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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作者许胜锋作为此次转折前后众多重大案件的亲历者,以多年破产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结合我国最新的破产学说及理论研究成果、最新的配套法律规范以及境外立法例,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破产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和诠释。《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依据,分述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对破产法的两大基本制度破产清算和重整,进行了系统地探讨,较为完整地阐释了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不限于对破产实务操作规程的介绍,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中因法律规范缺位等原因所产生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以期对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务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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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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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破产原因
一、比较法的分析
二、我国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二、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
三、其他主体的破产申请权
第三节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三、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五、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六、破产宣告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
第一节管理人的选任
一、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时间
二、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第二节管理人的职责与分工
一、管理人的职责
二、管理人的机构设置与分工
第三节管理人报酬
一、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程序
三、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第三章破产财产
第一节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一般规定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
四、证券公司破产财产
第二节破产财产的管理
一、全面调查财产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二、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财产权属纠纷及其他风险
三、管理人的取回权
第三节对外债权的追收及长期投资的清理
一、对外债权的追收
二、对外长期投资的清理
第四节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基本原则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
三、破产财产的评估
四、特殊破产财产的变价
第四章破产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及破产财产无效行为制度
第一节破产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二、撤销权的客体
三、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第二节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制度价值及行使特点
二、破产程序中的民法抵销权
三、破产抵销权的特殊情形
四、破产抵销权的禁止情形
第三节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
二、取回权申请
三、取回权审查
四、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第四节破产财产无效行为制度
第五章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与确认
第一节破产债权的涵义及范围
一、破产债权的涵义及基本法律特征
二、破产债权范围
第二节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材料
四、特殊债权的申报
五、债权受理登记
第三节破产债权的审查
一、破产债权审查原则
二、破产债权审查方式
三、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查
四、债权审查结论的沟通方式
第四节破产债权的核查
一、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内容
二、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时间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方式
第五节破产债权的裁定确认
一、法院裁定确认的对象
二、法院裁定确认程序的启动以及时间
三、法院裁定确认的效力
第六节异议的救济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间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
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管辖法院
第六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第七章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特殊问题研究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概况
一、金融机构的风险现状
二、法律规制和特殊性
第二节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置程序
一、停业整顿
二、托管或接管
三、行政重组
四、责令关闭
五、吊销证券经营资格
六、撤销
第三节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司法保护措施
第四节金融机构行政处置程序与司法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行政处置程序是司法破产程序的基础
二、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八章重 整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
一、困境企业与重整
二、重整与庭外债务重组的比较
三、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比较
四、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五、小结:重整制度的独特优势
第二节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重整申请人
二、重整申请材料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
第三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主体
第九章上市公司重整特殊问题研究
第十章破产企业关联公司的处理
第十一章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十二章破产程序终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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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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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权利登记并进行审核的职责
该职责最主要体现在接受债权申报,并编制债权表上。债权的登记是管理人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的前提和基础,管理人在进行登记时应当分门别类,如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对于职工债权则无需权利人进行申报,由管理人直接根据债务人的相关情况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进行公示,如有职工坚持要求进行申报,管理人应当另行予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法定程序部分确认是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前提,管理人的审查工作是债权确认程序的发端,也是债权确认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均以管理人的审查结论作为基础,而且更多的属于形式审核范畴。此外,管理人还应当对其他权利主张进行登记和审核,如取回权及抵销权等。
3.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管理的职责
该职责主要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以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职责。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亦是该项职责的应有之义。需要说明的是,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法院决定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前述职责将由债务人继续行使,管理人仅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事务。
4.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管理与变价的职责
该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最为核心、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受偿的物质基础,管理人管理、处置财产的能力,财产变价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债权人最终的受偿率。该职责主要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根据该方案管理和适时变价财产。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法人人格及诉讼地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一个由人格否定到肯定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为标志,其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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