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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附配套规定)(2015年最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25854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300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6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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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同时收录了相关的法规。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附: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

的决定节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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