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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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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经济法通论(第二版)》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结合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具有体例新、资料新、方法新的特点。《经济法通论(第二版)》包括法的基础知识、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市场规制法、工业产权法、劳动法、法律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既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堂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广大经济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的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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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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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节 公司变更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三节 合同效力
第四节 合同履行
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节 工时工资制度
第四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十一章 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纠纷处理机制
第二节 仲裁
第三节 诉讼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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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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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第二版)》: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了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受其申请,或者收到破产申请后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及没有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处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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