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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行政法学》内容精练,厚度适中,适用对象广泛,不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且适用于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本科生,同时也适用于MPA学员和各种培训的学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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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法学》从政治学、行政学的宏大背景出发,探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以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在关联性为出发点,剖析行政主体、行政人和相对人的法律角色;通过对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的描述,具体分析行政行为的种类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联度;以三权分立制度的具体变化,考察行政立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从国家与强制力的关系出发,探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双重关系,论述法律管理的不同方式;以“有法律有救济”为原则,描述行政救济的具体方式。《行政法学》通过简要精到的案例使学生加深对上述内容的理解,并提升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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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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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绪论1
**节行政法:舶来品与中国现实1
第二节行政法及法律地位7
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15
第四节行政法基本原则20
第五节行政法学说23
案例分析26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9
**节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9
第二节行政主体40
第三节行政人49
第四节相对人57
案例分析64
第三章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法66
**节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内容66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69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约束76
第四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78
案例分析81
第四章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83
**节行政立法的缘起83
第二节行政立法90
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97
案例分析101
第五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03
**节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103
第二节行政许可107
第三节行政确认122
案例分析129
第六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132
**节国家与强制力132
第二节行政处罚136
第三节行政强制148
案例分析160
第七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164
**节柔性行政方式及其价值164
第二节行政合同167
第三节行政指导173
案例分析179
第八章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181
**节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概述181
第二节行政复议189
第三节行政诉讼199
第四节行政赔偿220
案例分析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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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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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绪论**节行政法:舶来品与中国现实
一、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变迁
对于中国人来说,行政法是典型的舶来品。
1840年,中国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的蛮横强行打开之后,先驱者发现我们的国家治理方式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在经过剧烈的社会动荡和深切的反思之后,法治成为我们国家**的治国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它以近代历史为始端。当然关于近代历史之前是否有行政法,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种观点认为古代没有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与民主制度相呼应的产物,没有国家职能的分立就不存在行政法。行政法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古代均无行政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古代有行政法。此种观点认为有国家产生,便有行政,有行政就有行政法,不能把权力是否分立作为衡量有无行政法的标准,也不能把诸法合体误认为没有行政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有行政法,不论行政法的实质是专制还是民主。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古代行政法和近代行政法。其认为有行政管理就有行政法,这仅仅是指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有国家就有行政法。中国古代就有许多这样的管理制度,如《唐六典》中对吏治的规定、对军功授勋的规定、对征发徭役和兵役的规定等。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不仅指某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还指它的实质精神,即它是民主宪政制度的产物,是指以控制行政权、防止权力滥用为目的,专门规定行政职能及其行使的法律。我们所讲的行政法是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分支,行政法滥觞于18、19世纪资产阶级宪政之后。由于产业革命的发生,导致大批工商业、企业纷纷建立,各种商社如雨后春笋,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获取公平、自由的竞争,要求政府充当“保护人”、“警察”的角色,要求议会制定法律,严格限制政府的活动。这不仅能防止行政主体的专断,而且还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根据三权分立学说,政府只能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政府通过执行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行政权,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更不能干涉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事务。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力分立,相互制衡,防止独裁。
如果说此时期行政法的发展主要是确立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区别的政治制度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中叶,行政法则进入行政体系的自身建设阶段,这主要表现为各个国家纷纷建立文官制度。资本主义建立初期实行政党分赃制尚能适应形势需要,但到了19世纪中叶它的弊病就充分暴露出来。政党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政党轮流坐庄,每隔几年就进行选举,当选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政党分赃制的弊病主要是:**,政局不稳,政治动荡不安。由于政党政治实行定期选举,一党上台之后就倾朝大换班,上到政府总理下到一般的行政官员全部换成当选政党的成员,这样每隔几年就来一次政治上的大换班,在西方历史上称做“政治大换血”、“政治大地震”。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结构性贪污腐化。政党分赃制的实质,是把行政职位当作政治奖赏进行“赃物”划分。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公然为这种制度提出辩解:“在政治上就要像在爱情上和战争上一样公平,赃物属于胜利者所有。”所以一个人不论其是否有才干,是否有真才实学,只要他对政党选举作出贡献,就可以得到某个职务。这些得到行政职位的人,知道其在位时间不会太长,所以从一上任开始就为自己着想。这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屡见不鲜,形成结构性的贪污腐化,整个国家机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无所谓效率可言。第三,国家行政部门缺乏人才。西方并不奉行中国的学而优则仕制度,人们的兴趣在于追逐财富,因此大量的人才集中于经济领域。
而此时经济的发展又要求政府运转正常化,要求有一个高效、快捷、廉洁的政府,因此,西方国家纷纷进行政府制度的改革。英国在1855年、美国在1883年率先实行了文官制度,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建立了与政党分赃制相脱轨的文官制度。这种制度有三大特点:**,实行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相分离,采用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政务类公务员是部长以上的公务员,其与选举共进退,这样每次随政党选举而撤换的人员仅仅是政务类公务员,这仅仅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小部分。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副部长以下的人员,他们才是整个国家行政机构的主动脉,对其实行职位分类的管理方法,不与政党选举共进退。这种制度的实施稳定了国家秩序。第二,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政治中立制度。业务类公务员实行终身任职,没有重大过失不得免除其职务,同时业务类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政治之争或党派之争,不得发表任何有关政治或政党的言论,必须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业务类公务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公务,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虽然政治中立原则发展到现在已发生了变化,但它在历史上的作用不可磨灭。第三,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对业务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培训、晋升、工资、福利、退休等都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制度,使得业务类公务员成为相对独立的系统,对国家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国家政治的稳定起到极大的作用。
20世纪以后,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进入第三阶段。此时资本主义从自由过渡到垄断,从“警察”、“看家狗”、“守夜人”变成“行政国”、“福利国”,行政的触角涉及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构日益庞杂,行政权力越来越大。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自己所固有的行政权,而且拥有了委任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在美国,独立行政机构如田纳西州管理机构、农业部、商业部等具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成为“国中之国”。由于行政权力的自然膨胀和恶性膨胀双向增长,权力又再次向行政机关集中,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分强大,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又发展到控权法阶段,纷纷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到了21世纪后,行政法的发展出现新的倾向,即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行政法具有了某些国际化的特征,出现了“国际行政法”的概念。国际行政法一词*早见于19世纪60年代的国际学学说中,直到现在,学说上对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但在性质上其基本属于国际法范畴。“依己之见,国际行政法,即有关国际行政(指各国行政机关包括国际组织行政机构之间就某些共同性问题进行合作、协调和互助的活动以及国际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它应属于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可表现为国际条约及行政协定、国际组织自身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我们不能将国际行政法定性为行政法(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虽可作为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渊源,但也不能因此认为行政法属国际法范畴。在行政法中,有一部分规范具有涉外性,所规范的人或事具有涉外因素,从而与纯粹的国内性的法律规范相区别,因而在行政法中被称为‘涉外行政法’。”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民族和风俗的不同,在其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奥地利、挪威、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适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是:**,行政法是公法与私法相区别;行政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区别;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与议会法和司法法相区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严格的公私法的界限。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是指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私法则以人身、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的形成和给付行政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日渐相对化和淡薄,出现了私法的公法化(如社会保障法)、公法的私法化(如经济行政法领域)现象,公私法的界限更加模糊。行政法虽可借鉴私法规则,但它不可能完全适用相同的规则,总会有所区别,在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公法性质。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差异,无论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理论解释上,都是不能否认的。正如陈新民教授所断言:“中国迟早要承认公、私法的差别。”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主体如何行使行政权的法,它是行政主体对本国事务的管理,因此有别于国际法。在本国事务内,其又分为行政事务、司法事务和立法事务,行政权由行政主体专门行使,掌管行政事务可以说是行政主体的专权行为,其他机关无权过问和干涉,因此它与管理其他国家事务的机关不同。第二,大陆法系行政法有一套完整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有直接的管辖权,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单独处理。在法院的设置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轨制。所谓单轨制指国家只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所有的案件都由其统一管辖。实行双轨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院的设置上不仅有普通法院管辖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且还有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在德国还有专门的宪法法院,独立审理宪法案件。第三,大陆法系行政法拥有大量的部门行政法典,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各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主体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行政主体的内部管理、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主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在英属殖民地实施,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从历史发展来看,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早于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但英国的行政法却迟于法国的行政法,这主要是行政法学家的认识作用使然。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戴雪(Dicey)认为英国不需要行政法,因为:其一,大陆法系国家有两套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者各自为政,各司其职,而英国没有这种行政法院,只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其二,大陆法系国家把管理百姓和管理政府的法律区别开来,适用两套司法制度,这显然是保护行政特权,其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因此英国不存在行政法。后来由于英国实际存在的行政司法制度的冲击和行政法学的兴起,戴雪的观念才逐渐被冲破,英国的行政法才发展起来。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有:**,实行判例制度,以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没有统一的法典。第二,注重行政程序。第三,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较大。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是国家对管理机关实行控制的法律规范,它规定行政主体的权力、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法、公民在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的行政救济和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例如,美国的农业部、商业部以及大量被称之为“独立管理机构”的委员会、局、署,其既可以根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又可以接受国会通过的立法授权,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章,还能受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申诉案件,并设立专门的行政法庭和行政法官负责审理这一类案件,可见它们既有行政权,又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成为一种“国中之国”。
二、中国行政法的发生与发展
中国古代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民国政府期间制定了少许的行政法律规范。1914年5月颁布了《行政诉讼条例》,7月正式成为《行政诉讼法》。1932年的《平政字编制令》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国家设置法院的痕迹。1932年和1945年分别颁布《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虽然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但始终处于纸上的规定,当时根本不具备实施行政法的条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的行政法有了全面的转机,但也是命运多舛。中国行政法的变迁大致如下:
**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为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各方面的工作都走向正轨,特别是1954中国**部宪法颁布后,各方面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这时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1949年10月~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法规829个。其中,有关机构、人事、编制管理的法规52个,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管理的法规98个,有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97个,有关经济建设管理的法规261个,有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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