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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善的自由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103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耿焰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245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8/2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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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善的自由研究》一书以人们熟悉的概念——“善”为研究对象,不仅分析了善的概念、来源等基本问题,还分析了“善的自由”这一概念,分析了个体善观念的自由所受到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的表现和影响。而且,该书不满足于对于个体善的介绍和描述,更重要的是在第六章分析了个体善观念自由与法律的冲突,并指出了调和这种冲突的方法。该书深入浅出,鞭辟入里,是人权法学、宪法学、法理学甚至法律文化方面的精品著作。
內容簡介:
本书以人性的“善”为起点进行法律研究,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了何谓个体善观念,包括个体善观念的涵义、个体善观念的多样性、个体善观念的有限性等。
第二章,介绍了个体善观念的源泉,主要包括人性、文化、经历、经验。
第三章,介绍了个体善观念自由的本质。包括三个主要问题:个体善观念是否是个体独立的体现?是否存在可以衡量个体善观念的统一标准?个体善观念是否属于“科学”的范畴?
第四章,分析了个体善观念自由的桎梏,包括:一元论思维的约束、强大社会的压力、“唯理主义”的困扰、“进步”执念的困惑。
第五章,分析了个体善观念自由的空间。包括:个体善观念的边际、公立教育与个体善观念、信息公开与个体善观念。
第六章,个体善观念自由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包括: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个体善观念与法律冲突的缘由 、协调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
關於作者:
耿焰,女,1968年生,四川省峨嵋山市人,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2005~2006年日本下关市立大学访问学者,2009~2010年多伦多大学访问学者。出版学术专著《少数人差别权利研究——以加拿大为视角》(人民出版社)。在《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文史哲》等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获省部级、市厅级奖励多项,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錄
Contents
第一章 何谓个体善观念 
一、个体善观念的含义 
二、个体善观念的多样性 
三、个体善观念的有限性 
第二章 个体善观念的源泉 
一、人性 
二、文化 
三、经历、经验 
第三章 个体善观念自由的本质 
一、个体善观念是不是个体独立的体现 
二、是否存在可以衡量个体善观念的统一标准 
三、个体善观念是否属于“科学”的范畴 
第四章 个体善观念自由的桎梏 
一、一元论思维的约束 
二、强大社会的压力 
三、“唯理主义”的困扰 
四、“进步”执念的困惑 
第五章 个体善观念自由的空间 
一、个体善观念的边际 
二、公立教育与个体善观念 
三、信息公开与个体善观念 
第六章 个体善观念自由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一、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 
二、个体善观念与法律冲突的缘由 
三、协调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本书共分为六章,从何谓个体善观念、个体善观念的源泉、个体善观念的本质、个体善观念的桎梏、个体之善的发展空间以及个体善观念与法律之间关系六个方面的内容来揭示善的自由。
第一章的内容是关于何谓个体善观念的问题。在本章中对于个体善观念的含义进行了逐步的分析论证,认为个体善观念是依据一种个人的自我导向能力,对何谓善、何谓正当与公正,对于自己、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对于过去和未来,对于生活目的、理想生活和幸福生活等基本问题形成的看法和观点,个人生活中的实际经历和由此获得的经验也在不断地修正个人的这些看法和观点,因此,个人之善也表现为个人对于诸多基础问题的种种思想和观念,是个人内心的决断。其中个人内心的关于某些问题诸如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幸福与痛苦等最底线的决断以良心或良知的形式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良心或良知就是个体善观念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个体善观念还是个体理性的产物,此时的“理性”的含义与“唯理主义”或“理性主义”中“理性”的含义有本质的区别,后者将理性定义为一种符合各种不可违背的规律的思维、思考及由此得出的具有一致性的结论,理由在于:既然理性是所谓人的一种有规律可循(比方说逻辑)的思考、思维,那么通过符合规律的思考、思维对同一命题就能获得一致性的答案,因此所有人的理性是相同的。“唯理主义”或“理性主义”关于理性的定义以理性为名,在同一命题上只承认一种思考、一种结论为理性,从而完全否认了不同个体对同一命题不同的思考和所得出的不同的观念、想法和看法,也完全否认了个体善观念本身。
该章还论证了个体善观念的本质,即多样性和有限性。个体善观念的多样性是指个人对于何谓善、何谓正当、何谓公正以及什么才是生活的目的等诸多问题的看法不可能统一,受制于个人不同的人性特征,也与个人所处的文化群体和实际的经历以及从中获取的经验有关。更为根本的是,善观念既然首先表现为人的一种智能的运用,虽说这种智能在整体上与动物等其他生物的智能相比具有共同的特点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就特定的个人而言,即便生活在同一文化内,具有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经历,从中获得的经验也未必相同或相似,真实的情况更多地表现为多样,由此也造就了个体善观念多样的本质。承认个体善观念多样的本质可以让人更清醒地认识到平等个体之间不同的善观念可能相互冲突。
个体善观念的另一个本质有限性则是由于理性的内在制约和外在制约使个体善观念无论在思维的智能方面还是在因思维所展现的观点和看法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其不能穷尽思考,亦不能在所有的基本问题上宣称已经获得全部的认知、占有了全部的真理或者其认知就是真理本身。个体善观念的有限性提醒人们不要过高地评价个人理性中的推理、推论,不要过分地依赖推理、推论本身的规律,更不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如经验、情感的前提下,将基于个人的智能所推理的结论当做必然的结论,否则,极有可能会走向专制,也终究会毁了个体善观念本身。
第二章个体善观念的源泉探讨了可能对个体善观念构成合理限制的不同外在条件,认为个体善观念的形成,对生活目的、对于善与恶等问题的思考、形成和演化的观念、见解没有天马行空般的无限自由,人性、文化、经历和经验在确定个体善观念的大致范围的同时,构成了对个体善观念的合理外在限制。在人性方面,着重论证了恶的人性观对个体善观念的影响。人性之恶的观点基于人性中若干卑劣天性的认知,认为个体基于自身的思考和判断无法真正分清自己想要的生活究竟是什么,无法辨清善与恶的界限,为了避免个体因为自己不可靠的理性陷入混乱、无能,也避免个体由此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走不必要的弯路,有必要对个体善观念进行各种各样的指导,由此也为专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实,人性本身不是静止不变的,反而是不断变化、不断生长的,不存在何时何地都保持一致的人性,人创造的文化、艺术,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俗、习惯,遵守的各项规则本身就反映了人性的差异和不同的偏好,而文化、艺术、习俗、规则等反过来又对本已多样的人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人性的本质是多样、复杂的,这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个体善观念多样性的特质。
文化对个体善观念的影响体现在个体对于善与恶等问题的思考和由此形成的善观念受到其既定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特定个体所在的文化群体更容易形成对个体善观念的承认和尊重,形成个体善观念所必不可少的自我判断、自我反省能力来源于既定文化。文化影响个体善观念的主要路径是习俗,处在同种习俗下的不同个体对同一具体问题的思考、看法和观点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或者具有很强的相似性,构成了一种“民意”。习俗、民意和个体善观念之间的关系说明要改变习俗,不应该运用法律等强制手段,而更为妥当、有效的办法是从个体善观念入手。
此外,该章还讨论了经历、经验对个体善观念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不是一种决定性的,更不是一种可以精确计算的因素,相同或相似的经历、经验虽然并不能产生绝对相同的善观,但极有可能产生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善观。
第三章是关于个体善观念本质的探讨。该章认为个体善观念是个体独立地位的体现,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个体善观念是系统的或至少能自圆其说的,也不表明个体的思考一定经得住推敲,而是因为诸多关于何谓善、何谓正当以及在具体的场景下该如何行为的种种思考和判断都源于个体本身,体现了自由最为基本的含义,是个体源于自身独立思考和评估下的一种选择。
在是否存在可以衡量个体善观念统一标准的问题上,作者认为,既然个体善观念是关于善、关于幸福、关于生活目标的内心确信和判断,在人生应该如何过的问题上本来就不存在单一的、终极的或标准答案式的解答,人类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放之四海皆准的理想生活、幸福生活,同时,在个体对于善恶问题的思考、形成善观念上还有各种纷繁琐碎甚至无法定论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个体善观念的衡量和评价上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或普适的标准。
在个体善观念是否属于“科学”范畴的问题上,该章讨论了试图将个体善观念问题纳入“科学”范畴的两种尝试,即唯理论和经验论,剖析了两种尝试,发现它们的实质相同,都认为虽然人类生活形式多样,但在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上都存在着一个一致性的终极目的,而两种尝试正是由此来摧毁个体善观念本身。个体善观念问题实质不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在其中充当哲学家、给出自己答案的哲学问题,其思考和由此得出的答案不仅多样,而且可能相互冲突,甚至个体善观念所思考的问题本身也令人困惑,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家苦苦思索的同样的问题至今还困扰我们就是明证。承认个体善观念问题的实质固然使人痛苦,但这种痛苦可以让我们保持一种清醒,那就是平等的个体之间对于善恶、对于生活目标的思考以及由此形成的善观念可能相互冲突,唯有怀着同情式的理解去承认和尊重每个个体的思考、判断,才有可能达到一种和而不同的局面,强行统一个体善观念恐怕结果比预料的更糟糕。
第四章个体善观念的桎梏是本书的重点,探讨了可能影响个体善观念的种种“枷锁”,包括一元论思维、强大的社会、唯理主义、进步的执念。
一元论思维对个体善观念的束缚虽然形式多样,但实质是一样的,都认为在有关善与恶的思考、关于正义与否的判断、关于生活应该如何过的探究等来源于人生活本身的问题,如果是一个真问题的话,那么每一个问题都有且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不同问题的正确答案之间还相互兼容、互不冲突。如果个体在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观念上得出了与正确答案不一样的回答,那么首先应该怀疑的不是正确答案本身,而是个体善观念,即个体应该放弃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去接受能发现正确答案的人或某种实体如权力机构等的指导。一元论否认了个体善观念形成中个体的自我导向能力,也否认了个体之善本身。
在强大社会压力的问题上,则从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本质论出发,探讨了将个体视为社会组成的部分或一分子而从属于社会,或社会就此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社会本质论对于个体善观念的束缚,体现在:不承认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个体理性,个体是否具有理性取决于个体的社会地位;认为人的社会本性决定了个体善观念对社会的依附性;依照社会本性论将个体善观念做了等级划分。之后,该章还讨论了对社会本质论的种种抵制,以肯定和维护个体善观念。强大的社会利用公共利益来对个体善观念进行压制。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本质就是私人利益,个体通过貌似自私的思考和判断,尤其是在追求经济利益方面的所谓“自私自利”的行为会将不同的个体行为引至公共利益,即个体之善可以促进公共利益。
在唯理主义对个体善观念困扰的问题上,首先探讨了唯理主义的真相,为笛卡尔等人做了适度的辩护。作者认为,笛卡尔、斯宾诺莎等人在启蒙时期,为反抗经院哲学的统治地位和教会的权威,将个体善观念中的思维、思想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在表面上与唯理主义中将理性置于教条地位似乎有相同之处,但是笛卡尔等人对于人思维、思想和观念的哲学主张还是彰显了个体理性,将个体的思考、判断从教会权威的枷锁下解放出来,为个体善观念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他们不应该被称为唯理主义的“鼻祖”。
唯理主义虽然将人的理性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此“理性”并非个体善观念中的“理性”,其对个体理性的桎梏体现在:唯理主义以维护理性至上为由,将理性置于传统的对立面,强行割断了理性与传统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实质上等于不承认与传统有密切联系或来源于传统的个体理性,最终走向了对个体善观念的背叛。唯理主义主张理性的同一性,否定个体理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思考、判断多样的本质特征,为打压个体善观念的各种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唯理主义全然不顾理性的自发性质,强调用设计、计划的路径来达到意图,形成了对所谓“理性人”的过度期望,实际上否认了个体理性,也否认了个体善观念。
进步的执念对个体善观念的束缚体现在利用进化论来描述社会的发展,个体善观念也被框定在其中,认为在何谓善、何谓正当、何谓幸福等问题上存在着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线性发展模式,从而不仅理所当然地要求个体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答案达到一种尽善尽美的境地,也让个体善观念完全臣服于集体,臣服于集体在进化模式上确定的终极目标。
第五章是关于个体善观念发展空间的问题,探讨了个体善观念自由发展所需的外部条件,包括限定个体善观念的正当理由、公立教育与个体善观念、信息公开与个体善观念。该章首先从个体善观念的边界开始,认为法律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作为限制个体善观念的标准,社会共享道德也不是一种可以随时用来剪裁个体善观念的标准,它们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此外,个体自身的因素如出生、教育程度、社会地位都不能成为其理性被他人理性替代的正当理由,干预个体善观念的正当理由就是对他人有害,而且危害是具体的。
在公立教育与个体善观念方面,驳斥了那种企望利用教育来达到一致的个体善观念,以消除社会矛盾的观点,同时也谨慎地探讨了国家教育权对个体善观念可能的限制以及该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些限制。最后探讨了国家教育权、公立教育与父母教育权对于个体之善形成、发展的序位问题,认为父母教育权在个体之善的形成和发展上,优先于通过公立教育来实施的国家教育权。
第六章是关于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个体因各自不同的判断负担,就何谓善、何谓正当乃至正义的观念以及在具体情境下该如何行为的决断上,其形成的善观念多样与无穷,良心是其中最低的标准。法律所表达的观念则是国家在各个专门领域关于上述问题的答案以及由此确定的若干价值目标及相应路径选择,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来加以表达。由于法律的集体主义性质和创制方式,法律的所蕴含的善观念有限,不可避免地与个体多样、无穷的善观念发生碰撞,尤其是个体出自良心对于法律的抵制。故二者的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协调?在关乎宪法性的根本问题和基本正义方面,个体善观念应服从法律的公共理性,法律的公共理性应该满足个体善观念中良心的最低限度要求,同时也应为个体依据自身善观念质疑法律公共理性提供公开的途径,以检验法律的公共理性。此外,协调二者冲突的现实性在于:个体善观念的内外限制以及平等原则的运用客观上达到了一种社会控制的效果,防止了因肯定和尊重个体善观念可能导致的无政府状态,也大大缓解了个体善观念与法律的冲突。此外确立公开的博弈空间乃是协调个体善观念与法律冲突制度上的持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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