些问题有所顾虑或者严重关注的国家当局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另外,法院自成立至今已经运作12年,系统研究法院司法裁量权的运行及其对国际刑法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研究方法

司法活动是与纯理性行为存在重大差异的一种实践理性行为。如果要对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常设国际刑庭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就必须对刑庭各个分庭作出的裁决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因此,本书将主要采取实证分析这一研究方法,具体地讲,作者将对国际刑事法院各职能分庭在预审、审判和上诉阶段针对嫌疑人或罪犯出具的典型裁决(主要选取逮捕令、有关管辖权或可受理性质疑的裁决和部分确认指控裁决)进行有侧重的系统研究,而不单独进行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等纯理论性的抽象讨论。同时,作者在某些时候对裁决内容也采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予以研究。

五、关于本书的其他说明

本书在行文过程中提及的规约、规则、要件和条例分别是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犯罪要件》以及《法院条例》。而提及的“某某情势案件几”中的案件序号是根据同一情势中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犯罪嫌疑人发布逮捕令或传票时间的先后为排序依据的,而“人名+案”,如“GK和MNC案”、“BN案”,其中的字母GK、MNC和BN分别指代该嫌疑人在被发布的逮捕令裁决或者发布传票的裁决中所使用的全名的首字母缩写,虽不常用,但由于本书须数次提及案件名称,为容易识别和避免冗繁,故作此特殊安排。具体来说,文中所提及的乌干达情势案件一“JKVOOODO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Joseph Kony, Vincent Otti, Okot Odhiambo and Dominic Ongwen”;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一“TLD案”或“卢班加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二“BN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Bosco Ntaganda”,民主刚果情势案件三“GK和MNC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一“AH和AK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Ahmad Muhammad Harun ‘Ahmad Harun’ and Ali Muhammad Ali Abd-Al-Rahman”,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二“OHAAB案”或“巴希尔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达尔富尔情势案件三“BIAG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Bahar Idriss Abu Garda”,达尔富尔情势案件四“ABAN和SMJJ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Abdallah Banda Abakaer Nourain and Saleh Mohammed Jerbo Jamus”;中非共和国情势案件一“JPBG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 Bemba Gombo”;肯尼亚情势案件一“WSR和JAS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William Samoei Ruto and Joshua Arap Sang”;利比亚情势案件一“SAIG和AAS案”指的是“The Prosecutor v. Saif Al-Islam Gaddafi and Abdullah Al-Senussi”。



其次,作者注意到了分庭的裁量权与法官个人的裁量权有所区别,但由于作者所选取的作为研究范本的生效裁决或者判决均是由三名(预审或审判分庭)或者五名(上诉分庭)法官联合作出的(当然也包括法官有异议及独立意见的情况),因此在行文中将法官裁量权与分庭裁量权同等看待。

另外,作者原打算在书中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法庭(如前南、卢旺达刑庭等)的裁量权行使状况进行比较研究,但苦于国内和国际社会目前尚未有其他国际刑庭法官裁量权的系统研究。同时,考虑到其他国际刑庭设立的性质、裁决作出的背景以及裁决的程序性规定都与国际刑事法院有重大差别,二者的可比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因此,作者主要选择对国际刑事法院分庭本身在可受理性、证据和犯罪指控三个问题上的裁量情况开展有重点的系统研究,而暂不与其他刑庭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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