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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案例应用版):立案 管辖 证据 裁判

書城自編碼: 257207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77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92/15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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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內容簡介:
条文注释——将法律条文中不易理解的关键点加以注释,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案例解读——用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要点——为了帮助读者掌握诉讼中的关键流程,我们列出了各类案件的【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程序性的要点内容,以期加强对进入实质性诉讼阶段的案件的应用指导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人民调解定义】

【人民调解的特征】【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案例1人民调解已解决纠纷的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案例2当事人非经调解签订协议后,才要求调解委员会盖章的,该协议不是人民调解协议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案例3经自愿调解达成且已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条【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裁判规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

案例4未经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予认可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情形】

【企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别】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的确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内容】

案例5 人民调解员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五条【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待遇】

【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牺牲后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第十八条【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方式】

【告知的主体】【告知的条件】

【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指定人民调解员时考虑的因素】【指定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当事人自行选择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条【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案例6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案例7调解中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邀请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

案例8医患纠纷可以邀请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案例9发生纠纷时调解应尽早介入,避免矛盾升级

案例10调解应及时解决矛盾、明法析理

第二十二条【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采用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时的处理】

案例11调解员应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矛盾

案例12调解员应充分了解事实,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案例13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时应耐心疏导

案例14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应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并阐明其含义

案例15调解时应充分调查案件事实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调解终止】

【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后的其他救济】

案例16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

案例17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调解协议书需载明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的留存】

案例18当事人应当参加调解而未参加的,其他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

案例19代理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例20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的,纠纷视为已经解决

案例21其他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调解协议当事人履行自身义务

案例2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证据规则】【立案标准】【裁判规范】

案例23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而造成其他损失,可以申请赔偿

案例24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

【调解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行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司法确认的程序】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决定的生效时间】【司法确认的效力】

【立案标准】【管辖法院】【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案例25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26保险公司拒绝调解协议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时,法院如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3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1994年5月9日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6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2007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0月30日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8日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实用附录

1调解协议书

2民事调解书

3民事起诉书

4司法确认申请书

5受理通知书

6确认决定书

7不予确认决定书
內容試閱
案例23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而造成其他损失,可以申请赔偿

2012年6月19日20时30分许,沈某驾驶摩托车沿永长公路往永义长湖方向行驶,途径韶山市永长公路三公里路段时,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经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受伤后在韶山医院治疗,于2012年7月21日出院。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三个月,后期治疗费用4000元。

2012年12月11日,彭某的儿子田某代表彭某和沈某在韶山市永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此次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沈某支付赔偿金35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2沈某在半个月之内将余款30000元送至永义司法所,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为3天内支付现金20000元,15天内全部付清。但是沈某在赔偿了17200元之后,拒不支付余下费用,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对彭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双方在韶山市永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予以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彭某要求沈某全部履行协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彭某要求沈某支付因迟延履行义务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利息等经济损失6000元,法院认为,彭某要求沈某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利息,因该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不属于迟延履行金支持的范围,法院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彭某要求沈某支付因迟延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法院酌情认定2000元。

本案中,沈某与彭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沈某有义务履行协议中的内容,按时给付余款30000元。但是,支付了部分赔偿之后,经彭某多次要求,沈某仍拒不支付余下款项,彭某因此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交通事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可见,彭某的额外经济损失是由于沈某未按时履行给付赔偿义务造成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除判决沈某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之外,还判令沈某赔偿彭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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