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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5126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冉从敬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425232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10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0/37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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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研究》主要介绍公共部门信息进行再利用的相关知识,涉及信息资源建设、共享、传播、增值开发等众多领域,适合图书情报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阅读,也适合公共部门信息管理人员参考。
內容簡介: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研究》在界定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内在含义和基本外延的基础上,以公共部门信息的法律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作为论证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调查中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实践现状和认知情况,分析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各国模式,探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提出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建构的有关建议。
目錄
第1章绪言1
1.1国外研究成果3
1.2国内研究进展5
1.3制度潜力和价值目标9
第2章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研究范畴17
2.1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内涵17
2.2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主体26
2.3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客体39
第3章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现状调查51
3.1中国公共部门信息的存量调查51
3.2中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业务调查56
3.3中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制度调查59
3.4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认知调查一:对公共部门的调查61
3.5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认知调查二:对再利用者(企业)的调查70
3.6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认知调查三:对终端用户的调查77
第4章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合理性论证83
4.1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社会合理性83
4.2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经济合理性89
4.3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法律合理性105
第5章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各国模式116
5.1美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主要模式116
5.2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主要模式126
5.3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主要模式133
第6章再利用的产权管理制度139
6.1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产权归属研究139
6.2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产权转移研究144
6.3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第三人产权制度分析151
6.4公共部门信息跨国再利用的产权分析154
6.5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新技术应用的产权分析:以P2P为例164
第7章再利用的市场管理制度178
7.1收费规制178
7.2竞争规制198
第8章再利用的运营管理制度208
8.1公共部门信息公开208
8.2再利用许可219
8.3权利救济237
第9章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个案研究243
9.1个案研究一:推动法律信息的公开与再利用243
9.2个案研究二:构建政府信息目录系统促进政府信息的再利用253
参考文献273
附录279
內容試閱
第1章绪言
1999年1月2日,欧盟委员会出版了关于公共部门信息的绿皮书——《公共部门信息:欧洲的关键资源》(简称绿皮书),其开篇即指出“公共部门信息对于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转以及货物、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起着基础性作用。如果用户不能友好而又便捷地获取有关管理、司法、金融和其他方面的公共信息,经济参与者就不能作出见识全面的决策”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http:cordis.europa.euecontentpublicsectorgreenpaper.html.2011-07-01。绿皮书发布以后,英国、法国、德国、芬兰等国都展开了关于公共部门信息获取和再利用的激烈讨论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Comments on the 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http:cordis.europa.euecontentpublicsectorgp_comments.html.2011-07-01。作为回应,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3日发布了《电子欧洲2002:创建公共部门信息开发的欧盟框架》的通讯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该通讯展示了委员会对于此议题的基本导向,表明委员会促使成员国之间就相关政策达成最低程度协调的愿望。2002年1月21日,由欧盟委员会的咨询机构草拟了《迈向公共部门信息开发的欧盟框架》的咨询文件在欧盟,欧盟理事会、委员会、议会的关系主要是:欧盟委员会向理事会和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建议。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立法权,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立法动议。议会也具有立法职能,在内部市场、保护消费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决策执行。该文件定义了公共部门的基本范围,指出“该框架的目标是确定一个标准,使成员国公民、在成员国有居所或者注册的办公场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再利用和商业性开发公共部门掌握的文档”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Subject:Towards a European Union framework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Luxembourg,2002-01-21.INFSO D1。2002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公共部门文档再利用和商业性开发指令》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re-use and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public sector document.COM(2002)207 final。该指令进一步探讨有关公共部门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活动产生的信息开发、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收费原则等问题,虽然比较简短,但将议题逐渐引向深入。2003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就该指令进行修改,将修改稿作为立法建议提交给欧盟议会和理事会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Amended proposal for a Dir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net and of the Coucil on the re-use and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Brussels,2003-03-17.COM(2003)119 final。该修改稿涉及23处改动,其中包括,将术语“文档”(document)改成“信息”(informaiton);进一步确定公共部门搜集的信息的类型;指出有必要考虑由公共部门实体开发公共部门信息的传统已经发生改变等。2003年11月17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指令基础上、考虑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等相关建议,终于通过《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November 2003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L 345,31.12.2003:90-96。从1999年年初的绿皮书到2003年年底法案的正式通过,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该指令在正式条文之前就指出“该条约的目标在于建立国内市场和确保国内市场的竞争不至于被扭曲。协调各个成员国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开发的规则和实践”,奠定了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法律基础,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该指令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指令第14条规定,“指令出版在欧盟官方公报(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时生效”,该指令于出版于 2003年12月31日的欧盟官方公报的90~96页。为了配合指令的实施,欧盟不少国家也规定了适用于本国的指令。
2005年3月9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创建致力于更方便地获取、使用和开发欧洲数字内容的共同体多年项目》的决议European Parlianment,European Council.Decision No 456200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n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2005 on establishing a multiannual Community programme to make digital content in European moere accessible,usable and exploitable.No 4562005EC,该决议确立了开发项目的目标、参与人员、监督和评估、金融框架等内容,力图将指令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实施中。为了使该决议能够更好地执行,欧盟议会拟定了《创建致力于更方便地获取、使用和开发欧洲数字内容的共同体多年项目下间接行动呼吁》的草案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Call for proposals for indirect actions under the multiannual Community programme to make digital content in European moere accessible,usable and exploitable.No 4562005EC,号召各法律实体积极献策,并且确定了提交建议稿的时间截止到2006年10月19日。同时,2006年4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委员会信息的再利用》的立法建议。由此可见,欧盟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方面的立法进展非常迅捷并且已经渐趋成熟。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指令,但相关的法律和案例都比较丰富。在1966年7月4日,美国颁布了《信息自由法》,在《美国法典》中被编为第5篇第522节,题名为“公共信息:行政机构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信息自由法》确立了公众提出信息请求和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国会在1974年、1976年、1986年、1996年四次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修订。《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出台正式确立了电子形式(格式)记录的适用性,要求联邦机构按信息请求者的要求提供相应文本的资料,并建立电子阅览室,方便公众在线存取重要的政府记录罗曼.信息政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55。同时,还有大量的法案来补充《信息自由法》,如《文书削减法案》《阳光下的政府法案》《A-130号通告》等,可以看出,美国提倡和鼓励私营部门去商业性地开发公共部门信息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FOIA UPDATE(1979-2000).http:www.usdoj.govoipfoi-upd.htm.2011-07-01。其中,1986年的信息自由法案已有关于定价机制的探讨。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的价格哲学是“公共部门应该认识到增值仅仅是一个提高内在效率的工具,而不是以营利为动机”。相反,如果私营部门制造了一些商业性的可行的产品或者服务,它应该能够在公共部门信息价值的基础上附加新的价值,然后才能以营利为目标确定出售价格。对于美国公共部门信息而言,《文书削减法案》相当重要,它规定了政府机构“都应该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公平地获取机构的公共信息”。2000年,美国的政府网站开通,该网站可以链接到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网站,包含大量的政府信息。当然,2001年的“9 11”恐怖主义事件对美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政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国家出于安全需要加大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可以再利用的公共部门信息范围。
不仅是欧盟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非常重视公共部门信息的开发。这显示了信息领域一个重要的变动信号,继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两大历史阶段以后,信息再利用问题已经逐渐浮出水面。
1.1国外研究成果
国外多位专家学者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增值开发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关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研究主要涉及该制度的合理性、费用、监督、定价、竞争等核心问题,这构成了学者关注的重点。
(1)对于公共部门的商业开发问题,Gerhard Muggenhuber认为“私营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经济压力的增大迫使他们重新思考其商业模式问题”,“在增值链中的合作得抛弃某些传统”,“形势要求在合作和团队工作中,需要架设不同商业性部门的桥梁”Gerhard Muggenhuber.Spatial Information for Sustainable Resource Management.http:www.fig.netpubmonthly_articlesseptember_2003Gerhard_Muggenhuber_September_2003.pdf.2011-03-01 荷兰内政部认为,应该进一步开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公共法律规则的理想性和可行性研究,也将审查商业性使用公共部门信息的标准化的条件或者如何才能获取合同的问题Dutch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Kingdom relations.Towards Optimum Availability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The Hague,April 26,2000.Lower Chamer,session year 1999-2000,26 387,nr 7。
(2)在必要性问题上,Katleen Janssen在《通向欧洲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框架》中分析了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重要意义以及紧迫性,并对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律框架形成的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3)在法律方面,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法的教授David Vaver认为:“数据自由是一个相当模糊的口号,它并不意味着仅仅解放我们的数据。无法想象那些得到免费数据的人也将免费提供他们的数据,学术目的除外RSA.Free our data:should 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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