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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税法是大学本科经济类、财政、会计等专业的必修核心专业课。熊细银主编的《税法》共十四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税制的体系结构和各个税种的具体规定,突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知识。全书内容包括税法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关税与船舶吨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及烟叶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以及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本书从财会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出发,吸收了近年来税收理论发展、我国税收领域改革和税收实务操作等方面的最新内容,知识涵盖面广,兼顾理论与实务,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本书既适合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使用,也适合高职高专会计学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使用,还可以作为广大会计人员、税收征管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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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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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
第六章 关税与船舶吨税
第七章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及烟叶税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 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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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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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 法 概 述
【学习目标】
l 了解税法的概念。
l 理解税法的基本理论。
l 掌握税收的立法和我国现行税法的体系以及税收管理体制。
【核心概念】
税法 税法原则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和地点 减税免税 税收立法 税法体系 税收管理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和税法的含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强制性
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2. 无偿性
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 固定性
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 税法具有义务性: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2 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二、税法的功能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必要的。我国税法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
2.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
4.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说,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5.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障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保障。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体系
1. 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第一,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第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征税、依法治税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权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须经议会批准,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办事,税务争讼要按法定程序解决。简而言之,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论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商业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这种交易做相应的调整。
3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例如,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明确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使“偷税”不再作为刑法的概念存在。
4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1.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必须遵守。
1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 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3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2.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属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熟悉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员,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 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2.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3.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运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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