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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着重从两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教育机构责任,一是教育机构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教育机构责任的现实困境及解困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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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姬新江,男,汉族,1964年10月生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法学教授,法学硕士。在法律系民法教研中承担《民法学》、《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学》、《合同法》等专业主干课及专业拓展课程的讲授。主持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项;主持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研究项目1项;主持广东警官学院校级课题4项。在《暨南大学学报》、《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完成专著1部——《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主编《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公司法》等教材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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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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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教育机构责任概要
第一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一、教育机构责任概念与特征
二、教育机构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节 教育机构责任域外立法例研究
一、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英国自治体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德国国家赔偿和无过失补偿的法律制度
四、法国国家民事责任和无过失行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五、日本的无过失责任和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法律制度
六、国外未成年学生伤害相关法律制度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教育机构责任的制度演进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保护对象的演进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及责任范围的演进
第四节 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监护关系说
二、教育法律关系说
三、契约关系说
四、教育、管理关系说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一节 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与来源
一、安全注意义务的由来
二、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
三、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第二节 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安全注意义务判断标准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表现形态
一、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表现形态的理论争议
二、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表现形态的理论归结
第四节 教育机构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教育机构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教育机构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三章 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教育机构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第四章 教育机构责任与相关责任
第五章 教育机构对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第六章 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第七章 教育机构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八章 教育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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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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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
持相对中立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理由在于其承担的是与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相一致的责任,责任范围已经受到限制,就没有必要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但在例外情况下,补充责任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如第三人具有故意或者恶意,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在时效期限内发现第三人有财产的情形。
对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持明确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在第三人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损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持该观点的理由是:①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其行为本身具有可归责性;②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其过失程度是相适应的,即与其未尽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度相适应。有学者则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者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追偿权。就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而言,教育机构与第三人实际上是基于偶然原因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两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因为第三人是负终局责任的,所以,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全部追偿。
作者认为,对于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责任的确定,首先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的“相应补充责任”作出合理解释。
作者的理解是:“补充”责任是对受害人而言的,受害人的请求次序分成第一位——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和第二位——间接侵权的教育机构,第二位责任补充第一位责任的不足,即该“补充”的责任是对外责任。“相应”责任是对内部追偿而言的,补充责任人承担了第一位责任数额不足的部分后,可以就超出其过错程度的部分向第一位责任人追偿,即该“相应”责任是内部分担的最终责任。
如果是“相应”的责任,实则是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这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且有助于强化教育机构对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心,自当不得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是“补充”的责任,则意味着补充第三人赔偿能力的不足,代第三人负责,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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