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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
宣誓的人员范围: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形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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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书收录《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及宪法修正文本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并附有宪法宣誓誓词,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宪法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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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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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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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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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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