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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国际法是调节国际关系的法律,他根植于国际关系,又规范着国际关系,它对中国权益的维护、对中国利益的影响日以重大。加强对国际法的学习与研究,提高对他的理解和掌握,具有重要的法理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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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力求完整准确阐述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反映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书中将当代国际热点的突出问题,如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海洋划界和海洋权益争端、边界领土争端等,与相关国际法规范结合论述,同时专门阐述了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介绍了相关国际法规则在中国的适用于实施,其中包括中国法律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作者参考了多种国际法著述和文献,借鉴了近年来国际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汲取了许多有益养分。本书既可作为国际法研究用书,也可作为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专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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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勉,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讲多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课程。主要研究方向我国际热点与国际法问题。主持和参加过多项相关科研项目,单独或与人合作撰写、编著、主编了相关方面的著作和文章。
彭珂,任职于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承担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等法学类课程。在长期的法律专业学习、教学、科研与工作中,培养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与传媒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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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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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绪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主体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际法上的国家概论
第二节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本国人的外交保护
第三节引渡与庇护
第四节国际难民保护
第五节中国与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四章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概念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中国与国际组织
第五章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和条约法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和公布、加入和保留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拘束力和条约与第三国
第四节条约的失效和无效、冲突和实施、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中国关于缔结条约和适用条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人权与人权法
第二节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与内容
第三节中国与国际人权法
第七章边界领土法
第一节领土概述
第二节河流与湖泊
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国界与边境
第五节两极地区的国际法律地位
第六节中国的边界领土问题
第八章海洋法
第一节海洋法概述
第二节基线、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内水内海、港口、海湾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制度
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
第六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七节海洋争端的解决
第八节中国的海洋法规与实践
第九章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空间与空间法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中国航空航天法律法规
第十章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四节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中国与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章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战争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对战争武器和手段方法的限制
第四节国际人道法
第五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中国与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
第十二章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一节国际争端概论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主要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
第四节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第五节中国与国际争端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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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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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主体
一、国际法的特征和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的定义
什么是国际法?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国际法学者都给出了定义,以概括国际法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这些定义各有侧重。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苏联法学家和外交家童金认为:“现代国际法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向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其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的国际法,它是调整包括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在内的各国间以及国际法其他主体间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的参加者的协调意志制定的、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地或集体地(包括国际组织在内)实施的强制加以保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苏\]童金著,邵天任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中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周鲠生:《国际法》(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中国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则认为:“把国际法看作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也就够了。”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综合以上观点的相同部分,考虑到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反映,可以这样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它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协调国际法主体之间意志,规范国际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名称的演变与确定
国际法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古代罗马有市民法JusCivile和万民法(JusGentium),前者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不是国际法,它与市民法一样属于罗马的国内法,只是具有涉外因素,而且属于私法性质。经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5—前43年)开创之后,万民法逐渐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1625年出版了其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书中将“万民法”解释为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意志的法律。这一全新注解使“万民法”摆脱了国内法性质,奠定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的基础。
1650年,英国学者苏支(RichardZouche)用“万国法”(LawsofNations)取代“万民法”来表达国际法的概念。“然而这一名称亦不能准确表达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的特征,且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凌驾国家之上的法律。”周洪钧:《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789年,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中,创造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这一概念,更准确地表达出“国家间的法律”这一含义,更为科学地反映出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沿用至今。
另外,还出现过“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Law)、“人类法”(LawofHumanity)、“世界法”(WorldLaw)等名称,这些名称有将国际法定位为超越国家之上的法律之虞,不能反映国际法作为国家间法律的实质,因此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使用。
19世纪中叶,国际法最早传入中国时,被称为“万国公法”。1864年,时任北京同文馆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MPMatin),将美国国际法学者惠顿(HenryWheaton)的著作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翻译为《万国公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翻译和引进的第一部西方国际法著作,它从框架体系、内容结构、原则制度、概念术语乃至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将西方国际法移植到中国。何群:《国际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1908年,中国留日学生尹献章将日本学者有贺长雄所著的《战时国际公法》翻译成中文,“国际公法”一词传入中国,“国际公法”和“国际法”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普遍使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特征对比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法律体系,这种特殊性可以从二者的对比中体现出来。
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以及由国家派生出的国际组织或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是个人、法人以及作为法人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渊源是经协调形成的“各国的共同意志”,这种“意志的合一”(Vereinbarung)明示地表现于条约,默示地表现于惯例;万鄂湘:《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国内法的渊源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各项国内立法及其判例”。周洪钧:《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由两个国家或更多的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国家拥有主权,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自上而下制定的。
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联合国也可以通过决议对施害国进行集体制裁。国内法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关来实现其法律的强制力。
(三)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与强制力
1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说
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际法是法律,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国际法否定论”始终存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1790—1859)认为,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页。。但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威,通过立法和执法机关来制定和保障规则的执行,因此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实在的国际道德”(positiveinternationalmorality)\[英\]JG斯塔克:《国际法导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还有一种否认国际法是法律的观点则主张,国际法不过是一种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comity)。
2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道德说和国际礼让说混淆了道德、礼让与法律的界限,无视国际法是国家间法律的基本特质。国际道德是国际行为标准的价值指南,国际礼让“是指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所遵守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苏义雄:《平时国际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7页。。无论是道德还是礼让都是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法具有确定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国际法具有法律性质的关键在于国际法被各国作为法律所承认,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当今世界,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承认《联合国宪章》,承认受其规则的约束;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承认国际法是对国际关系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没有一个国家公然宣布不受国际法的拘束。在发生国际矛盾和冲突时,都会引用国际法法理和条文证明对方行为如何违法,己方行为如何合法;联合国和国际条约都有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制裁和惩戒的规定。联合国组织和许多多边国际条约还建立了相应的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
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关系表现为:“国际道德是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法是国际交往和基本道德的法律化。……国际道德既能在人们心理上内化成某种‘法律确信’,还通过诉诸舆论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法的构成和发展。国际社会的分散结构使国际法的作用显示出了某种不完备性,特别需要发挥国际道德的价值指引和保障作用。”李杰豪:《国际法道德:渊源与价值》,《求索》,2008年第4期,第127页。国际礼让也有演变为国际法规则的可能。例如,外交官的关税豁免本来是国际礼让,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其确立为国际法规则。
3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家之上不存在更高权威,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统一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国际法,特别是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行径有时没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惩罚,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是“弱法”(weaklaw)。然而,“法律本身的强制性与法律的强制执行是两个问题,前者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后者是为保证实施法律的外力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在某些场合下对违反国际法行为未能有效实施制裁,不应归因于国际法本身,而是因为制裁力量的不足或者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善,这种‘不足’和‘不完善’的情况在国内法也存在”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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