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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江苏省省级水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对水利行政权力按照类别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概念和实施程序作了介绍,以利于该类水利行政权力的导入;其次,对每个水利行政权力事项,列出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运用的必要条件等内容,便于读者深入理解;第三,选择了一些典型实例,说明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第四,着重对水利行政权力运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理清其正确的解决途径;第五,对各地在运用水利行政权力时提出的疑问,选择了一部分由水利部和江苏省水利厅所作出的应用解释或者意见、观点,作为附录列出。作者以期通过这样的体例设计,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深入了解水利行政权力运用的窗口,为从事水利行政权力行使的工作人员运用行政权力开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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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亚平,男,汉族,江苏丹阳人。1963年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镇江团市委副书记、市水利局副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句容市市长、市委书记,镇江市副市长。2007年12月起任省水利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2008年7月任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厅长、厅党组成员;2010年9月明确正厅级,2011年4月兼任中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分党组书记;2013年3月起任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华东水利学院水电站动力设备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东南大学科技经济与行政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0年9月至2007年12月,河海大学水资源与水文专业在职学习,获博士学位;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中央党校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曹东平,江苏武进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江苏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1983年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长期从事江苏水利立法、水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曾经承担或者参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起草、协调、修改,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工作,并参与长江法、太湖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立法的前期研究,公开发表《浅议〈江苏省防洪条例〉的特色》等数篇论文,编著《农业经济法概论》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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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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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许可权
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三、期限
四、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
六、特别规定
第三节水利行政许可事项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二、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三、取水许可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五、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十、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十一、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
十二、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十三、大中型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十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第四节水利行政许可实例
一、杨林船闸枢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
三、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
四、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地下水取水许可
五、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专用码头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
六、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内兴建330省道延伸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七、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八、在石臼湖取土的行政许可
九、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的行政许可
十、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十一、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认定
十二、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十三、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
十四、新万福路大桥建设迁移水文测站审批
十五、南京下关滨江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第五节问题解析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确定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三、使用《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的瑕疵
四、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
五、市际边界河道行政许可的权限
六、井点降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
八、在长江河道取土的法律适用
九、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合法性
十、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延续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的延续
十二、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的行政许可
十三、委托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十四、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瑕疵
第二章行政处罚权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告知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一般程序
第三节水利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违法涉河建设及从事活动的处罚
二、对设置影响河道行洪障碍物的处罚
三、对非法围河(湖)的处罚
四、对擅自在江河、湖泊建设排污口的处罚
五、对违法取水的处罚
六、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七、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八、对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九、对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十、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十一、对违法建设使用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处罚
十二、对侵占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十三、对违法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处罚
十四、对林木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十五、对违法规避招标的处罚
十六、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十七、对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十八、对招标人泄密的处罚
十九、对串标和贿标的处罚
二十、对投标人采用欺骗方式中标的处罚
二十一、对评标人员受贿及泄露评标内幕的处罚
二十二、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二十三、对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二十四、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违标的处罚
二十五、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二十六、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二十七、对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二十八、对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违规上岗的处罚
二十九、对生产场所、设备、流程、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
三十、对危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的管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
三十一、对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的处罚
三十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各类活动的处罚
三十三、对危害堤防、涵闸安全的活动和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三十四、对影响水库及大坝安全行为的处罚
三十五、对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三十六、对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三十七、对迫使、示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不履行规定责任的处罚
三十八、对擅自施工的处罚
三十九、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四十、对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四十一、对超越、未取得、欺骗取得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单位的处罚
四十二、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四十三、对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转让业务的处罚
四十四、对勘察、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四十五、对施工中不符合用料、设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处罚
四十六、对未检验、检测建筑用料、设备的处罚
四十七、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四十八、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四十九、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仍承担监理业务的处罚
五十、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的处罚
五十一、对在长江非法采砂的处罚
五十二、对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长江采砂的处罚
五十三、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采砂船舶的处罚
五十四、对伪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五十五、对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五十六、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五十七、对未提供安全生产必要条件以及未将相关措施、资料报送备案的处罚
五十八、对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不合法要求和违法发包的处罚
五十九、对违法勘察、设计和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处罚
六十、对未依法实施监理和违法施工的处罚
六十一、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未配齐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六十二、对出租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处罚
六十三、对自升式架设设施拆装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合格证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六十四、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
六十五、对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六十六、对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六十七、对施工设备、拆装队伍、安全措施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处罚
……
第三章 行政征收权
第四章 行政强制权
第五章 行政奖励、确认、征用、裁决权
第六章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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