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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什么我们中国一定能够全面复兴;为什么我们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一定能够实现;为什么人类的理想在中国;为什么中国的复兴会大大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什么是中国》,将从世界视野为我们阐述中国崛起与复兴的历史必然和发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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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国务院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切实理解把握行政复议法的重要规定与具体规范,我们组织了长期从事立法工作、司法实务、理论研究的同志编写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主线,融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理论研究成果的要点,逐条阐释了行政复议法的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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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任志刚,男,汉族,2013年畅销书《为什么是毛泽东》、2015年新书《为什么是中国》作者,籍贯山西,清华大学高才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毛泽东研究专家、2013年出版《为什么是毛泽东》一书当年6月上市至2015年6月销售量已经突破百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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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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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国学人的历史责任
第一章世界的真相
古希腊文明
考古学不支撑古希腊文明
关于“文艺复兴”
中世纪
黑死病
那只看不见的手
世界总是在互动中
欧洲中心论
文明的冲突
天、地、人与上帝
第二章中国的底蕴
中国曾领先世界上千年
商鞅变法
“五胡”十六国
“人和”是中国的根本
明清两朝
近代史与世界市场
戊戌变法为什么失败
买办化
共产党这九十余年
中国人用血否定了西方式的两党制
道路
制度的反思
维护历史的严肃性
多种社会形态可能是并行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摆脱资本主义的语境
第三章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之前
新中国前三十年
中美博弈
如何看待这三十多年
未来的几十年
任重道远
城镇化
两个拳头都要硬
保守也是一种智慧
货币问题
经济学是什么
第四章政治的先进
谁统治着美国
多元社会结构与妥协传统
制度
建立多极世界
告别革命
走社会主义道路
第五章文化的自信
百年思潮
逆反与教训
前人牺牲与后人逐利
时代呼唤思想家
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一个也不饶恕
民族与国家
教育问题与高考制度
科技、人才与国家战略
信仰是强大的力量
我们的新文化
第六章军事的保障
耕战是中国数千年之根本
战争是美国的生存方式
美国必然为美元而战
最有价值的牺牲
后发制人与决策顺序
软实力与武力
武器和利益支撑层面持久战
海洋战略与海军建设
以戈止武
后记寰球同此凉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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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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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监督制度。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就已经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其中关于“申请复核处理”的规定,已经具备了目前法律正式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9月1日政务院第48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纳税户如认为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等情事时,得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声请复议、复核……”。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性文件中对复议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早期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此后,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规性文件中,都对行政复议的问题作了规定。十年“文革”期间,与其他制度一样,行政复议制度也受到了冲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对行政复议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专利法、商标法、海关法、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标准化法、水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近百部法律,都对行政复议的问题作了规定,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处于不够健全的阶段,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也还不够多。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第十七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急需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专门的规范,但当时又不具备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所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复议,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因此,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务院迅速将制定《行政复议条例》的工作提上日程。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0年12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70号公布。此后,国务院还于1994年10月9日以国务院令第16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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