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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学生常用法规全书(第15版)(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定。连续14年最畅销的学生法规用书 性价比最高 好评如潮)

書城自編碼: 25281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教学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973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2-01
版次: 15 印次: 1
頁數/字數: 936/215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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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定,是连续14年最畅销的学生法规用书,性价比最高,好评如潮。可以为课堂学习以及司法考试复习助一臂之力。本书含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行政诉讼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面收录,最新最权威版本,为您精心解读,法规学习、司考复习,同步进行,一书在手,法规学习无忧。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面收录,用波浪线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您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对重点法条,结合司法考试中考查的频率,标注不同级别的星号,迅速掌握重点。重点法条之下标注有相关法条,对于容易混淆的难点,从司考角度作出提示,帮助理解。提示与法条相关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方便实战演练。
目錄
一、宪法篇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1-

二选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0年10月28日1-

三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1-

四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1-

五 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1-

六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1-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篇

一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2-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2-

三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2-

四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2-

五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2-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2-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2-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08244084六0528505298

05299]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至5条】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12298082100]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 案 范 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12800824408245]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诉解释第1至5条】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1129708244]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至5条】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07239]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8条国贸行政案件规定第5条】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1229711243102850924608283]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条】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227905250]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条】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7239]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25条民诉法第35条】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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