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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新型盗窃罪与量刑制度卷

書城自編碼: 250372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709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02/3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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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丛书内容均是针对当前审判中最热点和疑难的问题,并采用实证方法提出解决思路,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佳作。既适合作为全国法官培训学习及工作用书,也可为广大研究人员、律师及当事人了解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提供最新最直接的实证材料。
目錄
第一部分 新型盗窃罪
盗窃与诈骗的刑事区分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人户盗窃”的分析
多次盗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携带凶器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若干问题的思考
“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适用问题
扒窃人罪的认定与司法适用问题
扒窃入罪的标准
刑法中的“扒窃”解析
第二部分 量刑制度
一 量刑制度一般性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量刑机理研究
犯罪数额与量刑对应关系
当量刑遭遇民意
二 量刑情节
罪名量刑情节在数字化量刑模型中的运用
酌定量刑情节的审判应用
亲属间窝藏、包庇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刑罚折抵制度的构建
被害人过错与刑罚裁量
从情节论向原则论蝶变
法定坦白情节的司法要素
三 禁止令的司法适用
刑事“禁止令”:刑法基本原则下的困惑与求解
刑事禁止令的司法适用困境
刑法禁止令的现实困境与解决
四 量刑规范化
罚金刑量刑规范化的样本设计
反思与构想:量刑制度改革路在何方
量刑规范化实务研究及其完善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冷思考
问题与出路:量刑规范化问题初探
量刑说理的价值解构与理性回归
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
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量刑的技术方案
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过度轻刑化的理性反思
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之路径依赖及破解
第三部分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契合
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竞合与选择
內容試閱
在“人户盗窃”型盗窃罪中,如行为人在撬门撬窗的过程中因自己准备的工具客观上根本不能撬开门窗而无法继续实施人户盗窃行为,即为工具不能犯未遂。而行为人误认为户内有财物,人户后却发现户内空无一物,而该“户”作为不动产,客观上亦无法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从而使得犯罪行为客观无法到达实行终了的状态,此种情况即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笔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并未区分既遂与未遂,理解为人户盗窃属于行为犯,进而认为只要实施了人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既遂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条文通常只描述相关的犯罪形态,以及应处以的刑罚,并不直接区分该罪的既遂未遂。同样,也不能因为法条未区分既遂未遂就认定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既遂。其次,不能简单地认为人户盗窃属于行为犯,因此不存在未遂的情形。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将入户盗窃认定为行为犯,也即认为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那么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人户盗窃”行为,单纯的人户与单纯的盗窃都不能构成“入户盗窃”。“入户”与“盗窃”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行为,入户是手段行为,盗窃是目的行为,不以盗窃为目的的入户或不通过“入户”来完成的盗窃都不能构成“入户盗窃”。所以,盗窃行为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户盗窃是否既遂。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张某人户后在行窃的过程中被户主发现,其尚未窃得财物,也即“入户”行为已完成,但“盗窃”行为未完成,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案例二中被告人杨某误认为户内有财物,人户后却未盗得财物,而该“户”作为不动产,客观上亦无法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从而使得犯罪行为客观无法到达实行终了的状态,此种情况即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在案例三中,行为人谭某人户后已经窃得财物,即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盗窃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因当场被抓获,财物未脱离户主的实际控制,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综上,笔者认为,人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同于其他形式的盗窃罪,在盗窃未遂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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