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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世界遗产四十年: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演变》适合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考阅读,也可供文物保护爱好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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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具。《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含有评价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不断修订,反映出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轨迹。《世界遗产四十年: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演变》以《指南》中文化遗产标准的修订为切入点,通过对30多个版本的《指南》及背景文件的研究,阐明标准变化的原因、方式和效果,探讨标准修订的未来和意义,并将标准修订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分析各种因素对标准修订的影响方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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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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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吕舟
第一章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世界遗产的定义
(二)遗产的概念
(三)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第二章世界遗产的基本概念
一、世界遗产概念的产生
二、世界遗产定义的问题
(一)世界遗产定义的形成
(二)世界遗产定义的局限
三、突出普遍价值的含义
(一)价值的含义
(二)普遍的含义
(三)突出的含义
四、突出普遍价值概念内部的矛盾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与变迁
一、标准的组成部分
二、标准的制定
三、对初期标准的评价
(一)标准与《公约》定义关系复杂
(二)标准与《名录》代表性没有联系
四、标准的修订
(一)标准修订概述
(二)突出普遍价值阐释
(三)文化遗产标准
(四)自然遗产标准
(五)资格条件
(六)特殊类型
第四章标准修订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为促进人类团结,强调《名录》代表性
(二)为建立普遍价值观,推动对突出普遍价值的阐释
(三)为回应不同时代的挑战,扩大文化遗产的概念
二、直接原因:《名录》的建立过程
(一)《名录》代表性分析
(二)对突出普遍价值的阐释
(三)缔约国特殊的申报案例
三、外围原因:时代精神
(一)社会背景
(二)遗产保护观念
(三)相关领域的观念
四、几种原因的相互关系
(一)多元动因的作用
(二)长时段因素的决定
(三)不同因素的互动
第五章标准修订1978~1986:历史城镇体现复合与多元
一、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突出普遍价值:从国际视角看最突出
(二)十条标准:文化的代表,特征的组合
(三)资格条件:真实性接受重建
(四)特殊类型:城镇
二、根本原因: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世界遗产:世界尺度的文化象征
(二)价值准则: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文化:特征的全部联合体
三、直接原因:《名录》的建立过程
(一)增加《名录》代表性:联系不同的遗产类型
(二)反思突出普遍价值:民族价值和国际价值
(三)缔约国申报特殊案例
四、外围原因:时代精神
(一)社会背景:国际经济新秩序
(二)遗产保护观念:历史城镇保护
五、几种原因的相互关系
六、对标准修订的反思
(一)发展:扩充了《公约》的定义
(二)转变:从突出性向代表性倾斜
(三)萌芽:开创了全球性方法
(四)局限:标准延续着欧洲基础
第六章标准修订1987~1991:文化景观联系人与自然
一、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十条标准:文化传统,多种文化
(二)资格条件:文化景观的真实性
(三)特殊类型:文化景观
二、根本原因: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世界遗产:人类的共同命运
(二)文化:人与自然的互动
三、直接原因:《名录》的建立过程
(一)增加《名录》代表性:联系不同地区和文化
(二)缔约国申报特殊案例
四、外围原因:时代精神
(一)社会背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遗产保护观念:文化和自然保护
(三)相关专业:地理学景观概念
五、几种原因的相互关系
六、对标准修订的反思
(一)发展:增加特殊类型导则
(二)转变:从文明向文化转变
(三)萌芽:文化与自然的关联
(四)局限:狭窄的自然遗产概念
第七章标准修订1992~1999:人类学主题融合普遍与多样
一、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突出普遍价值:从最好转向代表
(二)十条标准:活的文化,价值交换
(三)资格条件:置于文脉之中
(四)特殊类型:运河、线路
二、根本原因: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世界遗产:每个文化的遗产
(二)价值准则:普遍性寓于多样性之中
(三)文化:错综复杂的相互促进
三、直接原因:《名录》的建立过程
(一)增加《名录》代表性:联系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
(二)反思突出普遍价值:对普遍问题的突出回应
(三)缔约国申报特殊案例
四、外围原因:时代精神
(一)社会背景:冷战之后的文明冲突
(二)遗产保护观念:历史廊道概念
五、几种原因的相互关系
六、对标准修订的反思
(一)发展:容纳了活的遗产
(二)转变:普遍性转向多样性
(三)萌芽:有形与无形遗产的关联
(四)局限:无形价值不被认可
第八章标准修订2000~2012:整体价值贡献于可持续发展
一、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突出普遍价值:联系当代和后代
(二)十条标准:有形与无形价值,文化与自然
(三)资格条件:跨越界限
(四)特殊类型:仍将扩充
二、根本原因: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世界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价值准则:文化多样性
(三)文化:各方面不可分割的整体
三、直接原因:《名录》的建立过程
(一)增加《名录》代表性:联系社会发展水平
(二)反思突出普遍价值:世界遗产的整体价值
(三)缔约国申报特殊案例
四、外围原因:时代精神
(一)社会背景:对社会发展问题的国际共识
(二)遗产保护观念:反思保护伦理
五、几种原因的相互关系
六、对标准修订的反思
(一)发展:鼓励沿海社会
(二)转变:认可无形价值
(三)萌芽:统一的完整性概念
(四)局限:标准修订的迟滞
第九章标准修订的方式和规律
一、修订的原因:追随一贯目标
(一)《名录》代表性分析导致修订标准
(二)对突出普遍价值概念的阐释导致修订标准
(三)文化遗产概念的扩展导致修订标准
二、修订的方式:体现共同规律
三、修订的内容:变化与延续
(一)文化的复杂性:历史城镇的启迪
(二)文化与自然:文化景观的继承
(三)文化间互动:向活的文化转变
(四)文化促进发展:为了社会的遗产
四、修订与变迁:跨越阶段的转折点
(一)全球战略的"人类学转变"
(二)合并标准统一"世界遗产"
第十章标准修订的效果、困难和未来
一、标准修订的效果
(一)增加了《名录》代表性
(二)阐释了突出普遍价值概念
(三)拓宽了《公约》定义的遗产概念
二、标准修订存在的困难
(一)突出普遍价值与代表性概念存在矛盾
(二)《名录》代表性分析框架本身不均衡
(三)相关者有不同的理解
(四)对延续性的要求束缚标准修订
三、标准修订的未来
(一)突出普遍价值阐释:象征意义
(二)十条标准:在文化与自然之间
(三)资格条件:真实性与完整性统一
(四)特殊类型:多种框架的联系
第十一章标准修订的意义
一、对于教科文组织的意义:贡献于促进世界和平的目标
(一)赢得缔约国的支持
(二)探讨了普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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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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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称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下称《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具之一。《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称《指南》)中含有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评价标准(下称标准),经过近40年来不断修订,反映出了相关者对世界遗产价值认识的变迁和发展轨迹。大量会议文件和记录为研究标准修订的历史提供了可能。
本书以标准修订为切入点,分析世界遗产保护运动发展过程中保护观念的变迁,并对标准修订的原因、结果和意义进行探讨。本书的研究对象为《指南》中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评价标准。通过梳理标准的变化过程,分析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提出标准变化的原因和意义。
●标准修订的过程,包括突出普遍价值概念的演变;《世界遗产名录》(下称《名录》)中“代表性”a的变化;世界遗产定义中文化概念的扩展;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标准修订的原因和方式,包括推动标准修订的根本原因
a世界遗产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OM)一直致力于建立“有均衡代表性”的《名录》,大致包括对不同的地区、文化、遗产类型、文化与自然遗产等的均衡代表。委员会对代表性概念的阐释是在不断变化的。
和其他原因,以及这些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
●标准修订的结果和意义,包括标准修订对《名录》中“代表性”的影响,以及给遗产保护观念带来的变革。
世界遗产保护运动吸引了近200个国家的参与,这本身就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文化间的对话。“世界遗产”成为一种文化的象征,促进缔约国重新认识自己的文化遗产,并从中感受到荣誉和信心。它给众多遗产地带来了社会文化和经济的繁荣,同时也推动着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协作方式和观念的不断更新,结合保护与发展的双重目标已成为当今文化遗产研究领域的热点和前沿。
世界遗产概念的核心是“突出普遍价值”,这也是备受瞩目的世界遗产评选活动的标准和依据。要理解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本质、意义和未来的趋势,对其评价标准的历史进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研究也是未来进一步发展世界遗产概念、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不断变革的基础。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本书论述的“世界遗产”概念特指《公约》定义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阐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因而为了全人类的利益需要加以保护。其中,“共同遗产”的含义来自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阐述,而“文化遗产”的概念则来自欧洲长期发展的文物保护观念及国际保护运动中对“文化财富”的理解。相互交融的含义赋予世界遗产概念多重内涵。
(一)世界遗产的定义
1959年,埃及决定在尼罗河上建造阿斯旺水坝,危及努比亚地区的古代遗址。为对其进行抢救,教科文组织发起“国际保护运动”,强调“人类共同的遗产”和“人类分担保护这些遗产的责任”两个概念,以促进国际团结。20世纪60年代,在环境保护运动中也出现过类似观念,认为自然财富构成一种遗产,保护它们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是必须的,影响着人类的未来a。1965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上提出了“世界遗产”概念,指出它“关系所有世界公民的现实和未来的利益”。这个“世界遗产”概念包括世界重要性的自然和历史地点b。
这些提案在1972年的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得到响应,教科文组织随即通过《公约》,提出“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的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公约》定义的文化遗产c包括: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位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a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方网站(http:whc.unesco.orgendocuments),文件编号Whc92-conf002-3,下文中的类似文件仅标明文件编号。
bWhc92-conf002-3.
c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第一条。“文物”的英文为monument,本书中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翻译为“文物”。下文中所有出现“文物”一词的地方,除非特别标明,否则都指monument的含义。“建筑群”的英文为groupofbuidings,本书中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翻译为“建筑群”,下同。“遗址”的英文为site,本书中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翻译为“遗址”。下文中所有出现“遗址”一词的地方,除非特别标明,否则都指site的含义。
《公约》定义的自然遗产a包括: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公约》目前已有190个缔约国,由世界遗产委员在其专业咨询机构b(下称“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下称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与研究中心(下称ICCROM)、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下称IUCN)的协助下颁布了981个世界遗产,包括759个文化遗产、193个自然遗产、29个混合遗产,分布在160个缔约国中c。“世界遗产”名号为地区文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附加价值也使其备受国际和地方社会瞩目,成为国际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二)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随时代变化的概念。按照一般法律定义,遗产指继承的财产d。“遗产”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公
a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第一条。
b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包括: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是关于文化遗产的咨询机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与研究中心(简称ICCROM,是关于文化遗产的咨询机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简称IUCN,关于自然遗产的专业咨询机构)。下文中仅使用缩写ICOMOS,ICCROM和IUCN。
c截至2014年1月。
d《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定义了遗产的范畴:a.公民的收入;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f.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g.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死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历史上遗留、累积的精神财富,
如艺术遗产、文化遗产”(商务印书馆,2005)。
1989年版《牛津英语字典》中“遗产(Heritage)”的第一种含义是“继承或可被继承的财产”(Oxford,1989)。1998年版《新牛津英语字典》中“遗产(Heritage)”的第一种含义又增加了三个引申的解释:“有价值的物品或品质,例如历史建筑,未破坏的乡村,前辈流传下来的文化传统;未与其他杂交的植物物种,传统风格;由国家保护或保存的、表示或联系到具有特殊的建筑的、历史的、自然的价值的物体。”(Oxford,1998)可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遗产”的概念也逐渐扩充,涵盖了文化财产的含义。
1.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产生于20世纪并随时代不断发展的概念。它源自西方古代的“文物(monument)”概念,即“引起记忆的物体”a。《威尼斯宪章》对“历史文物”b也有宽泛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以前,历史和文化资产多称“文化财产”和“历史文物”,后者主要指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建筑,并广泛用于国际层次。保护历史和文化财富的国际运动也使用“历史文物”概念。
《公约》获得广泛认可之后,“文化遗产”的概念逐渐流行,并取代了“历史文物”概念。伴随着教科文组织对无形文化财产保护的兴起,《公约》中的文化遗产概念又被归为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并列。
“有形文化遗产”的概念在不同的国际和国家文件中有多种表达,如中国《文物法》定义的“文物”c、希腊《古物法》规
awhc04-28com-inf13ae中ICOMOS中对文物概念的阐释。b英文Historicmonument。c《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条。
定的“古物”a、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规定的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b、《西班牙历史遗产法》定义的历史遗产c等。
“有形文化遗产”根据不同的性质和保护原则,又分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与“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后者类似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定义的“文物古迹”。《公约》和《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d中定义的“文化遗产”都属于不可移动有形文化遗产的范畴。
2.共同遗产的概念
遗产概念联系到继承权,有不同层次的归属。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借用遗产含义,提出“人类的共同遗产”概念,用于《海洋法》《月球协定》《外空条约》等文件,将一些地球及太空资源阐释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突出“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与和平”的目的。这种概念与一些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冲突,曾引起过很多争议,因此联合国相关文件中通常会给出特定的解释。
伴随着联合国相关公约缔约国的增加,“人类的共同遗产”概念逐渐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联合国提出的“共同遗产”概念与私人遗产概念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原则(欧斌等,2003):
(1)“禁止据为己有”,即共同遗产不是属于国家、私人的财产。
(2)“非军事化”,即专门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不带有侵略性。
(3)“共同利益”,即对资源进行利用带来的福利属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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