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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交通海权

書城自編碼: 251615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李文华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613399
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7/2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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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李文华编著的《交通海权(精)》从我国交通海权主管机关法定职责的角度,通过系统研究,明确交通海权的定义、理清交通海权的特征及其构成要素,找出影响交通海权应用的相关因素;同时,通过对国际条约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梳理,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交通海权工作的差距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交通海权管理实践特点、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强化交通海权战略意识、夯实交通海权法制意识、提升交通海权执法效率、提升交通海权保障能力、引领交通海权国际事务、强化交通海权维权力度等六方面实施建议,最后从顶层设计、专项规划和组织实施等方面勾画了我国交通海权战略发展实施路径。
目錄

前言
一、交通海权的定义、特征及其相关要素分析
(一)交通海权的定义
1 交通及其相关术语的定义
2 海权的定义
3 交通海权的定义
(二)交通海权的构成要素
1 从法理上划分
2 从地理位置上划分
3 从国家角色上划分
4 从国家管辖上划分
5 从专属程度上划分
(三)交通海权的特征
1 水域范围的全球性
2 地缘因素的非选择性
3 利益关系的对冲性
4 管辖主体的多元性
5 权益维护的前沿性
6 管辖对象的多样性
7 国际法规的复杂性
8 执行管辖的艰巨性
(四)影响交通海权的主要因素
1 国家地缘特征
2 主权归属
3 法律制度
4 国家综合实力
5 海洋意识
6 海运经济地位
(五)实例精选
二、国际法赋予各国在相关水域的交通海权
(一)涉及交通海权的国际法概述
1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2 涉及交通海权的国际条约梳理
3 交通海权相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分析
(二)国际法赋予各国在相关水域的交通海权分析
1 内水
2 领海
3 毗连区
4 专属经济区
5 大陆架
6 公海
7 特定海域
(三)小结
(四)实例精选
三、发达国家交通海权研究分析
(一)超前的交通海权战略规划
(二)广阔的交通海权管辖范围
(三)健全的交通海权法律制度
(四)高效的交通海权执法体制
(五)浓厚的交通海权全民意识
(六)先进的交通海权执法装备
(七)可靠的交通海权保障服务
(八)实例精选
四、我国交通海权管理现状
(一)机构简介
(二)战略规划
(三)管辖范围
(四)法律制度
(五)执法体制
(六)全民意识
(七)执法装备
(八)保障能力
(九)实例精选
五、交通海权战略发展建设
(一)经略海洋,强化交通海权战略意识
1 稳步推进"海洋强国"战略
2 广泛培育全民交通海权意识
3 重点加强交通海权顶层设计
(二)健全法制,夯实交通海权法治基础
1 全面深化国际法国内化工作
2 系统完善交通海权国内法体系
3 充分拓展国际公约剩余权力
(三)理顺机制,提升交通海权执法效率
1 明确交通海权履职架构
2 规范交通海权执法程序
3 严格交通海权违法检控
(四)超前规划,提升交通海权保障能力
1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 实施海洋立体综合管控
3 完善海上防控体系
(五)聚焦发展,引领交通海权国际事务
1 全面履行国际海事事务
2 主动拓展周边区域合作
3 灵活参与国际热点维权
(六)重点突破,强化交通海权维权力度
1 确保领海交通海权全面掌控
2 保障近海交通海权平稳发展
3 强化全球交通海权战略支撑
(七)交通海权战略发展实施方案
1 顶层设计(2013~2015年)
2 专项规划(2016~2020年)
3 组织实施(2016~2050年)
结束语
后记
附件
1.涉及交通海权的国际条约
2.国际法赋予各国的交通海权汇总表
3.与交通海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条款摘选
4.主要海权发达国家交通海权维护工作简介
5.主要海权发达国家交通海权法律制度目录
6.我国交通海权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图
7.中美两国海上执法力量与技术装备力量对比分析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一、交通海权的定义、特征及其相关要素分析一、交通海权的定义、特征
及其相关要素分析
(一)交通海权的定义
1交通及其相关术语的定义
(1)交通
从一般意义上看,人们所说的交通,通常是指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移动行为。《牛津字典》的解释:“交通”是指船舶、火车、航空器、行人等的移动行为。《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学习词典》也有相近的解释:“交通”是指船舶、火车、航空器等在两地间的移动行为,包括人和货物的运输。有些字典或文献会在这些主体的移动加上特定的状语,如某一区域、街道、空中通道、水上航线等,表明交通需要一定空间或场所作为其移动空间的限定,但这并没有进一步拓展其涵义。对此,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狭义的交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给交通赋予了更多、更广涵义。《辞海》的解释:“交通”是各种运输和邮电通信的总称。该定义不仅涵盖了各种运输,还涉及邮电和通信方面内容,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广义上的交通。然而,该定义描述过于笼统,体现不出交通的动态特征。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通信方式等出现了革命性的发展,“邮电通信”已无法体现出网络、卫星及其他无线电通信等新的更丰富的涵义。通过比较分析,广义的交通可定义为:“指人、物、信息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
本书研究的“交通海权”中的“交通”特指“海上交通”,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海洋空间及其上空的人、物、信息的移动。但本书所研究的“海上交通”属于狭义的交通范畴,不涉及信息通信和空中交通相关权益问题。本书重点研究的是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在海上的移动,以及与这些移动紧密相关的,诸如水域环境、通道及船舶、设施移动过程中伴随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包括水上、水下作业)等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内关于“海上交通”的定义可见于大连海事大学1993年出版的《海上交通工程》一书:“指定区域内船舶运动的组合与船舶行为的总体”。但将海上交通的主体限定于“船舶”似乎有点过于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设施和人员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行为都属于海上交通行为的范畴。虽然《海安法》所指的“沿海水域”存在法律适用的地缘范围问题,但其对“海上交通”所调整的客体的限定已非常明确。因此,我们认为,“海上交通”是指船舶、设施及其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行为。
根据《海安法》第50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2)海上交通管理
对于海上或水上交通管理,《海安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公约中也未涉及海上交通管理或船舶交通管理的概念,仅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提出了船舶交通服务(Vessel Traffic Service)的概念。并且国际海事组织在A857(20)号决议中给出了船舶交通服务的定义:“由主管机关提供的,旨在提高船舶交通安全与效率以及保障环境的一种服务。”国内有些学者也曾对船舶交通管理(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给出了定义:“通过监控、整顿船舶交通,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协助船舶航行,减少海难事故,特别是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这些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船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但这一定义明显忽略船舶交通所依赖基础条件——航路或航行水域的管理。据研究,“交通管理”的概念最初见于道路的交通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用行政管理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对城乡道路的建设、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运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1983年世界交通工程师协会《会员指南》的定义:交通工程学是运输工程学的一个分支,它涉及道路的规划、几何设计、运营和道路网、终点站、毗邻地带以及道路交通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从这两个定义中可清楚看出,交通管理包括对交通行为及道路规划、建设的管理。相应的,海上交通管理也应包括对海上交通行为及航路或水域环境规划、设计的管理。
结合上述分析,海上交通管理可定义为:主管机关为保障航行安全、增进航行效率、保护海洋环境,运用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对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及其赖以航行的水域等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总称。
2海权的定义
(1)国际上关于海权定义的论述
在海权概念的描述中,经常会出现诸如海洋权利(sea right)、海洋利益(sea interest)、海洋权益(sea right and interest)、海洋权力(sea power power of the sea)、海上力量(sea power)、制海权(command of sea)、海洋战略(marine strategy)等字眼。据西方学者考证,“海权”一词由古希腊历史学家修西得底斯首创,他在《伯罗奔撒战争史》中写道:“凡是知道如何征服及利用海洋的人,海洋就会把权力赐给他”。
然而,第一个对海权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并被称之为海权论创始人的是美国学者马汉。在马汉的“海权论”系列著作中,“海权”的概念特指“利用海洋的权益和控制海洋的权势”。而所谓“国家对海洋的利用”,主要是指国家利用海洋的现有资源,特别是把海洋作为一个四通八达的“商路”加以利用;所谓“国家对海洋的控制”,主要是指国家使用法律和军事手段控制海上交通线,特别是把海军作为一个无所不能的工具加以利用,以维护国家在海洋的竞争和武装斗争中的霸权。因此,马汉认为:海权“是一国的海军、商船队、基地和海外殖民地等的总和,是一国征服和使用海洋的整体力量”。此外,马汉还在《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中指出,“海权历史,就其广义来说,涉及了有益于使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
“综合马汉关于实现海权的海军战略及地理空间的分析不难发现,马汉所理解的海权不仅包括一个国家对领海周边海域的权力,而且包括它对国家利益所及的全球海域的权力。”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美国海军名将尼米兹Admr ChesterwNimitz也认为,“海权不仅限于海军力量,而是以其运用海洋的能力来衡量的,谁有较高的海洋能力,谁就拥有海权”。
然而,马汉只是将“海权”界定在“国家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意义上,并没有对“海权”一词进行准确定义。倒是20世纪70年代苏联的戈尔什科夫在《国家海权》(Sea Power of State)一书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开发世界海洋和保护国家利益,这两种手段有机构成的总和,便是海权”。戈尔什科夫认为,“国家海权定义的范围,主要包括为国家研究开发海洋和利用海洋财富的可能性,商运和捕鱼船队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以及适应国家利益的海军存在。然而,海洋利用的特点和上述组成部分的发展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达到的水平以及国家所遵行的政策”。他还认为,“国家海权的本质,是在国家整体利益中,最有效地利用世界海洋或有时称作‘地球水圈’的可能性”。
(2)国内学者关于海权定义的论述
海权是主权国家在特定的海洋区域拥有的主体资格,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会有不同的理解。据我国学者考证,我国关于“海权”概念最早出现于1885年李凤苞翻译的由奥国普兰德海军军官学校教习阿达尔美阿斯所著的《海战新论》(由天津机器局出版)一书。书中称“凡海权最强者,能逼令弱国之兵船出战”。这一“海权”概念的提出甚至要早于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但只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的内容。
国内有学者认为,海权的历史主要是一部军事史。海权是权力政治下的霸权诉求,在历史上顺应了西方大国崛起时的殖民扩张本性,用海洋武力进行海洋利益的诉求是海权的本质属性。然而,海权尤其是海军的发展只是实现国家战略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其本身并非目的所在。正如马汉所指出:“海权只是为商业扩张服务,只是它的源泉和保护者,它自己并不是扩张本身”。从马汉的海权理论与戈尔什科夫的海权论看,虽然二者都非常强调海军的作用,但马汉是运用大战略的角度将海权看作是一个“生产、贸易、海军”有机结合的动态系统,将“工业生产”、“市场控制”作为权力的源头、国家权力的基础,而戈尔什科夫则在强调海军的战略作用的同时,也关注对海洋的经济开发。而且,海权的概念缘起于近代地中海国家和民族的海上战争实践,发展茁壮于近代资本主义体系的全球性暴力扩张。由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扩张是以利润为导向并受到价格和成本的影响,因此海权的概念在这一时期自然地与工业(生产)、商业(商品交换)、殖民地(原材料产地与市场)等经济因素相联系。简单地说,海权思想已经衍生出经济海权的概念,而不仅仅包含军事海权。因此,经济海权和军事海权就是海权概念的两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张文木教授认为,海权应是国家“海洋权利”(sea right)与“海上力量”(sea power)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他甚至认为,马汉把sea power翻译为“海权”其实是一种误译。他指出,“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权利”,包括国际法规定和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由于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趋于法理化,我国学者在探究“海权”概念和理论时,越来越倾向于从中性的角度对“海权”进行界定。但是除了“海洋权利”以外,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应忽视,维护和获得“海洋利益”才是从古至今各国主张“海权”的根本目的。因此,“海权”应包括海洋权利、海洋利益和海上力量三个部分。其中,海洋权利是国际法等法律文本所确认和保障的主权国家所主张的海洋利益的法定资格;海洋利益是主权国家在特定海域获得的满足本国需要的资源和财富;海上力量则是主权国家在特定海域为了实现和维护海洋利益而对其他国家的制约和支配力量。由于“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即“海洋权益”,故“海权”也可以说包括海洋权益和海上力量两个部分。此外,有学者认为,海上力量只是维护“海洋权益”的手段,“海洋权益”则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的综合概念,是适用现代国际社会的一个国际法术语,体现了我国和平崛起的愿望,也表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态度。“中国海权强调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海洋利益,是我国保卫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而言,中国海权几乎等同于海洋权益。”
但遗憾的是,上述专家学者虽然对海权的内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却没有给出一个权威的海权定义。在我们所收集的与海权有关的研究论文和书籍中,也只有巩建华先生在对海权的概念进行系统解读后提出他个人的见解:“所谓海权,就是指主权国家在公海、国际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借助海洋军事力量,保障国家海洋权利,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的国家能力。”然而,巩建华先生虽然注意到海权主要包括海洋权利和利益两部分,并清楚无论权利或利益都需要力量去维护,但他还是没有摆脱马汉的海权理论的影响,依然将“海权”界定为国家的“能力”,显然不符合当前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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