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海外中国研究·王羲之:六朝贵族的世界(艺术系列)
》
售價:HK$
178.1
《
唐宋绘画史 全彩插图版
》
售價:HK$
98.6
《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售價:HK$
106.4
《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售價:HK$
266.6
《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售價:HK$
87.4
《
分析性一体的涌现:进入精神分析的核心
》
售價:HK$
122.1
《
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
售價:HK$
77.3
《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条款研究
》
售價:HK$
98.6
|
編輯推薦: |
★阐述基本知识,夯实学生基础
★触摸学术前沿,拓展学生视野
★注重实务训练,提高学生能力
★设计课后习作,启迪学生思考
★配备电子课件,方便教师授课
|
內容簡介: |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的解释》。全文共552条,条款数目几乎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一倍,本书基于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
關於作者: |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届全国高等院校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初论》、《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等;主编各种法学教材四十余种,其中《民事诉讼法学原理》荣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及科研成果一等奖。先后发表《民事诉讼模式初探》、《民事诉讼责任论》、《民事审判改革探略》等近百篇论文。撰写本书第一、四、七、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章。
唐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主要著作有:《民事诉讼构造研究》、《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合著、《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副主编、《民事诉讼精要与依据指引》主编等二十余部;发表《对话与沟通:民事诉讼构造之法理分析》、《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等三十余篇论文。撰写本书第五、二十一、二十二章。
李祖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民事诉讼目的论》、《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民事诉讼法导论》(合著)、《民事诉讼法》(合著)、《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论》等。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撰写第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章。
马登科,湖南湘潭人,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光明日报》、《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五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一项,主研教育部、司法部和重庆市科研项目多项,出版个人专著《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主编、参编专著、译著、教材多部。撰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章。
赵泽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在《人民日报》、《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余篇。出版专著《民事诉讼规则疑难问题例说》、《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以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改革为背景》、《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以诉讼拖延的成因与治理为视角》等,参编多部教材,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多项。撰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章。
肖晖,1970年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北大法律评论》、《思想战线》、《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专著有:《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撰写第十一、十八、十九、二十章。
黄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著有《执行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民事诉讼实践理性导论》,参编《法学概论》、《公证与律师制度》等教材和工具书20余本,在《学海》、《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司法改革论评》等期刊上发表《论民事上诉权》、《论民事诉讼案例研究的价值与方法》等论文40余篇。撰写第十二、二十四、二十五章。
包冰锋,1981年生,浙江省玉环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版个人专著《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合著《民事诉讼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制度》等。在《现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曾获第三届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首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和西南政法大学“精彩一课”教学竞赛优秀奖等奖项。撰写第六、八、九、十、二十六章。
王杏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兼职研究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在《中国法学》、《检察日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曾获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12年)、广东省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2010年)、武汉市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7年)等学术奖励,曾主持部级法学课题多项。撰写本书第二、二十三、二十七章。"
|
目錄:
|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一节民事纠纷
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第三节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学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与效力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编总论
第五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辩论原则
第四节处分原则
第五节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第六节法院调解原则
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第二节民事审判权
第三节民事审判组织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第九章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证人
第二节鉴定人
第三节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第十章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与公益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诉讼行为
第一节诉讼行为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三节法院的审判行为
第四节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第十二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第二节级别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
第四节专属管辖
第五节协议管辖
第六节裁定管辖
第七节管辖权恒定与管辖权异议
第八节专门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回避制度
第二节合议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四章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期日
第三节送达
第十五章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十六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编诉讼证据论
第十八章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第十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标准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二十章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质证
第二节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三节法官确信
第四编审判程序论
第二十一章诉与诉权
第一节诉的概述
第二节诉的种类
第三节诉讼标的
第四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节反诉
第六节诉权
第七节诉权的立法保障
第二十二章普通审理程序
第一节起诉、受理与应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小额诉讼
第二十四章民事裁判
第一节民事判决
第二节民事裁定
第三节民事决定
第四节民事调解书
第五节既判力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內容試閱:
|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就本质上论是利益的暂时冲撞,上升至法律层面分析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纠纷大体上有下列特点: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问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无论其主体身份地位存在多大的差别,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纠纷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是在经济生活平等交往中或者是文化交往或者是社会交往中基于各种原因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从程度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本质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民法理论将这些权利义务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和人身权利义务。质言之,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其内容的具有处分权能。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义务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无论民事纠纷的内容多么复杂,纠纷情节多么曲折,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